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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单方委托形成的《矿业权评估报告》能否作为裁判依据?

  • 2022-06-18 09:16:25
  • 来源:公众号:自然之律
  • 作者:李震宇、计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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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 导语

单方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作出的《矿业权评估报告》,如果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未经质证,且存在瑕疵,不具备客观真实性,不会被采信。

关键词:压覆矿产资源 矿业权延续 矿业权评估

案情概述

2008年3月,A公司取得一金矿探矿权,探矿面积为66.9平方公里。2010年9月,某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建设B高速公路。2011年3月,B高速公路项目建设业主确定为C公司。因高速公路压覆多个矿业权,故对被压覆的矿产资源进行评估。2011年5月,经评估,A公司金矿压覆范围内金矿矿石资源量(333+334?)58816吨,金属量66.4KG。2011年12月,省国土厅批准了对金矿的压覆,明确有关事宜由施工单位与A公司协商解决。

因高速公路施工,金矿探矿区被一分为二,A公司自2013年起未能继续开展探矿工作。2013年10月,省国土厅复函明确A公司,考虑到探矿权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均出具意见同意延期申请,建议给予该探矿权详查阶段延续24个月时间,用以完成实际重新编制详查实施方案及地质工作实施、报告编写及评审备案等工作,勘查面积按照规定缩减不低于首次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的25%。后经过专家论证,压覆后A公司金矿基本没有找矿前景,已无延续勘查的必要。A公金矿探矿权自2015年12月2日后未再获得延续。

2015年7月,A公司自行与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签订了《探矿权阶段性价值评估合同书》,约定对金矿详查探矿权项目进行阶段性价值评估,评估费用为150,000元。2015年7月,该公司作出《金矿详查探矿权评估报告》,评定“贵金矿详查探矿权”评估价值为18,796,300元。

再查明,高速公路已建成通车,C公司至今未与A公司签订补偿协议,也未向A公司支付压覆补偿款。

裁判摘要

1、被告C公司是否应对金矿探矿权未获得延续承担责任?

一审、二审法院认定,原告A公司根据专家建议单方放弃延续申请,系其综合考量商业风险作出的经营判断,其以被告C公司的压覆行为导致金矿探矿权不能延续,其请求判决其全部投资损失由C公司承担的诉讼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2、原告A公司自行委托评估公司作出的《探矿权评估报告》是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对于原告A公司自行委托评估机构对金矿探矿权价值进行评估,并形成了《探矿权评估报告》,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提交用于评估的资料、选定的评估机构未经被告确认或同意,并且,其评估结果与原告在诉讼期间提交的票据金额总和不一致,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不能客观反映者冲金矿探矿权的价值,不应采信。二审法院认定,该评估报告的公正性、客观性、真实性存疑,且法院通过审理已经查明了A公司对金矿探矿权的投资损失,无需另行评估鉴定。

法律分析

1、“乱作为”或“不作为”将会导致压覆范围缩小

 笔者有一篇案例分析是“什么情况下压覆范围应扩大至整个矿区”,曾经解读过,如果压覆行为导致整个矿权无法开采,应当将压覆范围扩大至整个矿业权区域。本次解析案例,其实与这一案例压覆情况本质上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求矿业权人自己证明“矿业权能够获得延续”,矿业权人同意了,等同于自己将本不属于自身的义务揽了过来,且没有依法申请延续,“乱作为”、“不作为”最终导致,压覆范围缩小。

2、自行委托对矿业权进行评估,需要特别注重证据真实性、客观性

本次解析案例,压覆赔偿并未按照矿业权市场价值进行赔偿是错误的,是法院没有采纳原告自行委托形成的《矿业权评估报告》的原因之一,另外一个最重要原因是该报告所依据的材料与诉讼中其他材料相矛盾,导致真实性存疑,这是《矿业权评估报告》没有被采纳的硬伤。笔者在此前做过的案例中,自行委托形成评估鉴定结论因为符合证据的基本要件,而被作为定案的裁判依据。

律师 · 提示

本次解析案例中矿业权人没有获得应有的赔偿,是由于两个关键节点没有把握好,究其根源是缺乏矿业专业知识和实务中的经验。

 

律   师:

李震宇:19910328855(同微信)

计   珺:18310088100(同微信)

联系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恒华国际商务中心A座422室

来源于公众号:自然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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