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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关于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的实施方案》

  • 2022-06-13 08:26:41
  • 来源:甘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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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完成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2年对部分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4000户群众(见附件)实施避险搬迁,主要涉及甘南州、陇南市、临夏州、平凉市、天水市、金昌市、庆阳市、定西市、白银市。其他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群众避险搬迁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实施原则
(一)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市级协调、县级落实,各方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确保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就业、生活好。
(二)精准识别、妥善安置。将地质灾害隐患区内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作为搬迁对象,按照“市州内安置和省内安置相结合”的要求,城镇集中安置优先,合理确定安置区域,确保群众远离灾害威胁。
(三)统筹资金、整合资源。市县政府把地质灾害搬迁与生态移民、乡村建设与新型城镇化、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避险搬迁。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1—3月)。
1.成立专班。相关市县政府成立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专班,制定切实可行的避险搬迁工作方案(1月底前)。
2.宣传动员。组织乡镇工作人员进村入户宣传动员,开展摸底调查(2月底前)。
3.组织申报。组织有搬迁意愿的群众有序申报,对申请避险搬迁的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公示无异议后,与群众签署搬迁协议(3月底前)。
4.建设准备。组织开展规划选址、方案设计论证、招投标、土地整理、资金筹措等工作(3月底前)。
(二)建设阶段(4—8月)。
1.开工建设。开展安置点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4月底)。
2.建设完成。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完成项目主体、配套设施、内外装修等工作(7月中旬)。
3.质量管控。对安置房及配套设施开展验收,做好移交相关工作(7月底)。
(三)搬迁阶段(7—9月)。
市县政府按照“成熟一批、搬迁一批”的要求,有序组织搬迁,对重大隐患点的受威胁群众争取在“七下八上”主汛期前完成搬迁(9月底)。
(四)验收阶段(10月—11月)。
1.项目验收。市州政府组织项目验收通过后,报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10月底)。
2.省级抽查。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开展抽查(11月底)。
四、资金安排
对每户搬迁群众补助10万元。其中,省自然资源厅避险搬迁补助每户4万元;省、市、县财政各筹措2万元,补助每户6万元。另外,每户财政贴息贷款不超过5万元,贷款利率不高于LPR(贷款基础利率),贷款期限5年,由县级政府提供需要贷款的搬迁户名单,同时做好抵押担保并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省、市、县财政按8∶1∶1的比例贴息5年。
五、责任主体
省级责任领导:刘长根 副省长
部门责任领导:丁巨胜 省自然资源厅厅长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配合单位: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项目所在地市(州)政府
责任主体: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
六、完成时限
2022年11月底。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自然资源厅,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作。相关市、县成立工作专班,推进避险搬迁工作有序开展。
(二)保障群众权益。市县政府切实履行好实施主体责任,全力做好随迁子女就近入托入学、适龄劳动力稳定就业、户籍医保社保转移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舟曲搬迁到兰州新区的群众,均可享受人均2亩水浇地的权益;其他地方的搬迁群众,原承包地承包经营权不变。
(三)强化资金监管。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避险搬迁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规范项目实施。市县政府要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强化工作措施,确保按期完成搬迁任务。项目验收前搬迁农户原住房应拆除、原宅基地应复耕复垦,确保受威胁群众搬离地质灾害危险范围。
附件:2022年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排计划表
  附件

  2022年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排计划表

  


 

   

来源于:甘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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