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赣江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及《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的通知》(赣自然资规〔2020〕3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为规范省、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证权限的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下同)协议出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协议出让矿业权的申请人与采矿权人为同一主体,申请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协议出让矿业权的矿种与采矿权属同类矿产(《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类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二)符合矿产资源规划,采矿权不在各类保护地限制禁止勘查开采区域范围内。
(三)采矿权在有效期内,为已开采生产矿山,正式投入生产1年(含)以上,且采矿权未被建设工程(项目)压覆。
(四)采矿权已按规定完成有偿处置,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履行法定义务或规范性文件要求完成的工作(如:按规定缴纳使用费、按规定进行了年度公示、完成了年度生态修复任务、规范计提使用生态修复基金等),未列入严重违法名单。
(五)未发现采矿权人违法违规开采行为,或已依法依规对发现的具体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到位。
(六)露天开采矿山需要符合《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露天矿山管理的通知》(赣自然资办发〔2021〕86号)有关规定。露天开采属低风险矿产[《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文规定的第二类矿产]的采矿权,扩深最低标高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侵蚀基准面之上。
(七)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协议出让矿业权的,根据查明的矿床资源量规模,采矿权的剩余服务年限原则上为:小型,5年(含)以内;中型,7年(含)以内;大型,10年(含)以内。绿色矿山采矿权的剩余服务年限可相应延长2年。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
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申请条件,申请协议出让范围属空白地,或查明资源量尚未达到办理采矿权条件的,采矿权人向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提交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协议出让探矿权申请及探矿权新立登记申请材料,名称规范为:××采矿权(采矿权名称)深部或上部××标高以下××矿探矿权。
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申请条件,申请协议出让范围符合办理采矿权条件的,采矿权人向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提交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协议出让采矿权申请,即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包括采矿权及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协议出让采矿权范围)申请材料,名称为:采矿权(采矿权名称)划定矿区范围。
(二)审查与协议出让矿业权公示
审查要点主要有:
1.申请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是否符合本通知第一项规定的申请条件。
2.申请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协议出让探矿权的,申请范围内是否有查明资源量,查明资源量的评审程序与评审结果是否合规,查明资源量是否符合办理采矿权条件。
3.程序是否合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
对经研究同意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有关规定,申请登记前,审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协议出让探矿权的,开展探矿权评估;协议出让采矿权的,下达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三)矿业权评估与公示、公开
协议出让探矿权的,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摇号评估,对评审报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评估报告予以公开。
协议出让采矿权的,开展下列工作:
1.采矿权人持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编制资源量核实报告、三合一方案,并提交备案(审查)。
2.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摇号评估,对评审报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评估报告予以公开。
3.采矿权人提交法定的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四)签订出让合同
探矿权评估公示无异议的,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受让人(采矿权人)签订××采矿权(采矿权名称)深部或上部××标高以下××矿探矿权协议出让合同,约定出让事项、缴款方式、缴款金额与时限、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风险提示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采矿权评估公示无异议,且提交了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的,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受让人(采矿权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事项、缴款方式、缴款金额与时限、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风险提示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五)登记与公开
协议出让探矿权的,受让人(采矿权人)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款后,办理探矿权新立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予以公开。
协议出让采矿权的,受让人(采矿权人)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款后,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并予以公开。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