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减灾委
2.2 市减灾委办公室
2.3 专家组
3 灾害救助准备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5.2 分级响应
5.3 启动条件调整
5.4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4 保险赔付
7 保障措施
7.1 人力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交通保障
7.5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6 通信保障
7.7 社会动员保障
7.8 科技保障
7.9 区域联动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8.2 宣教培训
8.3 责任与奖惩
9 附则
附件 深圳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
关注级响应
预备级响应
IV级响应
III级响应
II级响应
I级响应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深圳市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自然灾害救助行为,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最大程度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版)》《深圳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及深汕特别合作区辖区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当相邻地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深圳市造成较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保障基本生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确保受灾地区人员基本生活。
(2)统一领导,鼓励社会参与。坚持和加强党对救灾救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广泛参与、群众自救互救的工作机制,引导和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健全保险机制。
(3)统一指挥,加强协调联动。充分发挥深圳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的协作配合,健全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协调有序、运转高效、平战结合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制。
(4)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市减灾委统筹指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下同)强化协调,发挥主体作用,承担主体责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减灾委
市减灾委为深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检查、指导各区(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施靠前指挥,根据灾情派出工作组;根据需求决定请求中央和省的支援;研究解决救助工作中的其他问题。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减灾委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市减灾委下设市减灾委办公室,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
主 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职责详见附件。
2.2 市减灾委办公室
市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市减灾委有关救灾工作指示和部署,指挥、协调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和相关区参与救灾工作;
(2)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情、救助需求和救灾工作情况;
(3)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
(4)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评估灾情;
(5)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及方案;
(6)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救灾工作;
(7)承担市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专家组
市减灾委依托市应急专家库组建专家组,对全市减灾救灾救助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供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应急管理、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自然灾害的监测、预测和预报,建立健全专业监测与社会监测相结合的自然灾害监测体系,及时处理风险隐患信息,定期更新数据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灾害预警信息主要包括: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林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森林火灾预警信息(市应急管理局)、汛情和旱情预警信息(市水务局负责)、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地震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气象局负责)等。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开展灾情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市应急管理局向可能受影响的各区政府、各有关单位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的准备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各区政府、各有关单位应掌握危险区域人口情况,统计可自行转移安置和需组织转移安置的人数,明确转移责任,科学预设避难人员疏散引导线路和转移安置的应急避难场所。
(4)市应急管理局启动救灾物资调拨机制,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必要时,市减灾办启动交通运输、铁路、邮政、民航等部门(单位)应急联动机制和重点物流企业应急合作机制,共同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工作。
(5)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救助准备工作。
(6)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预警、灾害救助准备情况,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7)必要时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通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信息,及时向本级政府和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及部门间共享工作。
(1)发生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局要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其中,灾情情况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范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等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救灾工作情况应反映灾区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已采取的救援救灾措施,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市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对造成区级行政区域内3人及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局要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区委区政府,并通过灾情直报系统逐级上报。市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和省应急管理厅。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2)灾情稳定前,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区级报表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3)发生干旱灾害,市、区应急管理局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市、区两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本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发展与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市场监管、气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灾情会商会,及时评估、核定灾情数据及相关情况。
(5)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遭受自然灾害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及时将数据共享至市减灾办(市应急管理局)。
(6)市减灾办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可要求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各区随时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4.2 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等。要主动通过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深圳应急一键通”、政务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2)灾情稳定前,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3)积极使用大数据、智能大喇叭、应急广播等新技术、新手段,针对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充分发挥基层灾害信息员的作用,结合“走街串巷、进村入户、人紧盯人”等传统方式作为必要补充手段,及时传递灾情信息,确保灾情信息在短时间内覆盖受灾区域内全体居民。
(4)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区政府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先期救灾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控制并监测灾害现场,防止灾害继续扩大;
(2)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3)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并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4)开放受灾地区附近的应急避难场所,集中安置受灾人员,提供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救助服务;
(5)维护好灾害现场和应急避难场所内秩序;
(6)按要求收集并报告灾情信息。
5.2 分级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低至高依次分为关注级、预备级两个准备响应阶段,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5.2.1关注级响应
5.2.1.1 启动条件
深圳市各灾种专项应急预案启动Ⅳ级及以上响应,尚未达到本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时,自动启动关注级响应。
5.2.1.2 响应措施
(1)各区政府加强值班,密切关注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关注所管辖区内灾情险情,及时处置并上报。
(2)市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关注灾害发展态势;通知全市各级灾害信息员启动关注级响应,关注所管辖区内灾情险情,及时处置并上报。
(3)市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预报,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提供最新气象预报信息。
(4)各有关单位关注预警预报,保持通信联络。
5.2.2预备级响应
5.2.2.1 启动条件
深圳市各灾种专项应急预案启动Ⅲ级及以上响应,尚未达到本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时,自动启动预备级响应。
5.2.2.2 响应措施
(1)各区政府根据自然灾害分区预警和辖区险情灾情,启动本区应急响应,准备启动辖区各项防御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危险地带人员转移准备工作,及时处置和报告辖区险情灾情。
(2)市应急管理局督促各应急避难场所做好开放准备,组织各区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将应急避难场所开放的信息及时告知公众。
(3)市气象局加密会商,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提供最新气象预报信息和会商分析意见。
(4)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市应急管理局做好救灾物资的供给保障工作。
(5)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准备工作,随时开展抢救伤员等工作。
(6)深圳警备区做好抢险救灾相应准备。
(7)市消防救援支队做好抢险救灾相应准备。
(8)各有关单位做好防御、抢险、救灾相应准备。
5.2.3Ⅳ级响应
5.2.3.1 启动条件
全市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1人及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含临时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及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自然间计或参考30平方米/间的标准进行间数折算,下同)及以上、1000间以下或150户及以上、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5万人及以上、1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损失、引起社会关注。
5.2.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报告市减灾委主任。
5.2.3.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办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办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地区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受灾地区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需要,成立区级灾害救助现场工作组,具体负责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3)市减灾办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4)市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6)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组织开展评估、核定损失等工作,汇总上报灾情信息。
(8)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Ⅲ级响应
5.2.4.1 启动条件
全市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3人及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含临时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及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及以上、3000间以下或300户及以上、7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10万人及以上、2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社会关注度较高。
5.2.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报告市减灾委主任。
5.2.4.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办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区区政府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地区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需要,成立市级灾害救助现场工作组,具体负责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和善后处置工作。
(3)派出由市减灾办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4)市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邮政、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市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行政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5Ⅱ级响应
5.2.5.1 启动条件
全市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含临时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及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及以上、5000间以下或700户及以上、1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20万人及以上、5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社会关注度高。
5.2.5.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5.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地区区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分析受灾地区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主任根据灾情发展,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办报送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必要时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邮政、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市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省减灾委。
(10)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6Ⅰ级响应
5.2.6.1 启动条件
全市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30人及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含临时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及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及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50万人及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5.2.6.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2.6.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行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组及受灾地区区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主任率有关单位赴受灾地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批示指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办报送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或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邮政、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受灾地区人员紧急转移。
(6)深圳警备区组织协调驻深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等单位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7)市商务局组织协调重点连锁超市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稳定。
(8)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9)市住房和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
(10)市水务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城市应急供水工作。
(11)市卫生健康委组织指导受灾地区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12)市科技创新委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地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13)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14)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或变化等情况。
(15)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16)市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7)市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开展跨区或者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内和国际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政府外办等单位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救助工作。
(18)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开展灾害损失评估、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后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省减灾委。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9)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启动条件调整
对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4 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救助应急工作结束,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经明显减轻后,由市减灾办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降低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1)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及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及监管等工作。
(3)市减灾办会同有关单位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定期通报受灾地区救助工作情况。
(4)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协助筹集救灾款物。
(5)市应急管理局在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对救助情况进行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本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每年9月下旬启动冬春受灾人员生活困难情况调查评估,并核实有关情况。
(2)受灾地区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3)根据受灾地区区政府的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受灾地区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确保安全。
(1)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区应急管理局对倒损住房的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有关单位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市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
(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督查组通过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或信息化核查手段,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评估。
(4)市住房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4 保险赔付
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期间,充分发挥巨灾保险灾害风险转移和损失补偿作用,由市应急管理局协调巨灾保险承保机构,及时开展保险理赔服务工作。各区政府和相关单位为保险理赔提供支持协助。
7 保障措施
7.1 人力保障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应急队伍建设,组建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相结合的应急队伍,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组织各领域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地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业务咨询工作。
(3)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市、区、街道、社区四级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明确各级灾害信息员配置,每个社区至少设立1名灾害信息员,多灾易灾和灾害高风险地区可适量增配。鼓励、引导保险行业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信息报告工作。
7.2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多渠道筹措灾害救助资金,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市、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区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3 物资保障
(1)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各区政府充分应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全市救灾物资储备,整合救灾储备,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2)市救灾物资储备中心负责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各区结合实际完善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建设,设置社会捐赠接收站(点)。
(3)各区政府建立救灾物资代储制度和救灾物资生产厂家、物流企业名录,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紧急调拨、物流运输制度。
(4)各区政府鼓励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灾害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参考《深圳市家庭应急物资储备建议清单》,引导居民家庭储备灭火器、手电筒、常用药品等应急物品,推广家庭应急包。
7.4 交通保障
加强紧急情况下综合运输管理,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运输保障系统、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急救助“绿色通道”机制,实现全市及区域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部门(单位)确保自然灾害救助人员和受到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救助物资、救助设备优先运输。
7.5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1)各区政府、各有关单位根据有关规划,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储备必要物资,提供必要医疗条件。
(2)灾情发生前后,各区政府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人员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易涝区等,防范次生灾害,同时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3)各区政府、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保证应急避难设施设备日常有效、安全,满足应急启用、开放功能。
7.6 通信保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通信管理局等有关单位依法保障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信息渠道畅通,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
有关单位配置“深圳应急一键通”移动端、对讲机等必要通信装备,保障应急联络通信畅通有效。
7.7 社会动员保障
(1)制订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2)建立非受灾地区支援受灾地区、轻受灾地区支援重受灾地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必要时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救灾工作。
7.8 科技保障
(1)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5G、多功能智能杆等新技术,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救助决策支持系统。
(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海洋、测绘地信等领域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3)支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救助政策理论研究。
7.9 区域联动
加强与毗邻市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人民政府在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的交流合作,推动建立粤港澳大湾区自然灾害预警、应急救灾协调联动机制,深化信息共享和应急处置合作,提高区域应急管理协作能力。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各区、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区两级应急演练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深圳市各灾种专项应急预案一并开展本预案演练,通过演练进一步完善相关预案。演练重点检验内容包括组织指挥、隐患排查、监测预警、灾情上报、人员疏散、转移安置、自救互救、通讯保障、装备使用、善后处理等。
8.2 宣教培训
各区、各有关单位积极利用“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手机、电子显示屏等载体作用,积极使用“学习强安”APP,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技能,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利用现有宣传栏或新设立宣传栏,定期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
市减灾办会同有关单位加强“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的深圳综合减灾社区创建,积极推进灾害救助宣传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机关、进家庭。
各区政府组织开展领导干部、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防灾减灾救灾培训。
8.3 责任与奖惩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中所称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台风、暴雨、雷电、高温、大雾、灰霾、寒冷、大风、冰雹、干旱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灾害性海浪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3)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4)本预案有关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任务分工,如因机构设置和分工调整,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最新通知为准。
(5)各区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基层单位和组织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6)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深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深府办函〔2016〕197号)自即日起废止。
附件:深圳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附件
深圳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深圳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救灾工作新闻发布及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灾后恢复重建和综合防灾减灾能力相关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工作;配合市应急管理局确定年度购置计划,并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救灾物资。
市教育局:负责协调、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学校(不含技校,下同)、托幼机构学生和教职员工紧急转移安置工作,灾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复学工作;组织落实直属学校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统计报告全市教育系统受灾情况;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组织、指导各区对师生教职员工进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演练工作。
市科技创新委:负责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地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应急救灾工作;安排防灾减灾和重大救灾科研项目,为受灾地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损毁的通信设施,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保证灾害救助全程通信畅通,保护相关合法无线电频率使用安全;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及时修复损毁的电力设施,保障受灾地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电力供应;统计报告全市工业受灾情况。
市公安局:负责受灾地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受灾地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实施相应交通组织措施,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受灾地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规违法人员;组织、指导开展治安、交通等方面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演练工作。
市民政局:动员协调有关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区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协助做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冬春期间慰问以及遇难者遗体处置工作;组织落实市属福利设施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减灾救灾预算;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或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达资金。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协调受灾地区做好受灾技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紧急转移安置及灾后复学工作;督促技工学校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做好抢险救灾奖励优待等工作;指导各区对技校学生进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演练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以及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协助市发展改革委、受灾地区政府等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风暴潮、灾害性海浪等海洋防灾减灾工作,指导和协助开展海洋捕捞渔船、渔港、沿海水域水产养殖设施及水产品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开展海洋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汛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灾害多发的重点区域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会同市水务局拟订并组织实施灾害多发的重点流域的综合治理规划;牵头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及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做好受灾地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指导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开展环境保护、核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及演练。
市住房建设局:负责灾后工程建设管理;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因灾倒损房屋和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结构安全鉴定,以及灾后恢复重建施工等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受灾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做好灾后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城市燃气的抢险、抢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导损毁道路交通设施抢修工作,优先抢通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线路,重点确保高速公路、国道和主要省道干线及灾区进出口的交通通畅及抢险救援队伍、装备、物资运送等;为运送救灾应急物资车辆办理优先通行手续;协调提供转移受灾人员所需的交通工具;及时统计报告全市交通设施因灾毁损情况;督促和协调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做好灾后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全市交通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水情、汛情监测以及洪涝灾害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水利设施排险除险工作,按职责对河流、水库、泵站等工程设施实施防洪排涝和抗旱调度;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做好受灾地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设施和城市供水工程设施抢修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水利基础设施因灾毁损情况;积极争取水利部、省水利厅等部门支持,加大市级资金投入,做好防灾减灾水利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市商务局:组织协调重点连锁超市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稳定,负责保障抢险救灾现场的成品油供应。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按照国家标准建立应急广播体系;指导受灾地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协调广播电视机构做好救灾工作宣传报道;指导A级旅游景区、文体场馆、星级酒店及相关企业和单位做好游客的安全疏散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A级旅游景区、文体场馆、星级酒店及相关企业和单位受灾情况;指导文化和体育场所开放,协助安置受灾人员,组织落实有关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做好受灾地区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加强受灾地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负责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急救知识宣传培训及演练。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发布灾情信息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必要时,会同市财政局向中央、省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救灾物资;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调拨救灾物资;会同有关部门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开展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指导救灾捐赠;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防范次生灾害;做好地震防灾减灾及灾害救助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受灾地区市场监管,保障市场物资和农产品供应,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救灾物资违法行为;负责受灾地区药品及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受灾地区药品安全;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指导受灾地区开展防控工作;指导开展种子、动物疫苗、消毒药品等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及时统计报告全市农业受损情况。
市统计局:负责向有关单位开展灾情统计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协助有关单位按照应急管理部、国家统计局制订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整理、上报工作。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配合受灾行政区政府和深圳银保监局做好稳定受灾地金融秩序相关工作,协调各金融机构做好灾后金融服务、灾后信贷支持和金融风险防范,全力助推灾后恢复重建。
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落实市属公园和绿地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负责公园和绿地冲毁、流沙、滑坡、人行道树木断枝等险情的协调处理;督促有关管理单位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城市照明设施的检查和加固;做好灾后倒伏树木和垃圾清运、市政设施维护等市容市貌恢复工作。
市政府外办:负责在深受灾外国机构和人员救助对外协调联络;协助做好特大灾害国际救援对外协调联络工作;协助做好接收、管理、分配海外救灾捐赠款物;协助做好外国媒体管理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重大气象灾害调查、评估、鉴定、发布及宣传工作;开展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配合有关单位及时、准确发送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和受灾地区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保障灾害救灾现场等重要通信畅通;及时统计报告全市通信行业受损情况。
团市委:组织志愿者队伍参与救助应急救援、心理辅导等工作。
市科协:负责协调所属学会抗灾救灾科技服务活动;组织所属学会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
深圳警备区:负责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必要时组织协调驻深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等单位参与抢险救灾,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转移人员。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救灾,协助受灾地区政府转移受灾群众。
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助(含受灾人员心理救援),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灾害救助活动;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参与灾后重建工作;协助开展群众性防灾避灾、应急救护知识与技能普及宣传工作。
深圳供电局:防范产权范围内电力系统受损,组织开展受损电力设备设施抢修;实施调管范围内供电调度,保障管辖范围内抢险救灾现场用电以及各级指挥机构用电,保障受灾地区电力供应。
地铁集团:负责组织开展场站和交通工具内的人员保护、疏散;及时统计报告所辖在建地铁工地、运营线路及上盖物业等的受灾情况。
机场集团:负责组织开展场站和交通工具内的人员保护、疏散;负责为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航空运输保障。
深圳报业集团、深圳广电集团:负责及时、准确报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状况;按照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分级响应要求播报预警信息,及时向公众播报灾情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正面引导舆论,弘扬社会正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