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进一步促进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加快美丽湖北建设,率先实现绿色崛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5月11日
关于鼓励和支持
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若干措施
一、科学编制计划方案
(一)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要依据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要求,依托本区域生态本底,聚焦受损空间,按年度组织编制《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项目计划》,每年3月底前,经市(州)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二)合理制定生态保护修复方案。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编制,可将社会投资者需求前置到方案编制中,并将政府、集体经济组织、社会投资者关于生态保护修复要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各类指标专属权、资本进入退出路径、投入回报等权利义务整体纳入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应在不少于2个市(州)级以上媒体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后,经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市(州)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批准实施。
二、重点领域
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与自然恢复相结合原则,遵循生态系统内在规律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着力提高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和稳定性。
(三)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修复。聚焦《湖北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确定的长江、汉江、清江等三大流域,秦巴山区、武陵山区、大别山区、幕阜山区等四大生态屏障区,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两大生态核心区,以及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的自然生态系统,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开展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修复治理。
(四)矿山生态修复。以自然保护区、重要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等为重点,对历史遗留矿山、工矿废弃地实施地质灾害隐患治理、矿山建设用地复垦复绿复耕、矿山损毁土地植被恢复、破损生态单元修复等,重建生态系统,合理开展修复后的产业化利用。
(五)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针对我省江汉平原、鄂东沿江平原、鄂北岗地等粮食主产区功能减弱、生物多样性减少、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矛盾突出的农田生态系统,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开展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实施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乡村生态保护修复、土地复垦、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改善农田生境和条件。
(六)城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针对“一主两翼”城镇生态系统连通不畅、生态空间不足、棕地修复等问题,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实施生态廊道、生态清洁小流域、生态基础设施和生态网络建设,参与开展森林城市、公园城市、海绵城市建设,提升城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七)其他生态保护修复。针对受损、退化、功能下降的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河流、湖泊、沙漠等自然生态系统,开展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水土流失治理、河道保护治理、野生动植物种群保护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土绿化、人工商品林建设等。
(八)探索发展生态农业。鼓励和支持投入循环农(林)业、生态旅游、休闲康养、自然教育、清洁能源及水资源利用;大力发展油茶等木本油料、竹产业、花卉苗木产业;参与河道保护和治理,在水资源利用等产业中依法优先享有权益;积极申报“二品一标”,加强区域公用品牌建设。
三、优化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
(九)根据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需要,项目范围内涉及零散永久基本农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需要空间置换和布局优化的,纳入生态保护修复方案一并依法审批。
(十)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区内永久基本农田总量的10%。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布局调整原则上不限制调整比例,但是涉及耕地调整的,在县域范围内落实进出平衡。允许在生态保护红线一般控制区进行不破坏生态功能、适度的参观旅游及相关必要设施项目建设。
四、资源资产与产权指标激励
(十一)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和自然资源资产配置方案可以同步编制,在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下,可以一并签订生态保护修复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等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协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和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矿山企业可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用于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项目区内,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宗地可以按法定程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全域国土综合整治、林草类项目修复后还可另行利用不超过修复面积3%的土地面积,通过点状供地方式从事工业、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
(十二)根据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社会资本通过实施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产生的耕地占补、增减挂钩等指标,按照社会资本的投资和回报相挂钩原则,可以赋予社会投资者一定比例的专属指标,专属指标在省域内可自用或者优先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十三)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施工中产生的土石料,可以无偿用于本工程,确有剩余的,可对外进行销售,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收支两条线,属于社会投资主体的合理收益,在签订修复协议时予以明确。
(十四)创新林木采伐管理机制。项目区内,人工商品林自主采伐,允许社会资本科学编制简易森林经营方案,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可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审批可依法依规自主采伐;采伐经济林、能源林、竹林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可依据森林经营方案或规划自行设计,依法依规自主决定采伐林龄和方式。
五、财税与金融激励
(十五)各地政府要加大生态修复领域引导资金的投入,激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的积极性。探索通过PPP等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积极对接“国家绿色发展基金”等国家级基金,用好用活“长江经济带生态绿色发展基金”、“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等现有基金,探索构建省、市、县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和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和运行机制。推动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加大对生态保护修复的投资力度。
六、实施保障
(十七)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政策协同,加强业务指导,形成工作合力。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本区域内的项目统筹,规范市场秩序。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项目全流程管理的主体责任,承担编制、审批、监管、防范风险的责任。地方发改、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住建、林业部门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以上内容来源于: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