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勘单位主管部门,有关地勘单位,厅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明确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5月11日
查看全文
《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细化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地勘项目)管理,明确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依据《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山东省省级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省级地勘项目的立项论证、设计审查、实施管理、野外验收、成果验收等工作由省自然资源厅矿产勘查技术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技术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 立项论证
第三条 省级地勘项目立项论证按照初步筛选、专题研究、论证评审等程序开展。第四条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专家论证形成的项目安排建议确定年度项目安排。因资金限制未能安排的优质项目纳入下一年度项目库,并优先考虑安排。
第三章 设计审查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收到项目任务书或政府采购合同之日起20日内,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编制项目设计书(以下简称设计),并完成设计初审,报送技术指导中心。设计初审原则上由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厅属事业单位及省内无主管部门的项目承担单位由本单位出具设计初审意见。第八条 技术指导中心负责组织专家对设计进行审查,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反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须在设计审查后15日内,完成设计修改并通过专家组复核,报技术指导中心。技术指导中心形成设计评审意见,报省自然资源厅批复。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批复的设计等按期完成项目实施。野外实物工作量应严格按照时限要求进行,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问题进行预估研判,确实遇到不可抗力、施工技术难题等影响项目进度的情形时,应在出现问题7日内向技术指导中心提交书面说明和延期申请。第十四条 地勘项目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须提前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立即向其主管部门报告,并于7日内向技术指导中心提出终止申请。经技术指导中心报省自然资源厅同意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野外验收和成果验收程序完成后续工作,30日内向技术指导中心提交项目地质工作报告和决算审计报告。
第五章 野外验收
第十五条 有野外实物工作量的省级地勘项目,应在政府采购合同、批复的项目设计等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野外验收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野外工作结束前30日内,向野外验收组织单位提交野外验收申请和相关资料。野外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到野外验收申请后15日内完成野外验收,验收时邀请项目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加。第十六条 野外验收结束后,野外验收组织单位应及时将野外验收意见报送技术指导中心,并抄送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技术指导中心将野外验收情况汇总后,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根据野外验收情况拨付相应资金。
第六章 决算审计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申请成果验收前完成项目决算,委托具备合格有效执业证书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决算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报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决算审计要求,及时提供资料,积极配合第三方机构做好项目决算审计工作。未开展决算审计、不能提供审计报告的项目,技术指导中心将不予进行成果验收。
第七章 成果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政府采购合同、批复的项目设计等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成果初审,并报送技术指导中心。成果初审原则上由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厅属事业单位及省内无主管部门的项目承担单位由本单位出具成果初审意见。第二十条 技术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成果报告进行审查。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成果审查后20日内,完成成果报告修改并通过专家组复核,报送技术指导中心。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遵守绩效评价管理等有关规定,认真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和绩效监控,并按照省自然资源厅要求配合做好部门绩效评价工作。5.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山东自然资源”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