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7日,自然资源部在官网公开通报了20起矿产违法案件,并召开了新闻发布会。自然资源部通报的20起案件均涉及非法采矿罪。该新闻发布会信息链接地址为:
http://www.mnr.gov.cn/dt/zb/2022/gktb/jiabin/
自然资源部通报的20起案件中,无证采矿案件10起。包括:
1、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无证采矿案;2、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刘某等3人无证采矿案;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某淡水养殖有限公司无证采矿案;4、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刘某无证采矿案;5、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饶某、王某等9人无证采矿案;6、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吴某无证采矿案;7、重庆市北碚区李某无证采矿案;8、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王某等3人无证采矿案;9、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杜某无证采矿案;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某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无证采矿案。
越界采矿案件6起。包括:
1、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某煤业有限公司越界采矿案;2、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某钙业有限责任公司越界采矿案;3、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某建材有限公司越界采矿案;4、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越界采矿案;5、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某煤矿越界采矿案;6、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越界采矿案)。
以各类工程为名的违法采矿案件4起。包括:
1、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某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以土地平整为名违法采矿案;2、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某爆破有限公司以环境恢复治理为名违法采矿;3、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某实业有限公司以设施农用地为名违法采矿案;4、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某矿业有限公司以矿山修复为名违法采矿案。
《矿产资源法》第39、40、43、44条明确规定,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等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343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和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企业或者个人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至30万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矿,开采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破坏的价值在5万至15万以上的;两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具有以上四种情形之一,即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应定罪处罚。
笔者在涉矿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过众多非法采矿案件,在办案过程中,发现非法采矿案件的专业性要求极高,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业务能力、办案质量良莠不齐,笔者看到的证据更是五花八门,用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并不一致,这就给非法采矿案的无罪辩护创造了机会。尤其内蒙煤炭领域倒查20年产生的众多非法采矿案件,笔者发现有些案件虽有行政违法行为,但并不构成犯罪。笔者介入之后,通过据理力争,或者行政机关未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者检察院不批捕、不起诉,或者法院最终判决无罪。笔者在办案过程中总结出了办理非法采矿案件的十大注意事项,现予分享,供办案机关、案件当事人、办案律师参考:
一、关于非法采矿案件的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一旦涉嫌非法采矿罪,应由行为地和住所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实际立案的公安机关和上述公安机关不一致,行为地和住所地不在实际立案的公安机关管辖区域之内,则应当对管辖提出合理质疑,因为除了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在实际立案的公安机关辖区或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之外,实际立案的公安机关可能没有管辖权。
二、关于非法采矿的案件来源
涉嫌非法采矿罪的主要来源,往往是在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采矿的行为,且达到构成非法采矿罪的金额或情节而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非法采矿罪的其他来源,往往是通过其他案件发现或者是有人举报而由公安机关受理的。
对于行政机关移送的非法采矿案件,在移送时行政机关会移送行政卷宗,如果行政卷宗不全,或者行政卷宗中的证据不足,往往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于通过其他案件发现或者是有人举报的案件,实践中由于公安机关并不是专业的矿业主管机关,受专业限制,调查取得的证据往往并不专业,存在众多瑕疵,而存在瑕疵之后在补证过程中会越描越黑,最终容易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关于非法采矿案犯罪嫌疑人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也就是单位涉嫌犯罪的,除单位被列为犯罪嫌疑人之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会被列为犯罪嫌疑人,这里的重点词是直接,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间接责任人员不能列为犯罪嫌疑人。
四、关于非法采矿案的主观故意
非法采矿必须具有主观故意,没有非法采矿的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
主观故意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是明知非法开采而开采。非法开采包括未取得采矿权而开采、超出采矿权的开采深度或面积而开采等,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非法开采行为,如果不明知则没有主观故意。
五、关于非法采矿案的犯罪嫌疑人权利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众多,犯罪嫌疑人有权充分行使权利。
犯罪嫌疑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的权利,有参与诉讼的权利,有申请回避和复议的权利,有申诉控告的权利,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有随身财务由办案机关代管的权利,有不受违法传唤的权利,有保障饮食和休息的权利,有核对笔录和更正笔录的权利,有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等等。实践中发现有些笔录与犯罪嫌疑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并不一致,这就要求犯罪嫌疑人在核对笔录时或更正笔录时一定要认真细致,敢于说不,切记按真实意思表示更正笔录,否则会出现好人死于证据手里的奇葩现象。
六、关于非法采矿的事实
刑法意义上的事实是用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这些法律事实包括什么人什么时间在什么地点非法开采了什么矿种,数量和价值各为多少等等。
非法采矿案,必须查清什么人在什么地点非法开采了什么矿,并且还要查清非法开采了多少矿,非法开采的矿价值多少,否则,即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实践中,用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往往与客观事实存在偏差或大相径庭,这就需要每一个证据都要客观、真实、合法,尽量让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务接近或与客观事实一致,否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如果司法机关获取的证据是非法的,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有权申请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七、关于非法采矿案中的矿与非矿
并不是所有的矿石都叫矿,并非非法开采的物质都是矿。
矿石达到工业品位、达到一定的量、具有经济价值才叫矿。一块矿石或一车矿石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矿。即使是价值昂贵的钻石,如果埋深或开采难度较大,开采成本超过了钻石本身的价值,这仍不叫矿。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围岩、废石、杂石、废土、没有经济价值的伴生矿或共生矿,都不属于矿。
八、关于非法采矿案中矿种的认定
非法采矿,一定要搞清采了什么矿,也就是矿种是什么。
2022年4月3日,我国在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银洞坡金矿,发现并命名了一种自然界新矿物——空铁黝银矿。该矿物正式获得国际矿物学协会新矿物命名及分类委员会批准,这也是我国发现的第174种矿物。不同的矿种鉴定方法、价值各不相同,涉及到非法采矿罪中的矿种,应当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办案机关或案件当事人均无权自行认定矿种。
九、关于非法开采的数量
非法开采的数量如果界定不清,仍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非法开采的并不一定是矿或者并不一定全是矿,因为在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围岩、杂石、废土等并不是矿,应当予以剔除。如果是矿,到底有多少,应当用证据固定,仅告当事人的表述,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则属基本事实没有查清。
十、关于非法开采金额
不同的矿种、不同品位的矿石、不同阶段的矿产品,价格并不相同。
实践中,非法开采金额的认定是个难点,争议较大。金矿和银矿的单价肯定不一样,1克/吨的金矿和5克/吨的金矿单价肯定不一样,坑口的原矿石和经过破碎的矿石或经过精选的矿精粉单价肯定不一样,前一年的单价与今年的单价或明年的单价肯定不一样。这就要求对非法开采金额要有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仍属事实不清。
如上十大注意事项,环环相扣。如果办案机关不能准确把握和应用,则易办成糊涂案;如果当事人不能准确把握和应用,则易成为冤案;如果律师不能准确把握和应用,则易延误时机。
非法采矿案,说起来容易,真正办起来难。若想办好一个非法采矿案,需要专业、需要经验,需要认真负责、抽丝剥茧,需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需要让每一个当事人都感觉到公平正义,而不是人为制造冤假错案。
附:自然资源部通报的20起案件基本信息
第一类为无证采矿案件(10起)。该类案件查处的是企业或个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10起案件查处情况分别是:
1、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无证采矿案。2020年1月至11月,彬州市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但申请延续登记未被批准情况下,擅自在城关街道办火石咀煤矿开采煤炭。2021年4月,咸阳市自然资源局核实后进行立案查处。经查,该公司违法开采煤炭51.79万吨,违法所得1.67亿元。咸阳市自然资源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7亿元,并处罚款834.26万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非法采矿罪,咸阳市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已立案。
2、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刘某等3人无证采矿案。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南漳县九集镇马家洲村村民刘某等3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九集镇吴集社区五组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2021年2月,南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后进行立案查处。经查,刘某等3人违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23.04万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625.63万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南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检察机关已对该案提起公诉。
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某淡水养殖有限公司无证采矿案。2015年12月至2017年12月,衢州市衢江区某淡水养殖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启明星农业园区云溪乡滨江村采挖砂石。2020年5月,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衢江分局核实后进行立案查处。经查,该公司违法开采砂石37.6万吨。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衢江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4月,衢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涉案人员程某有期徒刑3年8个月(其中非法采矿罪3年5个月),并处罚金4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82.5万元。
4、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刘某无证采矿案。2021年1月,信丰县自然资源局接到群众举报,发现信丰县虎山乡隘高村高前山野猪坑有人在非法开采稀土。经现场勘测,该违法开采稀土点开采面积1083平方米,采用原地浸矿的方式采矿,注液孔约236个。执法人员现场对生产管道进行了捣毁,暂扣稀土原矿18包及无牌照越野车、摩托车各一辆,并暂扣全部生产设备及开矿原料。因无法确定非法开采稀土当事人,信丰县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信丰县公安局立案调查后抓获犯罪嫌疑人刘某。经查,刘某非法开采稀土造成资源破坏的储量为7.28吨,破坏价值139.78万元。2021年8月,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涉案人员刘某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5、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饶某、王某等9人无证采矿案。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中行镇村民饶某、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丹溪乡村民王某等9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寻乌县丹溪乡金村开采稀土。2021年2月,寻乌县自然资源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查,饶某、王某等9人开采稀土7.07吨,经江西省自然资源厅认定其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48.47万元。目前,寻乌县公安局已抓获8名犯罪嫌疑人,7名嫌疑人被法院判处刑罚(有期徒刑6个月至2年不等)。
6、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吴某无证采矿案。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福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吴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稔村镇云礼村高恩高速托盘岭隧道开采花岗岩。2018年9月,原新兴县国土资源局核实后进行立案查处。经查,吴某违法开采破坏花岗岩9.4万吨。因涉嫌非法采矿罪,原新兴县国土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12月,新兴县人民法院判处吴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59.19万元。
7、重庆市北碚区李某无证采矿案。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北碚区柳荫镇永兴村村民李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永兴村板沟社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2019年6月,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进行核实,确认李某违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3.63万吨。因涉嫌非法采矿罪,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10月,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55万元。
8、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王某等3人无证采矿案。2019年3月,宜良县自然资源局联合宜良县公安局在宜良县狗街镇土文村查获王某3等人非法开采磷矿。经司法鉴定,王某等3人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245.46万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宜良县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9月,宜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涉案人员王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涉案人员杨某鹏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涉案人员杨某旭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9、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杜某无证采矿案。2015年至2018年,天水市麦积区花牛镇村民杜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花牛镇二十里铺村土地采挖砂石。经甘肃省地矿局第一地质勘查院鉴定,采挖面积6514.11平方米,开采砂石量2.86万立方米,违法采挖砂石价值241.35万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天水市自然资源局麦积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8月,麦积区人民法院判处杜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退赔非法采矿的241.35万元。
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某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无证采矿案。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阿克陶县某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布伦口乡盖孜村开采矿泉水。2019年9月,阿克陶县自然资源局核实后进行立案查处。经查,该公司开采矿泉水价值214.42万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阿克陶县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12月,阿克陶县人民法院判处涉案人员艾某某尔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涉案人员艾某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涉案人员亚某坤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第二类为越界采矿案件(6起)。该类案件查处的是矿业权主体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区范围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6起案件查处情况分别是:
1、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某煤业有限公司越界采矿案。2016年至2020年,和顺县某煤业有限公司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区范围,擅自在喂马乡违法开采煤炭。2021年2月,和顺县自然资源局核实后进行立案查处。经查,该公司违法开采煤炭183万吨,违法所得5.13亿元。和顺县自然资源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13亿元,并处罚款1.54亿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非法采矿罪,晋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晋中市公安局确定犯罪嫌疑人23名,已对17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对其余6名犯罪嫌疑人上网追逃。
2、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某钙业有限责任公司越界采矿案。2011年至2016年,乌海市海南区某钙业有限责任公司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区范围,擅自在拉僧庙老石旦东山矿区范围南侧开采石灰石。2019年10月,乌海市自然资源局海南分局核实后进行立案查处。经查,该公司违法开采石灰石176.47万吨。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乌海市自然资源局海南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12月,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该公司罚金200万元;判处涉案人员贾某美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涉案人员贾某华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继续追缴该公司违法所得390.08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年内修复治理因非法采矿形成的山体崩塌地质灾害危险,如果按期不能治理,则承担治理费用970.53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年内采取有效措施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如不能修复,则承担环境修复费用52.88万元;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20.13万元。
3、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某建材有限公司越界采矿案。2018年2月至2018年4月,凤阳县某建材有限公司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区范围,擅自在武店镇赵拐村教子山开采建筑石料用石灰岩。2018年12月,原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核实后进行立案查处。经查,该公司违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石灰岩4.93万吨。原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2.55万元,并处罚款51.77万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非法采矿罪,原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12月,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涉案人员王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20万元;判处涉案人员杜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4、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越界采矿案。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兴安县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区范围,擅自在兴安镇羊角山水泥用石灰岩矿区外开采水泥用石灰岩。2019年2月,原兴安县国土资源局核实后进行立案查处。经查,该公司违法开采水泥用石灰岩195.29万吨,违法所得2441.13万元。兴安县自然资源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41.13万元,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非法采矿罪,兴安县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已立案。
5、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某煤矿越界采矿案。2014年至2018年3月,大竹县某煤矿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区范围,擅自在大竹县华兴村矿区K7煤层北巷开采煤炭。2018年3月,原达州市国土资源局核实后进行立案查处。经查,该煤矿违法开采煤炭3.46万吨,违法所得1686.04万元。原达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86.04万元,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因行政处罚未履行,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12月,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该煤矿单处罚金500万元;判处涉案人员张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判处涉案人员黄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涉案人员卢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涉案人员曹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6、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越界采矿案。2012年5月至2017年7月,宁强县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区范围,擅自在高寨子镇薛家坝村郑家山开采建筑用灰岩。2019年8月,原宁强县国土资源局核实后进行立案查处。经查,该公司违法开采建筑用灰岩18.48万立方米,价值646.8万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原宁强县国土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12月,宁强县人民法院判处涉案人员杜某成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其中非法采矿罪3年3个月),并处罚金102万元(其中非法采矿罪100万);判处涉案人员杜某军有期徒刑3年(其中非法采矿罪2年8个月),缓刑5年,并处罚金21万元(其中非法采矿罪20万);依法没收现场堆放石料76183.53立方米。
第三类为以各类工程为名的违法采矿案件(4起)。该类案件查处的是企业以环境治理、矿山修复、土地整理等工程的名义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4起案件查处情况分别是:
1、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某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以土地平整为名违法采矿案。2020年4月至7月,某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以平整土地、修建项目为名在东平县接山镇朝阳庄村违法开采石灰岩、页岩。2020年7月,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后进行立案查处。经查,该公司违法开采石灰岩及页岩71.26万立方米。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85.35万元,并处罚款535.6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部分履行,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涉嫌非法采矿罪,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法院正在审理中。
2、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某爆破有限公司以环境恢复治理为名违法采矿案。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博爱县某爆破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以环境恢复治理为名在寨豁乡馒头山村违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2021年7月,博爱县自然资源局核实后进行立案查处。经查,该公司违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21.83万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2285.11万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博爱县自然资源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该公司3名涉案人员执行逮捕,检察机关已对该案提起公诉。
3、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某实业有限公司以设施农用地为名违法采矿案。2018年12月,鹤壁市淇滨区某实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以设施农用地建设兔场为名在上峪乡鹿厂村村东开采水泥用石灰岩。2018年12月,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淇滨分局核实后进行立案查处。经查,该公司违法开采水泥用石灰岩2.78万立方米,矿产资源破坏价值338.9万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淇滨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5月,淇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涉案人员许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54.72万元。
4、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某矿业有限公司以矿山修复为名违法采矿案。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临湘市某矿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以矿山修复为名在长塘镇工农尖山矿区外开采建筑用花岗岩。2019年9月,临湘市自然资源局核实后进行立案查处。期间,案件调查因取证困难中止,2020年12月恢复调查。经查,该公司违法开采花岗岩93.17万吨,违法所得1397.55万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临湘市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已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