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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联合会地质师管理办法(试行)

  • 2021-12-28 12:49:13
  • 来源:中国矿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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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联合会地质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构建地勘单位与从业技术人员共同对地质勘查成果质量负责的诚信自律体系,促进地勘行业高质量发展,体现地质类技术人员执业能力和价值,中国矿业联合会在地勘单位红名单建设的基础上,试行开展地质师建设工作。
  第二条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矿业联合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矿业联合会地质师是指从事地质勘查工作中符合一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简称“地质师”。
  第四条  地质师申报以自愿为原则,执业行为自觉接受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中国矿业联合会地矿行业诚信自律专家委员会负责地质师建设过程中举报举证事项的专业技术鉴定。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人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所在工作单位为中国矿业联合会会员单位;
  (二)地质类专业教育背景;
  (三)具有至少7年及以上野外地质工作经历;
  (四)具有地质勘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五)主持或参与完成的地质勘查项目5个及以上,且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地质勘查项目3个及以上;
  (六)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年龄限制以法定退休年龄为准,身体健康;
  (八)所在单位和上级单位同意推荐。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地质师拥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地质师名称;
  (二)保管和使用本人证书、执业印章;
  (三)在地质勘查报告上的签字权;
  (四)接受委托开展专业技术咨询服务;
  (五)接受委托开展地质勘查活动技术鉴定;
  (六)参与团体标准制定。
  第八条  地质师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
  (二)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
  (三)保证个人执业成果质量,承担技术报告或鉴定意见签字责任;
  (四)参加我会组织的教育培训(定期和不定期;定期为三年一次);
  (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保守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
  (八)不出租、出借地质师证书或执业印章。

第四章 申报方式与内容
  第九条  地质师申请人需满足第二章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并经所在单位和上级单位同意推荐后申报。
  第十条  申请人登录中国矿业网-地质勘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注册,审核通过后登录,在线填报(附表1)。
  第十一条  申报信息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毕业院校和专业背景等。
  (二)专业类别。括区域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液体矿产勘查、气体矿产勘查、固体矿产勘查、水工环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航空地质调查、遥感地质调查、地质钻(坑)探、地质实验测试等。
  (三)业绩情况。主要包括申请人主持或参与完成的地质勘查项目完成情况,用于反映申请人执业能力和业务成果。国家级、省部级、行业协会(联合会)、学会科技进步奖;省部级、厅(局)级、行业协会(联合会)、学会优秀成果报告奖等获得情况。
  年检信息填报中增加了项目审查业绩,主要是指本人作为专家主持或参与的地质勘查报告验收、评审、审查等业绩。
  (四)良好行为记录。主要包括申请人曾获得的与专业领域相关的奖励等,如李四光奖、金锤奖、银锤奖等荣誉称号获得情况等;以及国家级、省(部)级(含国家级行业协会)、厅(局)级(含省级行业协会)、县(处)级个人荣誉称号。
  (五)个人信用承诺书(本人签名)。
  (六)单位推荐意见(加盖公章)。
  (七)上级单位推荐意见(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信息填报时须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并承诺填报或上传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  公示与发布
  第十三条  中国矿业联合会对网上申报材料进行信息完整性审核后,在中国矿业网-地质勘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地质师专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授予中国矿业联合会地质师身份,并在中国矿业网向社会发布。本人可登录系统后台获取地质师电子证书(含个人信息二维码)。
  第十五条  地质师电子证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中国矿业联合会会标、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姓名、身份证号码、专业类别、个人信息二维码、日期等。
  (一)证书名称:中国矿业联合会地质师。
  (二)证书编号由中国矿业联合会英文大写首字母CMA、首次获得证书年度、工作单位所在省份2位数代码、本人身份证号码后4位数字或字母共同组成,具体格式(CMA-202X-XX-XXXX)。
  (三)二维码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姓名、证书编号、专业类别、工作单位、年检情况、证书当前是否有效期等详情。
  (四)证书落款日期为首次获得证书时间。
  第十六条  中国矿业联合会地质师可根据证书编号和统一制式要求自行制作执业印章(执业印章制式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加盖执业印章的文件须附有效个人信息二维码。

第六章 举报举证及异议处理
  第十八条  任何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均有权对申请人或地质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的违法失信行为进行举报举证(登录中国矿业网地质勘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地质师专栏实名举报举证,见附表2)。
  第十九条  举报举证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举报人(申请人或地质师)的姓名、所属单位与地址;
  (二)举报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及电话号码;
  (三)所举报的违法失信行为及有关事实依据等(包括但不限于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条  对被实名举报的申请人或地质师,由中国矿业联合会通知其自查取证(需加盖单位公章),自查取证期限为通知发送之日起60个工作日,若在规定时限内未能提交自查自证材料的,暂按举报属实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中国矿业联合会收到自查自证材料后,提交诚信自律专家委员进行专业技术鉴定。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并作为地质师资格取消或保留的依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地质师应于每年4月15日前,登录中国矿业网-地质勘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年检信息填报(见附表3)。
  第二十三条  按照要求参加年检的地质师,中国矿业联合会审核通过后,对地质师资格进行延续,系统自动更新证书二维码。
  第二十四条  地质师实行动态管理,随时接受社会监督。举报举证内容和受理程序参照第六章办理。同一举报人就同一举报事项再次举报的,除有新证据外,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自中国矿业联合会通知其自查取证之日起,暂停其地质师资格,相关信息在中国矿业网上公告。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地质师资格:
  (一)未按规定进行年检的;
  (二)未按要求参加我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的;
  (三)提供虚假申报和年检信息的;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地质师证书或执业印章的;
  (五)执业过程中存在严重造假行为,出具虚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告、地质勘查报告及地质资料(包括原始地质资料、物化探资料、勘查工程资料、样品测试资料、综合研究资料等)的;
  (六)参与验收、评审或审查的项目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未按国家或行业规范标准执业,造成重大安全质量问题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八)执业过程中接受或实施商业贿赂的;
  (九)执业行为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处分的;
  (十)存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因第二十六条(一)至(二)原因被取消地质师资格的,整改或满足条件后可按照规定重新申报。
  第二十八条  因第二十六条第(三)至(十)原因,被取消地质师资格的,将终身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二十九条  中国矿业联合会对地质师实行积分管理(见附表4)。
  第三十条  地质师资格被取消时,其个人基本信息、资格取消原因、推荐单位信息等及时在中国矿业网上予以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其个人执业印章和证书作废。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中国矿业联合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矿业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三年。

以上内容来源于:中国矿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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