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厅发布《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中涉及工业固废内容如下:
《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监督管理工作。
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条【政府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机制,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统筹规划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督促本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配合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第五条【部门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固体废物管理工作机构,承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城市管理、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推动社会参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综合利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
第七条【多元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单位和个人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八条【工业固废污染防治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组织发展改革、经济与信息化、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推动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危害性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组织落实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推动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九条【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优惠扶持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第十条【涉废单位责任】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统一管理,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一条【排污许可管理】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合同要求】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贮存处置要求】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矿企减量化、视频监控】矿山企业应当从源头加强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综合治理,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制定环境安全风险应对措施,落实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主体责任,并对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采取视频监控措施。
以上内容来源于:工业固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