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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管理】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
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以下简称145号文)的有关要求,现对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启动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
  根据145号文有关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的要求,部开发了“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该系统面向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审批权限,按照“谁发证、谁发布”的原则运行操作。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公示外,还需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示系统发布出让公告及交易结果公示信息。
  (二)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探矿权转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采矿权登记申请)和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协议出让采矿权的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采矿权登记申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需通过公示系统公开有关出让信息。
  (三)矿业权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在交易机构的鉴证下进场签订转让合同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需将矿业权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主要事项通过公示系统发布公示信息。
  (四)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由部委托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示系统发布出让公告及交易结果公示信息。需到国土资源部办理转让审批手续的,转让人和受让人一律在矿业权所在省(区、市)的省级交易机构鉴证下进场签订转让合同,并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矿业权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主要事项通过公示系统发布公示信息。
  通过公示系统发布的信息,将自动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上同步发布。为便于管理,公示系统的运行将与统一配号系统进行整合,通过CA密钥认证后方可发布信息。
  二、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出让公告的基本信息应包括:项目名称、地理位置、拐点坐标、开采标高、面积、矿种、资源储量情况、准入条件及风险提示等。出让结果公示基本信息应包括:中标人或竞得人的名称、注册地址,成交时间、地点,中标或竞得的勘查区块、面积、开采范围的简要情况,矿业权成交价及缴纳时间、方式,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等。
  (二)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探矿权转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采矿权登记申请)和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协议出让采矿权的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采矿权登记申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名称、项目名称(矿山名称)、申请矿业权的取得方式、申请的矿业权范围(含坐标、开采标高、面积)及地理位置、勘查开采矿种、开采规模等。
  (三)申请转让矿业权的,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的主要事项公示内容应包括:矿业权转让人的名称、项目名称(矿山名称)、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转让矿业权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矿区(勘查区)地理位置、坐标、开采标高、面积、勘查成果情况、资源储量情况,转让价格、转让方式等。
  (四)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内容中还应包括对公示公开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三、实行公示公开信息与统一配号系统的关联
  为推进矿业权交另统一监管平台建设,强化对全国矿业权市场信息的统一监管、公开发布和信息服务,部对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将信息公示公开作为矿业权统一配号的前置条件。自2011年4月1日起,新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申请,必须通过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开,统一配号时将自动关联公示系统进行信息核对,未按145号文规定在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开,或公示公开内容与登记信息不一致的,配号系统则不予配号。
  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组织对本省(区、市)2011年4月1日前已受理,且2011年4月1日后未完成审批配号手续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申请项目进行清理,并于2011年4月10日前将清理后的项目清单报国土资源部,未列入清单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申请项目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公开。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做好矿业权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前的准备工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示公开内容和操作程序的宣传与落实,及时完善相应的管理应用系统;同时结合实际,制定信息公开的具体操作程序,完善本省(区、市)国土资源门户网站功能,确保公开信息在交易机构大厅、本省(区、市)国土资源门户网站与公示系统保持同步。
  (二)加强对各类矿业权交易机构的管理。鉴于承担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的交易机构性质不尽相同,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类别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同级交易机构的指导、监督,确保进入公示系统信息的规范性、准确性。
  (三)强化各级管理部门对矿业权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的责任。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发布信息内容的审核制度,确保发布信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信息发布的监督管理。对于授权或委托进行公示公开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公示公告信息中注明。发现违规发布信息或发布虚假出让公示公告信息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部拟于3月份就公示系统的运行应用对省级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同时公示系统开始试运行。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协调,明确人员和任务分工,按要求及时进行工作部署。系统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报部。
  本通知所指矿业权为非油气矿业权,涉及保密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联系人:胡斌华(部开发司),电话:010-66558270
  周栀(部信息中心),电话:010-66558641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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