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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环境管理】关于界定地质灾害和启动应急预案标准的复函

关于界定地质灾害和启动应急预案标准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5〕542号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界定地质灾害的请示》(皖国土资〔2005〕149号)文收悉。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函复如下:
      一、关于地质灾害的界定
      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主要强调:
      (一)地质灾害是由于地质作用产生的自然灾害。这里所谓的地质作用是指促使组成地壳的物质成分、构造和表面形态等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各种作用。根据发生作用的部位可分为内动力地质作用和外动力地质作用。
      (二)地质灾害是在自然和人为因素的作用和影响下形成的灾害。由于人类各种不合理的工程建设等活动,大大加重了地质灾害的发生。因此,除了自然因素作用和影响下形成的地质灾害外,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也是引发地质灾害的重要因素。
      (三)地质灾害是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和潜在威胁的灾害。发生在人迹罕至或者人烟稀少地区、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没有或者不会造成危害和潜在威胁的灾害,不属于《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调整范围。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和实事求是的精神。因此,由于暴雨引发滑塌,造成切坡所建房屋毁坏造成人员伤亡属于地质灾害。
      二、关于应急预案启动
      根据《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出现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由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其中应急预案启动的标准是指一个灾害点造成的死亡人数和财产损失。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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