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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证勘查地质资料利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5]624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无证勘查地质资料利用等问题的请示》(川国土资发[2005]14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无证勘查收回的地质资料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应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 二、由无证勘查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应由你厅负责; 三、无探矿权人,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后应由你厅备案和登记。 此复。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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