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1月3日起,矿山企业不再需要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矿山企业需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合并编报。那么不禁疑问,已经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应如何处置呢?对此,待树人
矿业律师为你娓娓道来。
一、关于土地复垦方案转变的起因
2017年1月3日,国土资源部(现已撤销)发布《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要求自本通知下发之日,施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矿山企业不再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
自此,我国仅要求矿山企业编制“二合一”方案,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不再要求矿山企业分别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
二、关于土地复垦方案向“二合一”方案过渡使用的说明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据此可知,虽自2017年1月3日起,国家施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但矿山企业原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仍然有效,除根据规定应重编、修编的情况外,不需要重新编制“二合一”方案。
三、关于“二合一”方案的编制要求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相关规定,“二合一”方案的编制需满足如下要求:
1、以采矿权为单位进行编制,即一个采矿权编制一个方案。方案名称为:
矿业权人名称+矿山名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2、采
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3、在办理采
矿权变更时,涉及扩大开采规模、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
土地复垦方案。
4、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
土地复垦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
5、矿山企业原矿山
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重新编制矿山
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6、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应按照《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执行。矿山企业在编制矿山
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
上述即为关于“土地复垦方案”转变的相关内容,供广大读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