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于公众号:永高矿业律师,原文链接:必看!矿业权人如何应对探矿权采矿权司法评估拍卖
引言
探矿权、采矿权(以下合称“矿业权”)是矿业企业的核心资产。在矿业企业因债务问题陷入纠纷,被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况下,矿业权往往是法院强制执行的重点财产对象。矿业权司法处置涉及查封、评估、拍卖变卖等法律程序,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鉴于矿业权执行案件标的额巨大,事关矿业权人重大利益,矿业权人应高度重视并做好矿业权司法评估拍卖的应对工作,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矿业权司法查封的办理、效力及后果
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财产采取强制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处分措施之前,根据不同的财产类型,必须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矿业权,人民法院非经查封不得处分。
矿业权查封登记机关及查封期限。法院对被执行人拥有的矿业权进行查封时,通常应到矿业权发证机关进行查封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实务中有的省份对矿业权查封登记机关作出了特殊规定,在办理查封业务时须关注地方具体政策。矿业权查封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当债务人的同一采矿权被多个债权人申请采取查封措施时,以查封时间排序,确定查封在先的为首封,在后的为轮候查封。如首封查封到期未办续封登记,则排序在后的轮候查封开始生效。
矿业权查封的法律效力。矿业权被查封后,该财产的处分权已经被人民法院所取得,被执行人不得再对该矿业权进行有害债权人的处分行为。矿业权人如果仍然和第三人进行以转移该财产权属、设定权属负担的交易行为,将会面临交易目的不能实现的后果。矿业权被查封后,不得进行变更登记和抵押备案登记,但不影响采矿权、探矿权延续手续的办理。
关于采矿权在查封期间能否开采的问题。人民法院取得处分权之后,被执行人的处分权即受到限制,这种限制因人民法院采取的查封方法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不动产,在实践中有所谓“活封”和“死封”的区别。“活封”即仅仅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限制不动产的交易,但不影响被执行人继续使用,以避免资源浪费。“死封”则除限制不动产的价值交易之外,还禁止被执行人和第三人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中规定,对能采取“活封”措施的,尽量不“死封”,使财产继续发挥其财产价值,防止减损当事人利益。实务中,人民法院一般允许债务人在采矿权被查封后继续实施矿山开采。
二、矿业权司法评估程序
执行过程中,原则上应当由首先查封的法院负责处置查封财产。首封法院决定启动采矿权处置程序后,一般应委托专业机构对矿业权进行评估。
第一,法院委托评估机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从矿业权评估机构名单库中协商确定三家评估机构以及顺序;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协商不成或者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采取摇号方式随机确定三家评估机构以及顺序。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在同一名单子库中随机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向顺序在先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委托书,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财产名称、物理特征、规格数量、目的要求、完成期限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等。
第二,提供评估材料。评估机构确定后,人民法院应向评估机构提供评估所需材料。
探矿权评估所需的材料主要有:权属材料,包括勘查许可证及其批准的区块范围图、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探矿权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地质、储量及采矿、选矿类技术类材料,包括地质勘查全过程所取得各种地勘成果、综合性地质矿产平面图、矿区勘查工程布置图、典型剖面图、物化探成果图、主要矿体储量计算图、矿山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财务统计类材料,包括地质勘查工作期间的历年投入的地勘费统计报表、地质勘查工作期间主要、大额的地勘费发票、历年完成的勘查实物工作量统计等。
采矿权评估所需的材料主要有:权属材料,包括采矿权人及矿山法人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副本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材料;地质材料,包括与本次评估基准日最接近的矿产资源储量 报告及其储量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基准日各年储量动态报表、矿区范围地质图、典型剖面图、主要矿体(层)储量计算图;采选材料,包括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及其审查意见、矿山近三年来生产报表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统计表、开拓系统平面示意图、采选工艺流程图;财务统计类材料,包括:按矿山采、选(冶)分列 的近三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评估基准日会计表、近五年度和评估基准日当年产品销售统计等。
第三,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应在收到人民法院提供的评估委托书和相关材料后三十日内,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从前述期限中扣除。评估机构不能在期限内出具评估报告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决定延长期限的,延期次数不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十五日。
三、矿业权评估报告异议的处理
人民法院收到矿业权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三日内发送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矿业权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持有异议的,可在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收到书面异议后,按照以下情形分别予以处理:
第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评估报告存在财产基本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情形,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异议成立的,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或者补正。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对该评估机构的委托,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
第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评估报告存在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程序严重违法情形,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该评估机构在三日内退回委托评估的材料,并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
第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进行专业技术评审。
四、矿业权司法拍卖及变卖程序
矿业权评估结果确定后,人民法院即组织开展矿业权司法拍卖活动。司法拍卖方式原则上应采取网络司法拍卖,即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矿业权。
(一)第一次司法拍卖
第一次司法拍卖的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不得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十。
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发布公告。竞买人须按照人民法院确定的金额缴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
网络司法拍卖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增价幅度由人民法院确定。竞买人以低于起拍价出价的无效。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价时间应当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第二次司法拍卖
首次拍卖流拍后,如果申请执行人未申请以物抵债,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再次拍卖,同时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发布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三)司法变卖
如果第二次司法拍卖流拍,人民法院应当于10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网拍二拍流拍之日起15日内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人民法院应当在公告中确定变卖期的开始时间。网络司法变卖的变卖价为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价。
变卖期开始后,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即可以出价。自第一次出价开始进入24小时竞价程序,其他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在竞价程序内以递增出价方式参与竞买。竞价程序内无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第一次出价的竞买人竞得;竞价程序内有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竞价程序结束时最高出价者竞得。
五、采矿权司法拍卖及变卖后的处理
第一,拍卖成交后的处理。矿业权被拍卖或变卖后,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凭竞得人提交的矿业权变更申请文件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办理探矿权变更登记。如果矿业权拍卖成交金额大于债权金额,人民法院将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并收取强制执行费等费用后,剩余款项退还给被执行人。
第二,以物抵债。在一拍、二拍、变卖程序中,不管是哪个程序流拍后,申请执行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以该次流拍价进行抵债,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需要说明的是,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第三,如果矿业权最终流拍,且申请执行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将采矿权退还给被执行人。
六、关于矿业权人应对司法评估拍卖维护自身权益的几点建议
鉴于矿业权执行案件通常标的额巨大,事关矿业权人重大利益,且矿业权处置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矿业权人应高度重视并做好矿业权司法评估拍卖的应对工作。
第一,积极参与评估机构的选定和对接。法院决定启动司法拍卖程序后,矿业权人应和法院及申请执行人沟通协商,确定矿业权评估机构。提前着手评估资料的准备工作,对于评估有关资料缺失的情形,视情况开展资料的编制和完善工作,掌握评估工作的主动权。针对评估程序推进、评估参数选取等事宜,和评估机构做好沟通交流。
第二,及时针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矿业权人收到评估报告后,应组织专业人员抓紧研究,针对评估报告中的错误在5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针对评估报告涉及的专业问题,必要时聘请专业机构及人员提供支持。如果矿业权人所提异议涉及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问题,矿业权人可根据评估机构的回复情况,决定是否申请法院将评估报告交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组织进行专业技术评审。
第三,重点做好司法拍卖环节的维权工作。一是针对如何确定网络司法拍卖起拍价,向法院提出己方意见。二是针对拍卖公告环节的信息披露事宜,从有利于己方角度和法院做好沟通。三是在发布拍卖公告、竞买资格审查、拍卖竞价等环节中,针对法院及其他主体存在违法行为、损害己方合法权益的情形,依法提出执行异议。
《永高矿业律师专栏》作者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