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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高矿业律师专栏》煤炭采矿权管理法律实务要点(下)

  • 2024-05-21 16: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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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于公众号:永高矿业律师,原文链接:煤炭采矿权管理法律实务要点(下)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笔者根据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煤矿行业的特殊管理要求,针对煤炭开采生命周期内涉及的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缩小矿区范围、开采方式变更、采矿权延续、采矿权转让、采矿权抵押、采矿权注销等事项进行梳理,以期为煤矿企业依法依规实施煤炭资源开采提供参考。本文上篇详见煤炭采矿权管理法律实务要点(上)

五、煤炭采矿权转让

我国实行采矿权转让审批管理,允许采矿权人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将采矿权对外转让。
(一)转让煤炭采矿权应具备的条件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2号)中规定,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二)采矿权属无争议;(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4号文件进一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1)采矿权部分转让变更的;(2)同一矿业权人存在重叠的矿业权单独转让变更的;(3)采矿权处于抵押备案状态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4)未按要求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5)未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受让人承继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6)采矿权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或人民法院、公安、监察等机关通知不得转让变更的。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采矿权申请变更主体,应当持有采矿权满5年。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符合开采主体资质条件申请人之间的转让变更可不受5年限制。
有的省份出台文件,对煤炭矿业权转让条件做出了进一步限制。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若干事项暂行办法》(新自然资规〔2021〕1号)中规定,转让变更煤炭矿业权,矿业权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根据相关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矿区矿业权整合等要求,出具是否同意转让变更意见,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采矿权转让申请材料
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时,一般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方面材料: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和变更申请登记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矿山投产满1年的证明材料;
4.采矿权转让合同;
5.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同意转让的意见(仅限于国有矿山企业转让变更申请);
6.营业执照;
7.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8.煤炭采矿权与在先设立的油气矿业权重叠的,受让人应当提交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者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
(三)采矿权转让审批
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矿业权交易规则》(国土资规〔2017〕7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受理矿业权转让申请材料后,应当同时将转让基本信息进行公示。2023年《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废止了《矿业权交易规则》,同时规定矿业权转让可参照执行该文件,据此矿业权转让公示不再属于强制性要求。

六、煤炭采矿权抵押

采矿权抵押是指,采矿权人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采矿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以采矿权作抵押的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采矿权为抵押物。
(一)采矿权抵押备案的法律依据
1986年《矿产资源法》及1996年修订的《矿产资源法》中,均严格限制矿业权流转,未对矿业权抵押做出规定。为了适应矿业权市场发展需要,满足矿业权人的融资需求,《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中明确允许矿业权抵押,并对矿业权抵押的办理程序和抵押权的实现等问题进行了规定。此后,原国土资源部及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业权抵押备案有关事宜进行了进一步规定。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2号)中规定,抵押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自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矿业权抵押备案手续时设立。
(二)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时,一般应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方面材料:
1.抵押双方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采矿权抵押备案信息表;
3.采矿许可证副本;
4.采矿权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5.金融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金融许可证。
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抵押备案的规定来看,存在以下特点:一是债权人资质方面,要求债权人须为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二是采矿业权须未被法定机关查封,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三是各地对于采矿权抵押备案的具体条件及材料要求不尽一致,煤炭采矿权人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时,须按照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执行。
(三)采矿权抵押备案程序
煤炭采矿权抵押备案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常不对采矿权抵押有关合同进行审查,由抵押双方自行评估风险,自行承担法律后果。目前,各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采矿权抵押备案做法并不统一,有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出具《采矿权抵押备案告知书》,有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则仅是将采矿权抵押备案信息表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公开。
采矿权抵押备案需解除时,由抵押双方共同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解除抵押备案。

七、煤炭采矿权注销

采矿权注销登记,是指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时,采矿权人需要停办、关闭矿山的,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其采矿权。
(一)采矿权注销的情形
采矿权注销登记通常基于两种情形:
一是停办矿山,即采矿权人在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尚未完全开采完毕的情况下,因某种原因停止生产,终止采矿活动。
二是关闭矿山,即采矿权人在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采完毕的情况下,终止采矿活动。
(二)采矿权注销登记前须完成的工作
采矿权人停办矿山的,必须采取措施将资源保持在能够继续开采的状态,并事先完成编制矿山开采现状报告及实测图件,按照有关规定报销所消耗的储量,按照原设计实际完成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工作。
采矿权人关闭矿山的,须履行闭坑地质报告及关闭矿山报告审批程序。关闭矿山报告批准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地质、测量、采矿资料整理归档,并汇交闭坑地质报告、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批准的关闭矿山报告,完成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
(三)采矿权注销的程序
采矿权人完成上述工作后,向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申请办理采矿权注销手续。申请采矿权注销登记时,一般应提交以下方面材料:
1.采矿权注销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关闭矿山报告或完成报告、终止报告(应包含矿区范围图、矿山开采现状及实测图件、储量动用及剩余情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或者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情况、采矿权使用费的缴纳情况及相关票据等内容);
4.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5.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6.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申请人上述资料齐备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受理采矿权注销登记申请,并在受理后40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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