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土开采管理的通知
(文号:内自然资字〔2024〕11号)
各盟市、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砂石资源管理,健全完善管理长效机制,合理开发利用砂石资源,推动我区砂石土资源有序开发、高效供应,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和完善砂石土开采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升工作重视程度,实现资源绿色开发
砂石土是保障社会高质量发展中最基本且不可或缺的建筑材料。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砂石土保障供应工作,但仍存在砂石土采矿权出让周期长、申报要件多、成本支出大、出让领证后不能及时投产等矛盾问题,影响了砂石土要素保障质量。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促进砂石土资源健康有序开发的精神,进一步提升砂石土资源保障工作重视程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推进解决砂石土资源要素保障“卡脖子”问题,实现砂石土资源绿色开发,不断提升砂石土资源保障能力和水平。
二、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管控,合理有序投放矿权
各旗(县、区)自然资源局要统筹考虑重大项目分布、已有砂石土矿山数量、产能供需等因素,建立砂石土资源采矿权出让项目库,纳入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要结合当地经济建设发展规划,全面考量砂石土供应保障情况,制定年度出让计划,报盟市自然资源局备案后实施出让,进一步提高砂石土采矿权分布集中度,有效保障市场需求。除保障重大项目设置的砂石土采矿权外,其他砂石土采矿权服务年限不得低于5年。
设置砂石土采矿权时,对可以整体开发的山体,不得分割划界,尽可能实现整座山体移平式开采;不能整体开发的山体,原则上按照等高线进行划定,不得将山脊线作为矿界,最大程度减少终了边坡面积。原则上不得在独立山体设置两个及以上砂石土采矿权。平地开采的砂石土矿山要保障开采终了可利用土地面积最大化,需治理边坡最小化,形成“大平台、缓边坡”。
对已设砂石土矿山形成立面山体的,通过市场化出让方式进行扩界,新采矿权竞得人要和原采矿权人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共同开发砂石土资源,开采完成后开展整体恢复治理。
三、进一步精简要件,提高审批登记效能
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含地灾评估内容)合并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进一步减少登记申请材料。各盟市、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要针对砂石审批事项定期开展业务培训,规范工作程序,不断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登记服务效能。
四、切实做好重大项目砂石资源保障
按照自治区关于保障交通、水利、高标准基本农田整治等重点项目用料需求的工作要求,对保障国家和自治区级重大建设项目的砂石土采矿权,在避让各类自然保护地、重要打草场、放牧场、基本草原、乔木林地和国家公益林地,符合相关规划和管控的基础上,可进行合理规划,开展出让,出让条件由当地旗县级人民政府依规确定,出让期限根据重大项目建设时间确定,坚持边开采、边治理,在保障重大项目建设完成,依规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等工作后关闭退出。
五、全面实施砂石土“净矿”出让
扎实做好出让前期准备工作,属地旗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就开展砂石土“净矿”出让有关工作向当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汇报,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地质勘查、勘测定界报告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等相关报告编制,经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由发改等部门进行立项;组织办理项目草原、林地征占用手续和用地审批手续,确保竞得人在竞得砂石采矿权后能够及时进场作业,尽快投产达效。
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日常工作巡查,监督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及违法占地行为,特别是以各类工程名义进行的违法开采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涉嫌职务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