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于公众号:雨仁矿业律师,原文链接:雨仁研究 | 各省份2023年自然资源部重要矿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落实情况观察 (中)
前言
岁末将至,回首2023年,自然资源部单独或与其他部委联合发布十多项矿政管理规范文件。笔者认为,这些文件均十分重要,但可被列为重中之重莫过于以下4项规范性文件:(1)《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简称“4号文”);(2)《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简称6号文)(简称“6号文”);(3)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 )(简称“10号文”);(4)《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简称“166号文”)。这4项规范性文件的全面落实,将对实现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繁荣矿业产业的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基于此,笔者对全国除了港、澳、台之外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前述4项规范性文件的落实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形成3篇短文,供关心矿业的读者朋友参考。
截至2023年12月4日,全国除港、澳、台外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出台了关于6号文的具体实施文件的包括内蒙古自治区、浙江省和江西省,其他省份尚未出台任何具体的实施意见。
(一)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于2023年10月30日在其官网公布了《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3〕584号)。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的文件虽然只是一个“转发通知”的形式,但其在6号文的基础上,在以下几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1、严格落实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自然资源厅负责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权限以外的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盟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自然资源部和自然资源厅登记权限以外其他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见附件2)。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本地区实际,可决定是否下放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
变更勘查开采主矿种(含增列)后,按照变更(含增列)变化后的主矿种出让登记权限管理。
2、严格控制协议出让范围
全面推进矿业权市场化竞争出让,严格按照国家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确定矿业权出让起始价,科学设定竞买保证金、担保函金额,严禁违规设置竞买人条件及矿业权打包、打捆出让。
严格控制协议出让范围,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平面垂直投影深部或上部、周边(属同一矿体且矿体向外延伸情形)、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同一矿业权人或持股100%全资母子公司)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不宜单独设置矿业权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
符合上述协议出让要求的,须由矿业权人向盟市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由盟市自然资源部门对是否符合协议出让情形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公示期满后由盟市自然资源部门与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符合登记条件后,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协议出让成交价和出让收益按相关规定执行。严禁协议出让“以小博大”,以协议出让代替市场化出让。
3、建立矿业权市场化出让项目库,实行砂石土类矿产“净矿”出让
厅统筹矿业权市场化出让项目库建设工作,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测绘地理信息中心具体组织实施。自治区地质调查院、测绘地理信息中心根据已有的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成果,结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林地、草原分区管控政策,各类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湿地公园、城镇开发边界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提交区块出让建议,列入出让区块项目库;各盟市局面向社会征集出让区块建议,由厅组织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核查准入条件后入库;对位于各类生态保护区域内,暂不宜进行市场出让的区块,由厅组织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核定具备开发潜力后,纳入项目库进行储备。
全面推行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净矿”出让。原则上从2024年1月1日起,实行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净矿”出让,各盟市要确保入库项目达到出让条件,优先出让入库的资源区块。
4、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
为保障我区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建设,进一步加大财政出资勘查战略性矿产项目,财政全额出资的勘查项目不再办理探矿权登记,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形成的矿产地纳入矿业权出让项目库管理。
从事油气勘查开采应符合安全、环保等资质要求和规定,并具有相应的油气勘查开采技术能力,实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财政出资油气勘查项目若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的,试采出的成果由承担项目勘查单位协调财政出资的同级政府进行统一管理,完成试采作业后决定继续勘查开采的,应当市场化招拍挂新设矿业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资公司,均有资格参与竞得油气矿业权。
(二)浙江省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于2023年9月11日在其官网公布了《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4号),主要内容涉及:
1、完善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矿业权公开竞争出让统一在浙江省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中进行,进一步优化出让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出让公告不得违规设置竞买人限制条件,非油气探矿权应对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全面开放;采矿权应对营利法人全面开放。
2、严控矿业权协议出让
矿业权公开竞争出让为常态,协议出让为例外,矿业权协议出让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符合部文件矿业权协议出让要求,并且属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附《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所列矿种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在完成勘查工作后办理探转采手续。石灰岩、白云岩、饰面或条块石材用的花岗岩、辉绿岩、大理岩、板岩等未列入《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的矿种,由财政全额出资勘查,达到规定的勘查程度后,公开竞争出让采矿权。
3、严格执行“净矿”出让
矿业权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矿业权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省级出让的矿业权委托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前期准备、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出具交易委托、签订出让合同等相关工作。矿业权所在地要进一步健全“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净矿”出让工作机制。“净矿”出让要避让生态保护红线,以用地用林有保障、无干扰无阻碍无纠纷地顺利进场施工为标准。
4、明确矿业权登记发证权限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炭、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等11种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登记发证。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部、省登记发证矿种以外的能源矿产、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的矿业权登记发证。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部、省登记发证矿种以外的非金属矿产的矿业权登记发证。省内跨行政区域的矿业权登记发证权限由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矿业权登记发证事项按职责由相应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审查通过后自行配号盖章发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发证的,不得再行下放。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号监测工作。许可证有效期依据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确定,不得超过法规规定的上限。
5、明确财政出资地质勘查要求
各级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不再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或勘查合同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其中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统一由省地质院组织开展地质勘查工作。项目任务书或勘查合同应包括地质勘查项目名称、勘查矿种、勘查范围、勘查单位、工作期限、工作任务、绩效目标、绿色勘查及安全生产要求等内容。各级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要合理确定勘查范围和勘查期限,非战略性矿产,不得在生态红线范围内勘查,项目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财政出资勘查项目录入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地勘项目库,接受监督管理。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完成后,依法汇交地质资料,符合探明矿产地标准的,纳入国家出资勘查矿产地清单统一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维护地质勘查正常秩序,依法开展地质勘查活动,严厉打击违法勘查行为。
6、推进新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管理
在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规划、政策制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资源储量估算、评价,矿产资源统计和发布中,应当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2020)和固体矿产、地热、矿泉水等国家颁布的标准规范及《浙江省普通建筑石料矿产地质勘查技术要求》、《浙江省矿区(矿山)三维地质建模技术要求》等技术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办理评审备案工作,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
7、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登记发证机关应定期清理过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有效期届满前矿业权人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放弃延续登记的,经核实后纳入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向社会通告,并告知矿业权人,在自行废止通告发布3个月后,予以公告注销。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作为、履职不到位或违法违规配号发证责令纠正,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江西省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于2023年11月9日在其官网公布了《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1.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拟出让的矿业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
公开竞争出让矿业权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有关要求。
2. 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
⓵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议出让矿业权须报请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项目不包括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
⓶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50米以内(含350米)的夹缝区域(以下简称“夹缝区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3.深入推进“净矿”出让
支持探索创新“净矿”出让方式、模式。开展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的“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新建建筑用石料开采规模不低于50万吨/年(大型规模),服务年限不低于10年。
“净矿”出让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⓵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
⓶拟出让范围与已设矿业权无重叠、无争议;
⓷拟出让范围不涉及《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区域,以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
⓸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对拟出让范围无异议;
⓹具备用地、用林保障等采矿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撤回矿业权,并按有关规定退还已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4.实行同一矿种矿业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除自然资源部负责出让登记的14个矿种外,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炭、煤层气;铁、锰、铬、钒、钛、铜、铝、镍、金、铌、钽、铍、锆、锗、镓、铟、铪、铼;磷、硼、萤石等其他战略性矿产、其他金属矿产以及地热、矿泉水等水气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即第三类矿产)采矿权的出让登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省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矿产以外其他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5. 按主矿种出让登记权限管理。同一矿区范围内涉及多个矿种的(第三类矿产除外),应当按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应明确主矿种和共伴生矿种)确定矿区主矿种。变更开采主矿种或增列后主矿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或增列变化后主矿种权限管理。申请变更或增列主矿种的地质工作程度应满足相关规定要求。
6. 取消划定矿区范围审批事项。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协议出让、探矿权转采矿权、扩大(合并)矿区范围等,不再审批划定矿区范围事项。扩大矿区范围属整合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夹缝区域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矿业权人提交的申请,依法依规下达矿区范围。
7.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梳理、公布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矿业权评估机构名单,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在“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公开选取评估机构。其中,国家、省级出让登记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其他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按照出让登记权限由相应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8. 本意见实施前已批准的公开出让项目、已划定矿区范围或已设探矿权采矿权,应按照本意见规定的出让登记权限,由相应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后续矿业权出让、新立、延续、变更、保留、注销等相关手续。
9.简化要件资料。取消采矿权申请资料中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水土保持方案及水保部门批准文件,不作为矿业权登记前置要件。但申请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须具备相关法定条件后方可实施开采作业。
采矿许可证证载规模是拟建设规模,矿山设计单位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基础上,充分考虑资源高效利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在矿山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中科学论证并确定实际生产建设规模。矿山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要求建设、生产。
10.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办理非油气采矿权登记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核查意见应按“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关于采矿权登记责任表内容要求(详见附件)”要求填写采矿权登记责任表,不得缺项、漏项,严禁弄虚作假、故意隐瞒。
11.细化储量评审备案范围。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采矿权变更(扩大或缩小)范围涉及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应当编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
采矿权变更(扩大)范围包含同一矿业权人所属的探矿权与相邻采矿权合并转采矿权或多个相邻采矿权合并,采矿权上部或者深部转采矿权,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夹缝区域等情形,应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地质报告。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要求,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已转为采矿权尚未完成有偿处置的,应审查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估算2006年9月30至2023年4月30日已动用资源储量。
12.明确评审备案权限。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本级已颁发矿业权证(含深部或者上部)、已明确(扩大)矿区范围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出让登记权限负责。
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涉及矿业权的,项目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相关矿业权人及时办理矿业权范围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加强对压覆矿业权的监督管理。
13.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
(1)明确勘查权限。坚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的基础性、公益性和战略性定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和拉动社会资金投入矿产勘查开发。中央或地方财政全额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不设置探矿权,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市、县级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仅限于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及本级出让登记权限内矿种的勘查工作。
(2)明确勘查成果管理。财政出资勘查项目新增资源量应当由项目主管单位委托评审机构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其他勘查项目新增资源量由矿业权人委托相关机构审查。项目完成勘查工作后,应依法汇交地质资料。
牛丽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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