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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矿区使用权许可证制度简介

  • 2023-10-07 14:52:55
  • 来源:雨仁矿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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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于:雨仁矿业律师,原文链接:雨仁研究 | 乌兹别克斯坦矿区使用权许可证制度简介
 

乌兹别克斯坦矿产资源丰富,矿石出口是乌国家经济支柱之一,也是外国投资者青睐的投资领域。要获取矿权进行开采,矿区使用权许可证是必不可少的文件之一。

一、矿区使用权许可证

乌兹别克斯坦矿区使用权许可证主要包括:

·地质调查类战略矿藏矿区(以下简称“矿区”)使用权许可证

·开采类矿区使用权许可证

·人工矿产形成物利用矿区使用权许可证(授权加工在采矿和矿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料的许可证)

·非采矿用地下设施建设和使用矿区使用权许可证

·建立地质保护项目矿区使用权许可证

·收集宝石原料样本、古生物学遗存和其他地质标本材料许可证

战略类矿藏包括:黄金、银、铜、铅、锌、钨、铀、铂和白金族元素、稀有金属和稀土元素、铁、锰、石油天然气凝析油、煤炭、页岩气。

二、矿区使用权许可证的获得方式

乌兹别克斯坦《地下资源法》与《关于地下资源区块使用权授予程序与条件的条例》规定,矿业权是在公开招标或者直接协商的基础上授予。公开招标通过《E-IJRO AUKSION》电子平台进行;直接谈判的方式发放许可证是由乌兹别克斯坦地质和矿产资源委员会(地矿委),根据自然人和法人的申请办理。

矿区使用权许可证获得方式包括:

1.地质勘查、采矿、使用矿业设施——根据招标结果(招标工作在《E-IJRO AUKSION》电子平台进行)或直接协商颁发;

2.建设和使用采矿以外的地下设施,包括尾矿储存,地质样本保存,宝石原料标本古生物学遗存和其他地质材料搜集,根据直接协商,通过“先到先得”的原则审议申请;

3.自地矿委下属的国家矿产储量委员会核定该矿区的战略性矿产储量起一年内,对于为地质研究和勘探资源提供资金的法人机构,有独家权利在其发现的矿区上获得开采能源和矿产资源的许可证(以下称为“独家权利”)。独家权利有效期间,根据直接协商结果,按照根据直接协商结果发放矿区使用权许可证的程序,向法人发放使用矿区在探明的矿产地采矿许可证。

法人独家权利过期后,探明的矿产地归属国家矿产储量平衡表,通过国家地质委员会组织的拍卖实现其使用权。同时,在该法人参加拍卖的情形下,该法人保留获得在矿产地采矿许可证优先权。如果该法人拒绝该权利,该权利可以按照本条例确定的程序提供给其他人。法人独家权利过期或法人拒绝独家权利,法人机构所支付的费用,包括有关矿产资源的地质和其他信息的成本,不予以补偿。

4.以下情形下,矿区使用权许可证根据直接协商的结果发放:

(1)根据总统和内阁的决定,并根据他们批准的路线图发放;

(2)统一电子交易平台《E-IJRO AUKSION》上1年内进行的拍卖被认定为流拍的;

(3)对探矿进行了资金支持的法人协议出让(全部或部分),在于国家地质委员会协商的情形下,可以将独家采矿权给其他法人;

(4)对于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具有重要商业潜力的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特定项目,以及在某些协议的框架内,通过与国家矿产利用条件制定委员会(其组成和批准成立的内阁命令为2019年12月12日第98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矿产利用条件制定委员会工作的措施》)合作,在竞争拍卖基础上选取最优报价。

5.根据直接协商结果发放矿区使用权许可证的程序如下:

(1)要获得进行地质勘探、矿产开采和使用矿业技术设施的矿区使用权许可,申请人需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向地矿委提交申请;

(2)地矿委根据保密协议,向申请人提供有关所申请矿产区域的地质和其他信息包。地质和其他信息包应包括与申请者协商一致的矿产区域轮廓,并提供足够的有关该区域的矿山技术、工艺和其他信息,以便进行大致的技术经济计算或技术经济论证;

(3)地矿委12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

6.要获取非采矿用建设和使用地下设施的矿区使用权许可证,申请人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向有关机关提交申请,具体如下:

(1)向国家生态委员会提起保存和埋藏废料的申请;

(2)向国家地质委员会提起储存煤石油的申请;

(3)国家地质委员会和国家生态委员会10个工作日内答复。

7.获得形成受保护地质目标矿区使用权许可证,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向地矿委提交申请,地矿委1周内作出答复。

8.获取收集宝石原料样品、古生物遗留及其他地质品相材料的矿区使用权许可证,应当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向地矿委提出申请,地矿委在一周内答复

9.矿区使用权许可证应当进行国家注册,进行国家注册的机关是有权发放许可证的机关。

10.矿区使用权许可证登记簿的信息,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法人和自然人提供;非采矿用建设和使用地下设施矿区使用权许可证的信息只能向国家机关提供。

11.在对矿产地进行评估和勘探的阶段,要获取矿区使用权许可证以进行实验(测试)和实验-工业开采,其规模基于设计-预算文件已经足够测算矿物储量和评估质量,则不要求有矿产勘查许可证。

土地占有人和土地使用人有权在提供给他们的土地的范围内,以开采满足自己经营(应为非商用——译注)和日常需求的普通矿物、地下水和建设地下设施为目的,来利用地下资源,而无需按照法定程序获得许可证。

   

参考资料:1.乌兹别克斯坦《地下资源法》(《Закон Республики УзбекистанО недрах》)

2.乌兹别克斯坦内阁《关于地下资源区块使用权授予程序与条件的条例》(ПостановлениеКабинета Министров Республики Узбекистан《О мерах по дальнейшему совершенствованию порядка выдачи лицензий на право пользования участками нед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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