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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财政出资形成探矿权权属及处置建议

  • 2023-09-12 16:30:33
  • 来源:雨仁矿业律师
  • 作者:靳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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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于:雨仁矿业律师,原文链接:雨仁研究 | 浅析财政出资形成探矿权权属及处置建议

 

一、探矿权权属的判断

合法合规的依据现行政策处置探矿权,必须优先明确探矿权权属。依据《民法典》392条,探矿权被纳入用益物权分编,因此现行法律将探矿权视为用益物权,具有物权的权属特征。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矿产资源法》第6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242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探矿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勘查许可证是权利人享有该物权的主要证明。探矿权人具有将探矿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但是,由于财政出资项目的认定,和形成探矿权情况较为复杂,不能仅凭证载登记的探矿权人判断探矿权的用益物权实际权利人,因此建议根据勘查资金来源、勘查许可证证载信息等综合判断探矿权实际权利人。

(一)政府为权利人

财政全额出资的勘查项目,包括中央地勘基金和省级地勘基金投资的勘查项目,探矿权实际权利人应当为政府或相关部门,探矿权由具体施工单位代持。主要判断依据为证载信息中体现了“国家出资”或“代政府持有”等标注。此外,中央地勘基金和各省地勘基金出台的相关规定也对全额出资项目形成的探矿权处置进行了规定,如《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2号)规定“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勘查成果,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建〔2014〕124号)规定“必须与省国土资源厅签订《地质勘查项目委托协议书》,代省厅办理并持有探矿权。”等,此类情况也应当认定政府(或相关部门)为探矿权的实际权利人。

(二)项目承担单位为权利人

对于部分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进行的勘查工作,或依据当地财政勘查项目相关文件并未明确探矿权为代持的,该探矿权和勘查成果应当为项目实际承担单位所有。根据现行法律政策,项目承担单位(勘查许可证证载的探矿权人)有权将探矿权转让与他人。

(三)合作勘查权利人

该类情况特指项目承担单位自有资金、财政资金或第三方社会资金共同参与勘查的情形。该类情形涉及的探矿权,在处置时应当充分考虑各权利人的投资收益,避免未来出现纠纷情况,影响矿业权处置进程。

二、处置方式建议

(一)政府为权利人的探矿权处置

鉴于此类探矿权实质归政府所有,依据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市场方式重新出让矿业权。此外,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2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等文件规定,要求收回矿业权的政府或相关部门给予奖励。据了解,部分地区采用在公开出让矿业权时,在出让公告中明确出让参与人成交时需额外向勘查单位支付部分费用,但此种做法尚无法律依据。

(二)项目承担单位为权利人的探矿权处置建议

依据现行法律政策,项目承担单位作为探矿权人有权向特定主体转让探矿权,并收取转让对价。但如此做法可能无法得到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可。可考虑作为政府矿业权储备,转让至当地财政投资平台公司,既能保证项目承担单位的权益,又省去了当地再次出让矿业权的麻烦。

(三)合作勘查情形的探矿权处置

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2号)第五条规定“地勘基金与社会资本或其他资金合作投资的勘查成果,可以通过项目合同约定成果处置。”,可以根据合作勘查合同约定进行探矿权处置。部分省份如《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1号)等也对合作出资勘查项目作出了规定。但是针对合作勘查而言,近年来部分省区基于国有资产管理需要出台了系列文件,使合作勘查协议约定的探矿权转移到合资公司等约定的实施产生了障碍,对新一轮找矿突破行动中如何充分利用合作勘查机制造成了阴影。

在当前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背景下,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和行政法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此类勘查项目的探矿权无论是否明确由勘查单位代持,在处置探矿权时均应当充分考虑并保障各权利人的投资收益,提振社会资本参与找矿战略行动的信心和积极性。如果第三方社会资金是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引入的,或第三方社会资金是通过协议方式引入且勘查项目符合原协议出让矿业权条件的,则视为矿业权已出让入市,国家依法收取矿业权出让收益,项目实施方与第三方社会资本根据财建〔2011〕2号的规定分享矿业权开发收益或处置投资成本。若第三方社会资金是通过协议方式引入但勘查项目不符合原协议出让矿业权条件的,国家在收回矿业权通过市场方式出让前应当先弥补勘查投资成本。
 


 

靳松律师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主任助理

手机:15810395719

邮箱:jinsong@yuren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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