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压覆诉讼案件大数据分析
文/夏伟、崔煜民、蒋帅、瞿虹、梁逸秋
一、序言
矿业权压覆案件是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产生的纠纷。随着我国经济建设不断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使用土地时常与在先矿业权发生冲突,导致该类纠纷持续发生,成为涉矿类案件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该类案件事实或法律问题复杂、综合性强等原因,很多法律从业者对此并不熟悉,因此,我们将通过系列文章全面介绍矿业权压覆案件的主要特点、热点难点问题和处理思路建议,与读者交流。
本文是系列文章第一篇,我们通过大数据分析的方式展示矿业权压覆案件的总体情况及诉讼特点[1]。我们通过“威科先行”数据库,以“矿”“压覆”为关键词,排除刑事案件、执行案件以及主要争议与矿业权压覆无关的民事、行政案件,共筛选出1126份裁判文书[2],其中民事案件739件,行政案件387件,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分析,希望帮助读者从宏观角度对该类案件有初步了解。
二、矿业权压覆案件总体情况
(一)诉讼标的金额大
根据统计,矿业权压覆案件中,过半数案件争议标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中位数位于500万-1000万元区间,1000万至5000万元区间内的案件占总案件数量的四分之一以上。我们通过选定民事类案由以及排除执行、保全
等程序性法律文书,选取了人民法院于2021年作出的9348398份民事裁判文书,其中标的额10万元以下案件占69.12%。可以看出,相较于其他领域的争议解决案件,矿业权压覆案件的争议标的金额普遍较大。
此外,争议标的5000万元以上的案件占比13.29%,其中1亿元以上的案件比例达到6.35%,最大争议标的额为6.2亿元。
综上,无论是标的金额的分布比例还是极值,矿业权压覆案件均属于标的金额较高的案件类型。值得注意的是,近十年来我国已经对矿产资源进行了系统整合,淘汰并关闭了规模较小、产能落后、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矿山,随着各类矿山最低生产规模的提高,矿业权(包括探矿权,拟建、在建矿山及生产矿山的采矿权)价值都比较大,如发生矿业权压覆案件,其争议标的金额与现有案件相比可能更大。
(二)建设项目行业集中
矿产压覆案件的建设项目多涉及公益性质,因此行业集中度较高。根据统计,由于我国公路及铁路网络的全面建设,交通建设项目导致的矿业权压覆争议占70%以上,尤其在矿区集中的地区,一条铁路或公路可能途径数个矿区,从而引发系列案件。此外,电力、水利以及石油天然气工程等能源行业亦产生了相当数量的压覆案件。
(三)案件区域分布
根据案件性质,矿权压覆案件多发生于矿产丰富且多山的省份,其中西南(贵州、云南、重庆)以及华北(河北、山西)地区案件数量明显突出。尤其伴随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度开展,西部交通网络、能源网络建设系其中重要内容,且西气东输、西电东送等大型项目亦在持续推进,不仅过去十余年因建设而引起的矿业权压覆纠纷仍未处理完毕,放眼未来,西南区域新的矿业权压覆争议仍将处于高发态势。
(四)案件数量稳定
由于裁判文书公开存在滞后性以及新冠疫情的影响,因此我们选取2017年至2020年四年的数据进行分析,可以看出,矿业权压覆案件数量在近年来一直较为稳定,随着我国新基建工作持续推进,可以预见该类案件发生数量仍不会明显下降。[3]
三、矿业权压覆案件诉讼特点
(一)民事案件性质认定差异较大
人民法院就矿业权压覆民事案件主要以三类案由进行审理,即物权保护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以及用益物权纠纷。其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系在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三级案由,就财产损害发生争议时,部分案件使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作为案由[4],部分案件直接定为物权保护纠纷;用益物权纠纷项下一般根据矿业权类型分为采矿权纠纷或探矿权纠纷。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故人民法院对于矿业权压覆案件在案由确定中的分歧亦能反映对该类案件的处理思路存在较大差异。
(二)审理周期较长
根据统计,矿业权压覆案件的审理期限普遍较长。由于该类案件事实一般较为复杂,对于双方的举证质证能力要求较高,且在审理过程中可能涉及鉴定、现场勘验等事项,故半数以上案件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三分之一的案件审理期限超过一年。
(三)当事人服判率低
通过计算一审、二审裁判文书比例,可以粗略得出民事案件当事人上诉率为87.65%,行政案件为52.2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披露的数据,试点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上诉率为8.73%,较试点前同比分别下降0.2个百分点,即上述基层人民法院在试点前一审民事案件上诉率为8.93%,可见矿业权压覆案件的一审服判率远远低于平均水平。
(四)法律适用争议大
298份民事二审裁判文书中,有175份维持原判,维持率为58.72%,129份行政二审裁判文书中,有96份维持原判,维持率为74.4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披露的数据,试点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二审改发率分别为8.73%、1.25%,较试点前同比分别下降0.2、0.04个百分点;受理“下沉”的四类行政案件二审改发率1.74%,较试点初期前三个月下降0.26个百分点。可见,矿业权压覆案件的二审改发率远高于平均水平,反映出各级人民法院对于该类案件的审理思路与裁判观点存在较多分歧。
例如代建情况下责任承担主体问题。我国大型基建项目往往由中央机构组织建设,委托地方主管部门或平台公司具体实施,如涉及矿业权压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3条、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137号文)第4条的规定,矿业权压覆报批系由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相关压覆补偿事宜亦由建设单位负责,而代建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是各方关注的焦点。
以修建张唐铁路为例,蒙冀公司作为委托方与北京铁路局签订了代建协议,北京铁路局遂成立张唐指挥部,具体负责张唐铁路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后张唐指挥部与承德市铁指签订协议,约定张唐指挥部委托承德市铁指负责实施张唐铁路项目承德地区的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及补偿工作,在张唐铁路项目拆迁补偿工作实施过程中,由承德市铁指下设的丰宁拆迁办具体操作。在承德市丰宁县境内,丰宁满族自治县波罗诺旺源金矿(下称波罗诺旺源金矿)、丰宁长阁矿业有限公司(下称长阁公司)、丰宁保利隆盛矿业有限公司(下称隆盛公司)名下矿业权均遭到该铁路压覆,分别提起诉讼。
其中,长阁公司只起诉了北京铁路局【(2017)最高法民终724号,下称724号案】;波罗诺旺源金矿起诉了蒙冀公司、北京铁路局、张唐指挥部、承德市铁指以及丰宁拆迁办【(2019)冀08民终115号,下称115号案】;隆盛公司起诉了蒙冀公司、北京铁路局、张唐指挥部、承德市铁指【(2019)最高法民终1793号,下称1793号案】。
724号案中,最高法院认为长阁公司在诉讼前一直向丰宁拆迁办主张进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及补偿,丰宁拆迁办也一直与长阁公司就相关补偿问题进行协商处理。二审庭审中,北京铁路局亦认可丰宁拆迁办与其他矿业权人所签订的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因此,北京铁路局应对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实施单位在其委托授权范围内实施的压覆矿产资源补偿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15号案中,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一审中认为蒙冀公司是张唐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是张唐的产权人,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应依法承担因铁路压覆矿产资源给本案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责任。北京铁路局、张唐指挥部、承德市铁指以及丰宁拆迁办既非张唐的投资建设单位,又非张唐的产权受益单位,对本案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1793号案中,最高法院认为若被压覆矿业权人仅起诉代建单位而未同时起诉建设单位,基于对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可以结合具体案情以及矿业权人的诉求确定代建单位是否为适格责任主体。若代建单位需要承担压覆补偿责任,可在对矿业权人承担责任后依据其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委托代建合同或者其他约定另行向建设单位追偿或内部协商确定责任承担。因此,在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均作为当事人被诉的情况下,一审判决确定由建设单位蒙冀公司承担案涉采矿权压覆补偿责任,代建单位铁路北京局、张唐项目部、承德指挥部不承担责任,有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由此可见,直到最高法院认为在同时起诉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的情况下,只判决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并无不当,对此问题的处理才算暂时划上句号。但是,在被压覆矿业权人仅起诉代建单位而未同时起诉建设单位的情形下应当如何处理,是直接判决还是追加当事人,是否需要一并处理内部责任,仍有待明确。
除此之外,人民法院在认定当事人主体资格、矿业权压覆案件行权路径、是否构成侵权、压覆范围、赔偿或补偿损失标准等诸多方面均存在较大分歧,此处不再一一列举。
四、结语
综上,矿业权压覆案件相对于其他民事、行政案件特点较为鲜明。首先,矿业权在法律性质上为用益物权,亦与行政行为高度关联,因此处理相关案件应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其次,该类案件事实一般较为复杂,案件材料较多,给代理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再次,该类案件普遍标的金额巨大,故当事人争取胜诉的动力更强,导致当事人服判率较低,案件周期较长;最后,由于在某些方面司法裁判观点并非完全一致,故一方面代理律师站在不同立场均有争取空间,另一方面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还有大量的统一尺度、标准的工作需要做。
接下来我们将全面梳理和分析矿业权压覆以及相关涉诉案件的具体规定、问题、处理思路,最后还会为大家送上办案工具,欢迎读者持续关注。
[1] 由于刑事案件与矿业权压覆特点本身关联不紧密,本文主要研究因矿业权压覆引发的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纠纷。
[2] 囿于目前裁判文书的公开数量,我们检索到的案例与实际数据存在出入,但由于数据基数较大,从中总结出的特征仍是较为客观的。
[3] “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统筹推进传统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打造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重点包括建设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交通强国、构建现代能源体系、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4] 原本物权纠纷项下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质上属于基于物权的侵权责任纠纷,但在矿业权压覆案件中,部分未被认定为侵权责任纠纷的案件仍将案由确定为损害赔偿纠纷,故本为就其纳入物权保护纠纷统计。
夏伟
大成律师事务所 高级顾问
夏伟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1999年入职高级法院,2009年任区法院副院长,2013年起任中级法院审监庭副庭长、审管办主任,2014年被评为省级审判业务专家。2017年辞职任专职律师。
夏伟律师有20多年的法律工作经历,对诉讼流程、特点有全面而深刻的理解,参与或代理了多起疑难案件,取得胜诉结果。夏伟律师对矿权压覆、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刑民交叉、执行异议等问题有深入研究。
夏伟律师曾开设《30堂民间借贷必修课》等课程,累计超过10万学员参加学习。
电话、微信:13500323027
其他作者:
崔煜民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蒋 帅 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瞿 虹 北京市天同(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逸秋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