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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划分保护区导致矿权不予延续的,诉讼策略选择很重要

  • 2023-08-30 09:11:03
  • 来源:公众号:自然之律
  • 作者:李震宇 滕晓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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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于公众号:自然之律,原文链接:案例解析丨因划分保护区导致矿权不予延续的,诉讼策略选择很重要

 

案件 · 导语

矿业权因与水源保护地部分重叠而不能延续的,当事人应当谨慎采取诉讼策略,避免因策略选择失误导致无法获得应有的补偿。

关键:水源保护区  矿业权延续  侵权行为

案情概述

2010年9月,原告A公司以挂牌方式获得了B县C矿的探矿权,并与省自然资源厅(原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原国土资源厅”)签订了《探矿权出让合同》,勘查区块面积约为30平方公里,出让金1600万元。

2018年年初,A公司申报矿产资源许可年检时,被B县国土资源局口头告知其探矿权勘查区块与某水库水源保护区面积重叠约13平方公里,B县于2007年就已经划定了某水库水源保护地保护及范围,A公司的探矿权设立在后,因此根据相关政策及规定,不能为其办理探矿权年检和延续,并于2018年5月接到B国土资源局下发的《关于责令停止勘查活动的通知》。

A公司认为其签订出让合同时无人告知探矿权与某水库水源保护地重叠的情况,依法取得的探矿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此,A公司以B县水务局、B县人民政府、水源保护地内某公司等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因探矿权被占用造成的损失5000万元,并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该民事案件经一审二审,省高院认为,被告B县政府划定水源保护地的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原告A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划分水源保护地侵犯其合法权益,因此主张政府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随后,A公司又以原国土资源厅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撤销《探矿权出让合同》,并补偿其损失5000万元。

该行政赔偿诉讼经一审法院判决超过诉讼时效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由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后,最终法院认为,某水库水源保护区的市级正式批复时间为2012年1月,即原告A公司与被告原国土资源厅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时,并不存在探矿权勘查区与水源保护区重叠的情况,双方签订的《探矿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可撤销的法定情形,也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驳回原告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1、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以及划定水源保护地的行为均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结合本案基本事实可知,本案两个核心法律关系包括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以及划定水源保护区均是行政法调整范围,在提起维权诉讼之前,必须要对两个行为进行法律分析及准确定性,本案原告第一次诉讼提起侵权之诉,是在错误定性基础上提起的,最终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2、矿业权设立时有无瑕疵,决定了矿业权合同的效力以及维权策略的确定

原告A公司认为被告在挂牌出让、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知B县政府已经设定了水源地保护区,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不能设立探矿权,并以此为由提起第二次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涉案探矿权出让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于自己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被告原国土资源厅在2010年出让涉案探矿权时的履职情况、合同订立的情况进行了审查,但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知道B县政府已经设定了水源地保护区这一情况,因此被告挂牌出让并涉案探矿权这一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涉案出让合同合法有效,无可撤销情形。

法律分析

探矿权因水源保护区等原因被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延续,应当提起行政诉讼,并主张相应补偿

探矿权延续是指矿业权人在探矿权勘查许可期限届满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延长探矿权有效期,获得新的勘查期限,继续进行勘查。

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仅对探矿权应当申请延续、申请延续的材料等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在实务中,探矿权被不予延续的情形,除了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外,还包括探矿权在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内,探矿权与政府规划项目、公益性工程重叠等情形,本案例就属于其中情形之一。

根据相关行政法规及司法判例,为保护饮用水源地等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对探矿权到期后不再申报延续登记虽无过错,但客观上导致了探矿权人无法正常办理探矿权延续,造成前期勘查投入的损失。基于探矿权人对于探矿权本可以依法获得延续的合理信赖,行政机关理应就该部分信赖利益给予适当补偿。

律师 · 提示

结合本文案例以及前述分析可知,探矿权人在面对因公共利益导致探矿权不予延续时,需要对相关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并准确定性。包括对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过错、设立矿业权及划分保护的先后顺序、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等因素进行调查,提出切实可行的诉讼策略,不应贸然选择侵权之诉或合同撤销之诉,避免因策略选择失误白白耗费了时间,又无法获得应有的补偿。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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