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于:雨仁矿业律师,原文链接:雨仁研究 | 听证是否是探矿权延续许可必须适用的法定程序
许可分为新设许可、延续许可、变更许可等类型,类型不同,具体适用条件会有不同。探矿权延续许可是否适用听证程序,在部分案件裁判中成为焦点。
对此笔者认为,听证并非许可机关做出延续类行政许可决定的必需程序,应正确、公正适用《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关于听证的规定。
第一,从《行政许可法》的结构安排可知,延续类许可原则上不适用于听证。《行政许可法》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包括六节分别是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三节期限、第四节听证、第五节变更与延续、第六节特别规定,其中听证属于第四节位于“变更与延续”之前。从第四章整体内容来看,行政许可分为新设许可、变更许可和延续许可三种类型,第一节至第四节分别规定了新设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和法定情形下的听证。基于法律体系及法理分析,延续许可并非新设许可,在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勘查延续许可适用于听证程序的,延续类勘查许可原则上并不适用于听证。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探矿权延续往往与缩小勘查区域的探矿权变更不同办理,因此,可从缩小勘查区域并不涉及原探矿权人支配区域的扩张,不可能影响到当时已经存在的法秩序和既存的相邻关系,故缩小勘查区域类的变更明显不适用于听证;但是,扩大勘查区域类变更则相反,由于探矿权人支配勘查区域的扩大,可能侵犯原来并不与其相邻的他人的合法权益,故,扩大勘查区域的探矿权变更可能受到发证机关更严格的审查。
第二,延续许可原则上不使用听证程序,这与《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体现的督促许可机关及时处理、保障被许可人权利连续的立法精神相一致。
第三,如果许可机关要适用《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必须证明探矿权延续已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需证明结合个案该探矿权延续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否则就是对《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滥用。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适用前提是“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法律为了限制滥用听证程序,特别要求“行政许可直接涉及”从而排除了间接涉及等事宜;同时,法律还要求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并非只要有利益关系就须适用听证。至于何谓“直接”和“重大”就要看许可机关结合个案予以裁量,但是许可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是否合法、是否滥用要经得起第三方(其他上级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法院等)的检验和评判。
第四,实践中,多数法院认为《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关于听证的规定适用于新设许可情形,不适用于延续类许可。例如(2020)桂71行终118号《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认为:“被诉许可行为系延长行政许可期限的行为,对该行为合法性的审查,重点在于许可期限延长的理由是否合法、与此前许可内容是否一致等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的规定的听证情形,适用于设立行政许可情形,不适用于本案。”
范小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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