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于公众号:雨仁矿业律师,原文链接:雨仁研究 | 涉矿犯罪之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一、罪名释义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是指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自然保护地的管理制度。为了保护自然保护地,维护生态环境,国家先后制定了《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规,违反这些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就是侵犯国家对自然保护地的保护和管理的制度。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违反自然保护地法规”是指违反有关自然保护地的管理、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等,包括自然保护区条例以及将来拟制定的自然保护地立法等。“国家公园”是我国自然保护地最重要的类型之一,属于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禁止开发区域,纳入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管控范围,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仍然对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等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恶劣情节,并积极追求或放任这种违法后果的发生。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同时,单位也可构成本罪。单位犯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二、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的规定,破坏自然保护地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特别是核心保护区是严格禁止从事非法开垦、开发或者修建建筑物活动的,因历史遗留问题或者原住民因必要生产、生活需要而进行的活动除外。
“开垦”是指对林地、农地等土地的开荒、种植、砍伐、放牧等活动,“开发”是指经济工程项目建设,如水电项目、矿山项目、挖沙等;修建建筑物包括开发房产项目等。构成犯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恶劣情节”,包括从行为手段、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是否在核心保护区、非法开垦、开发的规模等情节进行综合判断。对于出于生产、生活需要,非法开发建设一些设施,未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后果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三、典型案例
赵某某、辛某某犯破坏自然保护地罪案
L矿区位于大熊猫国家公园某片区的核心保护区,于2017年12月关停,已拆除生产设施、查封井硐,施行生态恢复。2020年8月,被告人赵某某、辛某某和冯某(已死亡)为谋利,商议共同到L矿区内盗取铅锌矿石。为便于进入L矿区,三人雇人将国家公园核心区入口的大石头破碎,强行打通进入核心区的通道,破碎后的碎石用于铺设、硬化路面、垒彻堡坎等,并雇人将小路上的植物砍倒,形成约一米宽的路。其后,三人先后将发电机、电镐、电线、矿灯、汽油、生活物资等物品搬入L矿区,在矿洞内用电镐、錾子等盗采矿石约15天,凿获矿石约40吨。2020年11月,辛某某、冯某用电镐凿矿时引发矿洞跨塌,辛某某、冯某被垮塌的矿石掩埋,冯某当场死亡、辛某某受重伤。
2021年8月,辛某某与李某(另案处理)为将L矿区盗采的铅锌矿石运出后出售获利,强行打开主矿洞,用石头和混凝土对核心区内已经封闭的部分道路进行硬化,并购买6匹骡子并雇人在大熊猫国家公园内生产生活20余天,二人盗运矿石约6吨。
同年9月,赵某某带领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L矿洞内查看矿石,李某某等人及其使用的骡子在大熊猫国家公园内生产生活7天,盗运矿石重量约4吨。后李某某在运送矿石过程中被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分局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
经鉴定,L矿洞内遗留的袋装铅锌矿石重30472.02kg,铅平均品位15.65%,锌平均品位42.10%,价值10665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赵某某为盗采盗卖矿石,明知在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区范围内,仍违反自然保护地保护法律法规,破碎国家公园用于封堵入口的挡路石、用混凝土硬化路面,私自开启矿洞,人员、骡马在核心保护区内反复踩踏,携带汽油、煤气等危险物品进入核心保护区并使用以化石燃料为能源的机具,在核心保护区生产生活并随意弃置废弃物及生活垃圾,肆意盗采、盗运矿石等行为严重破坏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生态环境并造成人员伤亡,属法律规定的后果严重、情节恶劣,其行为应以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定罪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辛某某犯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等。
四、刑事风险防范建议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是2021年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由于入刑时间较短,当前在司法实践中的案例还比较少,上述案例是首例以破坏自然保护地罪追究破坏国家公园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案件。
建立自然保护地的目的是守护自然生态,保育自然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与地质地貌景观多样性。我国自然保护地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及自然公园三种类型,《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实行分区管控,原则上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限制人为活动。自然公园原则上按一般控制区管理,限制人为活动。”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不可避免地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不利于人与自然和谐可持续发展,因此,该罪名的设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前,随着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的实施,国家对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维护越来越重视,对破坏自然保护地的违法行为也会逐渐加大查处力度。现实中,由于矿产资源大多埋藏于地下,矿产资源的开采、开发活动也大多需要占用大量土地,并会对地表植被等资源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因此,矿山企业今后在开展矿业开发活动时,一定要关注自然保护区的相关规定。比如,在划定矿区范围或者进行矿区建设前,先要向有关部门查询确认拟开发范围内是否存在自然保护区,如果存在自然保护区,则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者调整开发范围。一旦违反规定擅自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建设开发活动,就有可能触犯本罪。
汪婷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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