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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高额滞纳金时矿业权人应当如何处理?

  • 2023-08-07 23:48:15
  • 来源:公众号:自然之律
  • 作者:李震宇 计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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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于公众号:自然之律,原文链接:原创集锦丨我国矿业权出让收益滞纳金问题系列实务文章之五:面对高额滞纳金时矿业权人应当如何处理

 

无论是对于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还是对于矿业权人而言,妥善解决滞纳金问题都必须要回归到对滞纳金性质及目的这两个关键问题上来。当矿业权人面临高额滞纳金时,笔者建议:

一、主动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了解情况并搜集有利证据

矿业权人被催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及滞纳金时,应当主动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具体情况,包括欠缴出让收益的基本情况、限期履行期限、滞纳金的计算方式、逾期仍不缴纳的法律后果以及异议反映程序、维权渠道等。避免因信息了解不全面,错失与行政机关的沟通良机。另一方面,对于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及滞纳金行为存在异议的,应提前搜集整理对自身有利的证据,作为提出异议及维权的基础。

二、及时进行陈述申辩降低产生高额滞纳金的风险

法律在对滞纳金作出规定的同时,也赋予了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的途径。即,矿业权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听取意见并进行记录、复核。如果矿业权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因此,针对限期缴纳通知或催告通知,矿业权人应当引起足够重视,切勿产生侥幸心理,应尽快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利文件,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三、与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积极协商寻求减免滞纳金的空间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出让收益滞纳金进行适当减免不仅有法可依,也是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当被征收高额滞纳金时,矿业权人应当及时与其进行沟通,寻求妥善的补救措施或处理方案,争取获得滞纳金的减免。特别是在确认、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行为存在违法之处以及不可归责于矿业权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欠缴时,更应当主动向相关部门进行充分说明,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启动法律程序达到减免滞纳金的目的。

四、必要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积极维权

加收滞纳金依法有其应当适用的条件以及程序。如果矿业权人不服,也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积极维权。由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对于复议期限、起诉期限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且期间短暂,笔者在过去处理案件中也经常遇到矿业权人因错过复议期限、起诉期限而面临无法启动法律维权程序的不利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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