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于公众号:自然之律,原文链接:案例解析丨矿山关闭损失无法鉴定,可根据关闭政策并结合矿山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案件 · 导语
由于政府违法关闭行为,导致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程序确认矿山关闭实际损失金额时,法院根据该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专项奖补资金的政策,并考虑到矿山实际生产能力高于奖补政策规定的具体情况,酌情提高计算损失金额具有参考借鉴意义。
关键词:政策性关闭 行政强制 行政补偿
案情概述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相关政策,2014年9月19日,某市政府向省政府呈报《关于批准同意我市煤矿关闭退出方案的请示》,后获得批准同意。本案原告A矿被列入该市2015年关闭退出煤矿名单。2015年11月1日,本案被告B县政府安排当地镇政府对A矿实施强制封闭,未与A矿签订关闭补偿协议,也未作出关闭决定。
原告A矿对强制关闭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市县两级政府共同强制关闭行为违法,并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2297196元及利息。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B县政府申请对A矿损失进行重新鉴定,法院遂委托某资产评估公司和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审计。后两机构以基础材料缺失,无法作出评估审计,将该审计评估事项退回。
后经法院审理查明,根据该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相关政策规定,对于依法关闭的落后小煤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奖励、补助。“关闭退出专项奖补资金”包括奖励、补助关闭煤矿职工安置费、经济损失、实施关闭等费用支出。根据政策,9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的奖补资金一般包括:中央财政奖补100万元、省级财政奖补300万元、市级财政奖补500万元、县级财政奖补500万元,共计1400万元。
另查明,2013年9月29日,该省煤炭管理局作出对A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的批复,认定该矿原登记生产能力9万吨/年,通过对矿山提升、通风能力、供地系统、井下运输等系统升级改造,最终核定A矿矿井生产能力为15万吨/年。
裁判摘要
综合本案两审及再审裁判文书,法院主要观点如下:
一、市县政府两级政府是否作为本案共同被告?
法院认为,B县政府依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关闭退出的实施意见,系落实煤矿关闭退出的责任主体。且根据封闭井口相关的新闻资料、照片以及整改通知等证据,可以证实B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A矿进行封闭,因此B县政府系本案的适格被告。
二、强制关闭A矿的行为是否合法?
法院认为,B县政府依政策关闭A矿,对其作出了强制关闭的行政事实行为,该行为严重违法。
首先,该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政策,均规定对所要关闭的煤矿应当作出关闭决定,再签订关闭协议,还明确了具体落实时间,但事实上,以上步骤均未到位。
其次,本案中因B县政府未作出关闭决定,没有进行催告,剥夺了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又因未与A矿签订关闭协议进行补偿,直接强行封矿,侵犯了A矿的财产权,故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仅程序违法,且实体上也违反了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
三、A矿是否应当获得补偿或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A矿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相关赔偿义务机关应予以赔偿,B县政府是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应对A矿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如何确定违法关闭矿山的赔偿范围以及金额?
根据该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政策,相关“关闭退出专项奖补资金”主要奖励补偿的是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的小煤矿。而A矿最终核定涉案矿井生产能力为15万吨/年,如对按照上述奖补资金进行赔偿,未能对扩大产能的投入进行弥补,显失公平。由于各方均未能举证证实A矿为扩大产能的投入损失数额,且法院也无法对该损失数额进行评估,最终酌定该部分的损失可以9万吨/年的小煤矿为标准,结合涉案煤矿的产能,按照产能比例进行折算。
另外,由于B县政府违法关闭A矿,导致A矿无法对相关机器设备进行搬迁、移动和再利用,该部分财产损失依法也应予以赔偿。对该部分财产的损失数额,各方同样均未能举证证实,也未能对该损失数额进行评估,可以酌情确定该部分的损失数额为100万元,B县政府应予以赔偿。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由B县政府赔偿A矿各项损失243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5年11月1日起计算至赔偿款支付之日止)。本案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亦支持了二审判决。
法律分析
一、确定赔偿范围和金额时应坚持全面赔偿和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
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应当坚持全面赔偿和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确定赔偿范围和金额,才能够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起到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惩戒及规范作用。本案原一审判决,仅以该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奖补政策作为B县政府违法关闭A矿的赔偿范围,并未考虑A矿实际生产能力以及其他财产损失问题,不符合全面赔偿的基本原则,也未体现出对于违法行政的惩戒作用,故在二审阶段予以纠正。
二、矿山关闭实际损失无法通过鉴定程序确定时,可根据政府奖补政策并结合关闭矿山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本案中由于B县政府的违法封矿行为,导致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程序确认矿山关闭实际损失时,法院根据该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专项奖补资金政策,并考虑到A矿实际生产能力高于奖补政策规定的实际情况,酌情提高计算损失金额并支持了地面设备设施损失,具有参考借鉴意义。但是,值得注意是虽然本案最终确认B县政府违法关闭矿山,但也没有全部支持A矿起诉时所提出的182297196元损失金额,根本原因在于A矿也未就其实际损失金额提出切实有力的证据支持。
律师 · 提示
在笔者在所接触的矿山关闭补偿纠纷案件以及咨询中,发现很多矿山企业由于生产经营不够规范,导致大量的矿山投入包括地下井巷工程、设施设备、人力成本等缺乏必要的合同、资金支付凭证等证据支持。矿山关闭后,因不具备下井条件,也无法启动相应的鉴定程序。由于矿山关闭行政补偿或赔偿案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如果不能对实际损失情况提供充分证据,诉讼请求就存在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风险。因此,在矿山关闭补偿或赔偿纠纷案件中,主张矿山关闭损失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政策依据,是关键核心点。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和帮助,以便更好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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