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于:自然之律,原文链接:新规速递丨河北省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
导言
2023年5月29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发布《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方案》(冀自然资字〔2023〕109号,以下称“方案”),要求利用1个月时间,集中查处一批违法违规采矿案件,打击惩治一批违法分子,修复治理一批非法矿山(矿点),实现矿产资源违法违规问题“动态清零”。
01
重点打击七种违法行为
根据方案要求,重点打击范围包括:无证非法采矿,持证矿山越界开采,持过期采矿许可证采矿,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吊销后继续采矿,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采矿和擅自改变开采方式,以工程建设、矿山整治修复、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治理、土地整治等项目为名私挖乱采,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盗采等违法行为。
02
分为三个阶段开展集中整治工作
1、全面排查阶段(5月29日-6月5日)
围绕排查重点,进行全覆盖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实行台账化管理,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逐级签字上报。6月5日前,各市填报《非法采矿排查问题清单》,经政府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省厅。
2、集中整治阶段(6月6日至6月30日)
对非法采矿点,取缔到位,及时进行修复治理。
对超越批准事项勘查开采的,立即立案查处,符合吊销许可证情形,坚决依法吊销取缔。
对已下达关闭决定未注销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及时验收到位,按程序注销采矿许可证。
对以矿山修复名义、安全隐患治理、土地整治等为名私挖乱采的,立即责令停工,依法对施工单位严肃查处,对项目监管审批情况进行责任倒查。
对非法采矿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对发现公职人员失职渎职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交纪委监委。
3、总结报告阶段(7月1日-7月5日)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切实将非法采矿问题查处整治到位,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7月5日前,填报《非法采矿排查问题整改清单》和编写整治总结报告,经政府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省厅。
法律风险提示
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无采矿许可证的,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以及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而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均存在被认定为非法采矿的重大风险。非法采矿行为除了会受到行政处罚之外,情节严重的,还将触犯刑法,涉嫌非法采矿罪。
本次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以紧急通知的形式下发《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方案》,显示出河北省对于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采矿行为决心之坚定、整治之彻底。各矿业权人及相关人士,切勿盲目大意,应加强合法开采意识,规范开采行为。因非法采矿在矿产资源认定、价值认定、无证或越界开采事实认定、责任人认定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疑难复杂性,必要时可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
《方案》全文: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方案》的紧急通知
冀自然资字〔2023〕10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综合执法局:
为落实5月24日省政府严厉打击非法采矿问题紧急视频会议精神,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的紧急通知》(冀政办传〔2023〕9号)要求,省厅制定了《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联 系 人:吴原超
联系电话:0311-66771852(传真)
邮 箱:zrzytdjffck@163.com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5月28日
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的紧急通知》要求,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采矿行为,有效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非法采矿问题,摸清底数,利用1个月时间,集中查处一批违法违规采矿案件,打击惩治一批违法分子,修复治理一批非法矿山(矿点),确保应关闭取缔的立即关闭取缔,应立案查处的及时立案查处,实现矿产违法违规问题“动态清零”,健全矿产“全链条”管理长效机制,切实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清非法采矿问题底数。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乡镇(街道),按照职责分工,集中力量对行政区域内无证非法采矿,持证矿山越界开采、持过期采矿许可证采矿、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吊销后继续采矿,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采矿和擅自改变开采方式,以工程建设、矿山整治修复、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治理、土地整治等项目为名私挖乱采,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盗采等行为进行“拉网式”排查,彻底摸清底数。
(二)严厉打击,全面整治非法采矿问题。对排查发现的各类非法采矿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予以查处到位。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一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问题,重大典型案件坚持一案三查,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震慑一方。
(三)认真总结,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严格落实《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3〕1号)要求,通过专项行动梳理总结监管漏洞,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链条”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细化市、县、乡镇(街道)责任体系,确保巡查到位、监管到位、整治到位。
三、实施步骤
(一)全面排查阶段(6月5日之前)
围绕排查重点,逐乡镇、逐山沟全覆盖排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实行台账化管理,逐级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逐级签字上报。6月5日前,各市填报《xx市非法采矿排查问题清单》(附件1),经政府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省厅。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6日-6月30日)
对非法采矿点,按照“三不留、一毁闭”的标准取缔到位,及时进行修复治理,防止死灰复燃。对超越批准事项勘查开采的,立即立案查处,符合吊销许可证情形,坚决依法吊销取缔。对已下达关闭决定未注销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及时验收到位,按程序注销采矿许可证。对以矿山修复名义、安全隐患治理、土地整治等为名私挖乱采的,立即责令停工,依法对施工单位严肃查处,对项目监管审批情况进行责任倒查。对非法采矿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对发现公职人员失职渎职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交纪委监委。
(三)总结报告阶段(7月1日-7月5日)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切实将非法采矿问题查处整治到位,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7月5日前,各市填报《xx市非法采矿排查问题整改清单》(附件2)和编写整治总结报告,经政府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省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的紧急通知》要求,切实履职尽责,多措并举,将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当做目前重中之重的工作,主要领导亲自安排部署,分管领导亲自推动落实,充分发挥行业领域牵头作用,指导县、乡镇做好排查整治工作。
(二)强化部门联合。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省两办《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要求,强化与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协作配合,健全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机制,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坚决遏制非法采矿问题发生。
(三)强化督导考核。省厅将组成厅级领导带队的联合督导组,对各市排查、整治情况督导检查,对各市上报的排查数据组织技术单位抽查核实,对工作不落实、执法不严、有案不查、弄虚作假的地区在全省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依纪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责问责,绝不姑息。
(四)强化舆论沟通。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媒体和群众监督作用,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倒逼加强改进矿产资源保护利用,及时关注、核查、处理媒体舆情和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尽最大限度避免造成负面影响。对主要媒体的监督,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向省厅和当地党委政府报告,争取工作主动。
附件:1.xx市非法采矿排查问题清单.doc
2.xx市非法采矿排查问题整改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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