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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号文在采矿权管理及矿业权转让方面的突破

  • 2023-05-21 08:13:44
  • 来源:雨仁矿业律师
  • 作者:刘占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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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于:雨仁矿业律师,原文链接:雨仁研究 | 4号文在采矿权管理及矿业权转让方面的突破

 

4号文在采矿权登记管理方面,作出了更有利于矿产资源开发的相关规定。

1.4号文取消了“矿区范围划定”审批程序,大大缩减了办证时间

关于矿区范围划定,2017年16号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设置了采矿权审批登记前的“矿区范围划定”审批程序,实务中,有的矿业权人,就一个矿区范围划定,可能长达几年都得不到批准,严重影响采矿权的设立及矿产资源开采进程。

基于矿区范围划定与采矿权新立登记具有一定的重复性,基于实务中采矿权证审批周期长,4号文将原来先划定矿区范围,后申请采矿权新立登记两次审批合并,简化为一次审批,明确采矿权申请人依据拟申请的矿区范围编报相关资料,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时对矿区范围一并审查确定。这无疑会大大缩减采矿权人的办证时间,减少采矿权人的办证成本。将会极大地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的进程,为下游产业发展提供强大的资源保障。

2.对探矿权转让的条件及年限限制进行了调整,促进了探矿权在二级市场上的流动性

为进一步搞活矿业权二级市场,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4号文将协议出让取得的矿业权转让限制年限由10年调整为5年。同时,对勘查开采主体有特殊资质要求的矿种,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人之间,转让变更不受5年限制。具体规定如下 :

4号文在探矿权转让方面,做出了有利于探矿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探矿权申请变更主体,不受持有探矿权满2年的限制。以协议方式取得的探矿权申请变更主体,应当持有探矿权满5年。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符合勘查主体资质条件申请人之间的转让变更可不受5年限制。

4号文在协议取得的采矿权变更主体作了如下规定:在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采矿权申请变更主体,应当持有采矿权满5年。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符合开采主体资质条件申请人之间的转让变更可不受5年限制。

矿业权在二级市场上的充分流动,是市场配置资源的主要方式和典型表现。尽可能促进矿业权流转,取消有关条件限制,会极大的促使矿业权流转至有资金实力、有开发能力的市场主体手中,符合对不可再生的矿产能源达到综合利用的效果。

 

刘占国律师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主任

手机:18611202276

邮箱:liuzhanguo@yuren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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