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于:雨仁矿业律师,原文链接:4号文体现的矿政管理理念的变化
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老师写了一本书《理念的力量》,书中表达的一个核心思想是:理念是重要的,人的行为不仅受利益的支配,也受理念的支配;社会的变革、人类的进步都是在新理念的推动下出现的,没有理念的变化就没有制度和政策的改变。
通过4号文细微的变化,能体现出管理者对于矿政管理的理念正在发生变化。
变化之一:从以“管理者”为主导转向以“矿业权人”为主导,凸显了管理者的服务意识
4号文的标题中没有使用“审批”二字,突出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服务于矿业权人的特点。
2017年14号文、16号文的标题分别是《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4号文的标题是《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没有使用“审批”二字,事情虽小,但意义重大。
笔者认为,这恰恰体现了管理者的理念,从以“管理者”为中心转向了以“矿权人”为中心,由过去的“居高临下”变为了“服务至上”。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确应该如此,投资者投资一个探矿权一般会面临巨大的风险,既然如此,为什么取得一个探矿权还需要管理部门层层审批?为什么还要对投资者身份进行“营利法人”的限制?为什么个人不能出钱找矿?为什么还要对一个高风险的探矿权转让进行条件限制等等。相较于之前的规定,这种变化是符合矿产地质规律的“正向”变化,很好。
变化之二:在矿产勘查开发与生态环保的关系上,强调了矿产勘查开发的重要性
4号文件规定:设立探矿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及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设立采矿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绿色矿山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及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
就上述探矿权、采矿权设立需要符合的前置条件来看,首先突出了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其次才是生态环境保护。一改2017年14号文规定的“设立探矿权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等政策要求”。
这种变化主要体现了矿产资源这种不可再生资源其作为“工业粮食”的重要地位,也表明了保护环境应注重在开发中保护,不能仅为了保护环境,而使矿业勘查开发停滞不前。当然,这里强调的是在矿业开发中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而决不是“不重视”生态环境保护,这才是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置于一个正确的位置,而不是以前的谈“环保”而色变。
笔者期待上述矿政管理理念的变化,能使得矿业发展回归到正常发展的道路上来。
刘占国律师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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