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于:雨仁矿业律师,原文链接:雨仁研究 | 关于尾矿库坝高限制政策的反思
近两年,尾矿库安全问题在矿业安全生产中的重要性不断提升,国家对于尾矿库安全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但是,随着对尾矿库安全要求的提高,部分政策出现了“矫枉过正”的现象,与矿产资源开采的自然规律不适应,一定程度影响了矿业的发展。
一、关于尾矿库坝高的现行政策
2020年2月,应急管理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8个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0〕15号),工作方案规定“严禁新建“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该政策出台后,在全国范围内将不再批准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建设项目,不仅包括尾矿库的新建项目,还包括原尾矿库加高后超过200米的建设项目。该政策出台对于大型矿山影响巨大。
二、需要讨论的问题
(一)尾矿库是矿产资源开采的必要辅助设施,限制尾矿库等同于限制资源开采。
尾矿是对开采矿石进行分选提炼出有用的资源后,剩余无法利用的部分。除了少数可以使用填充法采矿的矿山和砂石等不用分选的矿种外,绝大多数矿产资源的开采均会产生尾矿。一个矿山依据其资源储量和品位,能够产生多少尾矿是可测算的,因此在资源开采前,矿山企业需要提前建设可以容纳产生尾矿的尾矿库。如尾矿库库容不足,则矿山企业将无法开采资源。
(二)尾矿库坝高的限制会增加对于环境的负面影响。
尾矿库的库容完全取决于其占地面积和坝高,在尾矿总量固定的前提下,限制尾矿库坝高等于要求增加尾矿库的占地面积。更多的占地可能导致更多的植被破坏,更多的土地占用,对于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恶劣的影响。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下,要求工业企业尽可能减少对于环境的扰动,限制尾矿库坝高的限制政策显然不能达到这个效果。
(三)限制尾矿库坝高可能导致对于国家矿产资源的浪费。
一个矿山,根据其资源储量和品位,产生的尾矿基本是固定的。当这个矿山的尾矿库库容不够时,必然要增加以保证矿山的正常生产。限制尾矿库坝高后,矿山企业只能选择征用更多土地的方式增加库容。但是目前多地对于土地的出让和征用有诸多限制,如林草地的限制、用地指标等等,导致无法扩容,矿山企业在此情况下只能放弃剩余的矿产资源。已经开采的矿山,放弃一段时间无人维护后,其内部结构会发生较大变化,如原巷道积水、坍塌等,致使被放弃的资源将永远无法被利用。矿产资源作为国家重要的不可再生资源,是企业的损失,更是国家的损失。
(四)尾矿坝高与其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并没有必然关联
通过梳理分析国内外发生的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发现,尾矿库坝高与溃坝事故的发生毫无关系。在国内外影响较大的溃坝事故中,尾矿库的坝高均未超过200米,如:山西襄汾新塔矿业尾矿库溃坝事件,坝高50.7米;镇安金矿尾矿坝溃坝事件,坝高50米;巴西Fundão尾矿库溃坝事件,坝高120米;巴淡水河谷Córrego do Feijão铁矿溃坝事件,坝高86米;美国布法罗河煤矿尾矿库溃坝事件,坝高45米;智利埃尔、得布雷等十二座尾矿坝溃坝,坝高均在5-35米之间。由此可见,限制200米的坝高并不能起到避免尾矿库溃坝安全事故的作用。纵观全球,除中国外,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对于尾矿库的坝高有硬性要求。就安全政策而言,限制尾矿库坝高的科学依据有待进一步讨论。
三、政策建议
尾矿库的安全,关于到一个企业的生命,一旦发生溃坝事故,企业将无法继续经营,企业对于尾矿库的安全尤为重视。多数企业的诉求,并非要求放宽尾矿安全政策,而是请求管理部门更为科学、合理的制定保障尾矿库安全的、行而有效的政策措施。此外,需要200米以上坝高尾矿库的矿山一定是大型矿山,通常掌握在大型矿业企业手中,这些矿业企业更为规范,更注重生产安全,且有能力、技术和资金妥善解决尾矿库安全问题。
1.建议进一步论证尾矿库安全的影响要素,尤其是坝高对于尾矿库安全的影响。
2.科学合理制定尾矿库安全的评估标准规范,从技术层面保障尾矿库的安全。
3.尽快修改尾矿库坝高限制的政策,保障矿山在安全的前提下正常经营生产。
靳松律师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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