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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责任清晰的矿业权退出保护区行政补偿,却毁于一场错误的民事诉讼

  • 2023-03-23 17:10:02
  • 来源:云南矿业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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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于:云南矿业律师团队,原文链接:别做这样的大冤种!原本责任清晰的矿业权退出保护区行政补偿,却毁于一场错误的民事诉讼
 

导读:这是本公众号发过的一篇旧文,之所以编辑重发,是因为在接待咨询中看到不断有矿业权人在类似问题上重蹈覆辙,损失惨重,权且当做统一回复和提醒吧

本案是因探矿权与水库水源保护区重叠不能延续而引发的补偿纠纷。云南XX矿业公司因探矿权勘查区和设置在先的水源保护区重叠而无法继续延续,从而应该从探矿权出让人XX省国土资源厅处获得相应的行政补偿/赔偿,本来是很有条件和希望的,但却因维权方向和策略选择的一错再错,且不知变通,耽误了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面临数千万元损失的结局。 

 

案件背景

 
云南XX矿业公司在2010年9月与XX省国土资源厅签订《XX省探矿权出让合同》,取得XX铜矿普查探矿权,勘查区面积22平方公里,交纳出让金1600万元。取得探矿权证后又投入大量资金、人力进行资源勘查。
该探矿权在2018年办理年检及延续时未能通过,县国土局告知的原因是勘查区与某水库水源保护区重叠,且重叠面积多达12平方公里。政府方面披露的信息显示,该水库是在2007年7月即划定了水库保护区范围,而该探矿权于2010年11月才取得探矿权证,故水库保护区的划定时间早于探矿权出让和探矿权证取得的时间。
2018年5月探矿权到期后,某县国土局向该矿业公司送达了《关于责令停止勘查活动的通知》。
 第一阶段  民事诉讼
在确定探矿权因与水库保护区重叠而无法延续的事实后,云南XX矿业公司于2018年5月以某县人民政府、某县水务局、某实业有限公司(水库使用单位)为被告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要求各被告赔偿因探矿权被水库保护区影响不能延续而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经过一审、二审,XX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某县政府于2007年7月划定水库水资源保护区的行为属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并未违反相关规定,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不构成民事侵权为由,驳回了该矿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后该公司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被驳回。

第二阶段 行政诉讼


在通过民事诉讼路径维权完败后,云南XXX矿业公司又于2019年4月以XX省自然资源厅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以水库水源保护区划定在前,被告未经核实便对涉案勘查区块进行出让,并授予原告探矿权证,最终又因与水源保护区重叠导致其不能有效行使探矿权为由,要求撤销双方于2010年9月签订的《XX省探矿权出让合同》,并由XX省自然资源厅向其补偿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即便按原告自述其在2018年5月某县国土局拒绝为其办理涉案探矿权延期时才得知权利受到侵害,也应当在六个月内积极主张权利,但原告直至2019年4月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已超过法定六个月的起诉期限,故驳回了云南XXX矿业公司的行政诉讼。

至此,在历经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后,云南XX矿业公司因探矿权被迫退出水源保护区尚未得到分文补偿。
 

维权决心坚决,维权行动迅速,但没有任何效果

 
【民事诉讼】
2018年办理年检及延续时未能通过,县国土局告知原因是勘查区与某水库水源保护区重叠
2018年5月,探矿权到期后,某县国土局向云南XX矿业公司送达停止勘查活动的通知
2018年5月,该矿业公司以某县人民政府、某县水务局等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索赔5000万元
2018年9月,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驳回该矿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9年2月,该矿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立案
2019年4月,二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9月,最高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该矿业公司的再审申请
 
【行政诉讼】
云南XX矿业公司以某县国土资源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但又于2018年12月以补充新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2019年4月,该矿业公司以XX省自然资源厅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双方于2010年9月签订的《XX省探矿权出让合同》,并由XX省自然资源厅补偿原告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2019年10月,法院以超过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该矿业公司的起诉。
 

维权失败原因分析

 
一、先后两次搞错责任主体
第一次,该矿业公司在对与探矿权重叠的水库建设和使用的相关方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之前,并未对水库保护区和探矿权设立的先后时间关系和责任主体进行厘清和确认,盲目起诉导致民事诉讼最终因水库保护区设立在先,且手续合法,水库相关方无承担责任的理由和依据而维权失败。
第二次,该矿业公司在提起解除探矿权出让合同的行政补偿诉讼时,先是起诉了并无责任的某县国土局,并未在第一时间直接向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并颁发探矿权证的XX省自然资源厅提起诉讼,终因超过起诉期限而被驳回起诉。
 
二、既选错方向,又一条路走到黑,痛失获补偿机会
该矿业公司至少是在民事诉讼一审过程中就已经明确得知水库保护区范围划定的时间,要早于探矿权设立的时间(当然也不排除在提起诉讼前该矿业公司就从某县国土局的答复中知道该水库的保护区划定在探矿权设立之前),在这一关键事实出现后,如果之前提起民事诉讼的策略错误,此时完全来得及调整,但该矿业公司没有顺势调整诉讼策略果断放弃民事诉讼转而提起行政诉讼,而是将错误的民事诉讼进行到底,继续进行一审、二审,甚至在行政诉讼审理期间还提起了民事再审,结果近60万元的诉讼费打了水漂不说,关键还因此彻底耽误了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最终使得该矿业公司向行政补偿责任主体XX省自然资源厅提起的行政诉讼因超过起诉期限而被法院驳回起诉,当然也未能以行政诉讼获得任何补偿。
 

带给矿权人的经验和教训

 
不得不说,本案中,从水库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与探矿权设立的时间先后关系来看,探矿权出让人XX省自然资源厅在出让探矿权时没有注意到勘查区块和在先设置的水源保护区的重叠,未尽到合理的职责范围内的注意义务,其过错和探矿权因与水库保护区重叠而不能延续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比较清楚的。先不论维权成功后执行行政机关的难易与否,仅仅从法理上看,云南XX矿业公司因探矿权勘查区块和在先的水源保护区重叠而无法继续延续,从而应该从探矿权出让人处获得相应的行政补偿/赔偿,本来是很有希望的,但却因维权方向和策略选择的一错再错,且不知变通的一条路走到黑,历经三年维权而一无所得,面临数千万元损失的结局,着实令人惋惜。
 
三点重要经验
第一是当矿业权因与各类保护区、建设项目重叠而无法延续、变更而面临如何补偿时,应全面了解、核实形成影响矿业权延续变更障碍的原因,确定权利的先后关系,并懂得及时固定基本的事实和证据,在准确确定法律关系和责任主体后,要及时!及时!及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有效的法律救济程序,包括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等。同时,非常不建议仅仅只依赖信访等非法律程序反映意见和诉求,从而耽误了法律赋予的救济权利。
第二是要懂得“术业有专攻”的道理,在所面临的问题已经超出自己认知范围和经验的情况下,及时寻求外力协助,把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去做,才是争取好的结果的正确方向。当然,所托非人同样误事,就如同生病找医生,没有人会去找眼科医生治心脏病,更不会仅仅因为便宜而在社区医院做开胸开颅的大手术,即便这家医院敢做这样的手术。
第三是遇到事时不要忘记前面两点。

云南矿业律师团队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蒋文军律师13888801611;郭庆律师13769117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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