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于:雨仁矿业律师,原文链接:雨仁研究 | 西藏利益共享机制对矿产能源企业的影响分析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1月30日对外发布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优势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优势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机制,对于矿产资源企业有哪些影响,本人根据文件有关内容简要分析:
一、明确主营业务为矿产资源相关的企业实行利益共享机制
该文件第二条第一款界定了优势资源范围“我区优势资源是指清洁能源、矿产资源、旅游景观、中(藏)药材资源等方面的特色优势资源。”该文件第二条第二款明确了“优势资源开发企业是指在我区从事以上方面资源开发、利用、加工、销售等并作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包括中央企业、招商引资企业和本地企业。”即在西藏地区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加工、销售等并作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包括央企、地方国企、民企,均实行开发利益共享机制。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土地补偿费、现金等资产入股
该文件第二条第三款提出“入股资产应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未利用地等非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除以土地补偿费入股外,当地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现金方式入股。”根据该规定,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土地补偿费、现金入股矿产资源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补偿费入股的,西藏自治区责成政府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牵头,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优势资源开发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意味着矿产资源开发企业难以拒绝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补偿费入股的要求。
三、矿产资源企业可以租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该文件第三条第一款提出“优势资源开发项目区域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登记后,可以出租给优势资源开发企业使用。”根据该文件,矿产资源企业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但是该租赁土地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需要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登记。
四、矿山资源企业受到以土地补偿费入股的股权比例、固定分红、股权变更限制
该文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土地补偿费股比原则上在5%-15%之间,享受固定股比分红,不能以转让、增资、扩建等理由改变股份比例”,根据该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补偿费入股后,矿产资源企业股东需要让渡5%-15%股比,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固定分红,无论企业转让、增资、扩建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比不能被稀释减少,这对矿产能源企业后续引进投资者或者筹集资金都增加了难度。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设置集体股权及其权利和限制
该文件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以全额或者部分集体土地补偿费入股开发项目,并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设置集体股权。……集体股权原则上不得用于质押、担保,对依法转让的集体股权,优势资源开发企业享有优先回购权……集体股权持有者不参与项目经营管理和决策,不得享有持股特权或优先权,但应享有知情权、监督权等股东基本权利。”根据该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集体股权,原则上不得被质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参与矿山资源项目经营管理和决策,不享有持股特权或优先权,但是享有股东知情权和监督权等股东基本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其持有的集体股权时,矿产资源企业享有优先回购权。
六、矿产资源企业要优先使用当地农牧民专业运输队、施工队、转移劳动力
该文件第四条第一款提出“优势资源开发企业除自备的机械设备外,还需租用其他机械设备及运输车辆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当地农牧民成立的专业运输队承担相应运输工作。按照市场原则协商确定运费,运费不高于当地市场价。”
该文件第四条第二款提出“优势资源开发企业需向外承包的工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给本地有相应资质和承揽能力的农牧民建筑施工队伍。”
该文件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优势资源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应用尽用、能用尽用”的原则,尽可能多地实施以工代赈,帮助当地群众就近实现务工增收,重点优先安排被占用土地、受影响的农牧民及其子女就业。企业设立之初要提前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用工计划、岗位要求和培训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矿产资源企业需租用其他机械设备及运输车辆的、向外承包的工程,招聘员工的,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使用当地农牧民成立的专业运输队、建筑施工队伍以及劳动力。矿产资源企业企业设立之初要提前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用工计划、岗位要求和培训要求。
七、矿产资源企业要在运营项目地注册成立子公司,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该文件第五条提出“鼓励和支持从事优势资源开发的企业在运营项目地注册成立子公司,依法缴纳有关税费。优势资源开发企业将运营项目转让给其他企业,且受让人未在运营项目地注册成立子公司的,鼓励和支持其在运营项目地注册成立子公司。”根据该规定,矿产资源企业要在项目所在成立子公司,项目转让的,受让人也需要在项目运营地有子公司,并依法在当地缴纳有关税费。
八、资源税绝大部分品目从价计征,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
该文件第六条提出“……对绝大部分优势资源品目实行从价计征,使资源税与反应市场供求关系的资源价格挂钩,建立税收自动调节机制,增强税收弹性。同时,按照清费立税原则,将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改变税费重复、功能交叉状况,规范税费关系。”根据该规定,矿产资源企业资源税绝大部分品目实行从价计征,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
九、以企业主导产业为引领,鼓励和支持配套产业发展
该文件第六条提出“当地政府要鼓励优势资源开发企业发挥主导产业的辐射带动作用,利用项目运营的有利条件,鼓励投资建设能搞活经济,带动就业的相关配套产业。引导新能源产业协调全面发展……积极发展工业旅游、休闲观光农业等新业态新模式。”根据该规定,矿产资源企业可以结合矿山实际情况,建设相关配套产业,比如将矿山恢复治理项目建设为旅游观光基地等。
十、开展“一企帮一地”活动,捐赠所得税前扣除
该文件第八条提出“鼓励和支持在我区从事优势资源开发的企业,积极参与全区强基惠民驻村活动,将优势资源开发企业的驻村点安排在运营项目所在地村庄。深入开展“一企帮一地”活动,积极支持或参与基础设施和新农村建设……对优势资源开发企业用于当地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依法在税前扣除。”根据该规定,矿产资源企业将参与项目所在地村庄帮扶活动,有关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一、矿产能源企业要坚持底线思维,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该文件第十条第四项明确要求“……项目应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行业规划,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及节能审查,必要时开展跟踪评价和环境影响后评价,避免造成重大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矿产能源企业在发展的同时,环境保护仍然是底线。
马于淇律师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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