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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程序之二——鉴定程序要求

  • 2022-12-30 08:54:48
  • 来源:雨仁矿业律师
  • 作者:刘占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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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于:雨仁矿业律师,原文链接:雨仁研究 | 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程序(以内蒙古为例)之二——鉴定程序要求

 

一、申请与受理

办案机关在委托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价值进行鉴定前,必须查清“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破坏的范围”,否则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对相关委托鉴定不予受理。

二、鉴定流程

按照“价值调查、专家评审和鉴定委员会审查”的流程办理。

1.价值调查。申请单位发出《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调查鉴定工作委托书》,委托具有矿产勘查能力的地勘单位承办。承办方组织对矿产资源破坏现场进行勘查,调查是否属于破坏性开采及矿产资源被破坏的情况,编制《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调查报告》。申请单位和承办方对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负法律责任。

2.专家评审。根据矿种和调查鉴定主要工作,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在专家库中抽取3至5名地质、采矿、测绘等方面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不得与所涉案件有利害关系)组成专家组,对承办方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评审。主要评审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委托的承办调查单位是否具备调查资格;

(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调查报告》是否合规,调查方法是否有效、破坏范围是否明确、资源量估算各项参数选择和确定是否符合规范、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计算方法是否合理、计算结果是否正确、附图附表附件是否齐全(包括但不限于测量成果表、地形地质图、剖面图、开采现状图、储量/资源量估算图)等;

(4)当地物价部门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中的矿产品是否与调查报告中矿产品一致,采用价格时间是否与非法开采、破坏性开采时间一致;

(5)专家组认为需要评审确认的其他内容。

评审专家出具价值鉴定意见,并附评审专家签字表。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对专家出具的鉴定意见进行认定后,提请自治区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审查。

3.鉴定委员会审查。自然资源厅设立自治区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对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认定的价值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牵头处室为厅矿业权管理处。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申请鉴定是否符合受理范围;

(2)地调院组织的专家评审程序是否合规,抽取的评审专家是否在专家库中备案;

(3)鉴定委员会认为需要审查确认的其他内容。

三、鉴定机构的工作程序

1.申请单位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出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申请,厅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转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经审查不在受理范围或需要补正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或补正要求。

2.经审查同意受理的,由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组织专家5个工作日内召开评审会,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意见,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3.接到鉴定意见后,由鉴定委员会负责人或委托人召集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出具鉴定结论。

4.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情况复杂、鉴定委员会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报经鉴定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后,可以由鉴定委员会组织评审专家进行会审讨论或者开展技术咨询,有需要的可以由鉴定委员会组织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申请单位及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调查鉴定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刘占国律师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主任

手机:18611202276

邮箱:liuzhanguo@yuren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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