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于:雨仁矿业律师,原文链接:雨仁研究 | 对我国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流程的梳理
近年来,防范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规范安全生产事故事后调查处理、吸取已发生事故的经验和教训是我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任务。其中,安全生产事故事后调查处理是贯彻前后两项工作的核心。
为了更好地规范安全生产事故事后调查处理,2007年,国务院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对事故发生后的上报时限和具体内容要求进行了规定。而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又陆续发布了《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修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等规定,进一步明确事故发生后的调查、处理、举报等。上述规定共同支撑起我国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对客观调查事故原因、及时抢救人员、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以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上述规定及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对矿山企业同样适用,笔者将根据上述规定,对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报告制度”)的流程进行简要梳理,供相关矿山企业、个人参考。
1、适用范围
(1)报告制度中所指的“事故”的范围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报告制度;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
(2)报告制度中所指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范围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修正)第三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2、事故发生后的报告流程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条、第9、10、11条等规定,事故发生后的报告流程为:
3、事故发生后各方的义务与职责
(1)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2)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4、事故调查流程
(1)组织事故调查组
①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以上单位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③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调查组组成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且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3)进行事故调查
根据规定,调查组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并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为查明上述情况,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且在事故调查期间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不得擅离职守。
(4)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①时限
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即最长不得超过120日。
②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③结束调查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调查工作结束后,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5、事故处理
(1)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收到调查报告后的批复时限
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除此之外其他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
(2)事故处理方式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事后监督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4)信息公开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6、投诉举报制度
(1)针对事故本身的投诉举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2)针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违法行为的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同时,对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举报同样可以适用《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
(3)对保护举报人、举报信息的规定
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保护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人意见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3〕69号),要求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举报人和举报信息的保密,禁止违规泄露相关信息,坚决制止并严肃处理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的行为。
对违反该规定泄露相关信息、涉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其近亲属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