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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生产事故 “瞒报”还是“漏报”?

  • 2022-12-16 16:18:00
  • 来源:雨仁矿业律师
  • 作者:计珺、李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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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于:雨仁矿业律师,原文链接:雨仁研究 | 矿山安全生产事故 “瞒报”还是“漏报”?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规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报告和救援工作。但是在实践中,一些矿山企业出于各种原因的考虑,发生安全事故后,存在迟报或瞒报安全事故的情形。近期,笔者团队处理的一起关于矿山生产设备质量责任纠纷案件中,就涉及因瞒报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事故发生原因以及经济损失无法查实的情况。关于是“瞒报”还是“漏报”安全生产事故,各方存在不同认识。在此,特撰写本文进行探讨研究。

一、“瞒报”与“漏报”的概念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是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对客观调查事故原因、及时抢救人员、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以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同时条例第三十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漏报、瞒报情况,以及第三十九条对相关职能部门存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的,均规定了处罚措施。针对条例中所规定的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情形,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的《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修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

1.何为瞒报安全生产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修正)第五条第(四)项规定,“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2.何为漏报安全生产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修正)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3.两者的主要区别

根据以上条款的规定,“漏报”和“瞒报”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主观故意。“瞒报”是故意隐瞒发生安全事故,而“漏报”则是由于过失遗漏了报告事故的一些具体内容。

另一方面从内容是看,“瞒报”是隐瞒事故发生,属于对事故的所有内容均未上报。而“漏报”则是对应当上报的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具体内容有遗漏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因此,由于客观情况变化导致事故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补报,此时不宜认定为“漏报”或“瞒报”。

二、对于漏报和瞒报事故的处罚

如前所述,由于“漏报”和“瞒报”在主观过错程度以及遗漏报告的内容方面存在不同,对于漏报安全生产事故以及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具体处罚规定也不尽一致。通过以下对比可以看出,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远高于漏报安全生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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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行政处罚外,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安全事故的发生而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情形。

三、律师建议

安全生产,一直是企业经营生产活动中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对于各类矿山企业,如果无视国家法律,无视政府监管,无视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生产、作业,极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笔者团队所处理的案件及咨询中,存在着部分矿山企业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出于个人私利的考虑,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抢险救援时机并造成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也使得事故原因无法进行查实、相关家属无法获得真相。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除此外,如前所述,国家也对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以及处罚程序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矿山企业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不应心存侥幸。

因此,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相关人员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而相关职能部门也应当根据事故等级,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并启动相关救援、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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