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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应以职工实发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某煤矿案例解析

  • 2022-11-09 10:05:28
  • 来源:
  • 作者:李震宇、计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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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于:自然之律,原文链接:案例解析丨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应以职工实发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

 

案件 · 导语

职工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基数低于职工实际工资的情况下,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基数,应以职工因工致残前12个月平均月实际工资计算。

关键词:煤矿 人身损害 工伤认定 伤残津贴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案情概述

2009年4月,原告A到被告B煤业公司从事综采队工作(用综合机械化设备采煤)。2011年10月30日,原告A在工作期间受伤。2014年1月23日,经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A的伤残等级为六级。2015年12月,原告A向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解除其与被告B煤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裁决被告B煤业公司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16年3月7日,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原告A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查明,2010年10月至2011年9月期间,被告B煤业公司以每月2407.11元的基数为原告A缴纳工伤保险。但原告A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实际工资为9000多元。

争议焦点

原告A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低于职工实际工资的情况下,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基数如何确定?以原告A受工伤前实际工资计算还是以工伤保险缴纳基数计算?

裁判摘要

一审及二审法院:双方对原告A遭受工伤的事实无异议,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可享受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遭受事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根据某县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缴费工资证明认定原告A在遭受工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2407.11元,一审、二审法院认定据此计算的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相关规定。

原告A主张按照以遭受工伤前被告B煤业公司实发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工伤保险待遇于法无据。

 

原告A不服一审及二审判决,提出再审。

 

再审法院: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据此,原告A主张本人工资以被告B煤业公司实际支付其的劳动报酬总额计算,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予支持。故再审法院撤销一审及二审判决,并按照实际支付劳动报酬判决用人单位支付支付劳动者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款项。

法律分析

1、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对于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本案中原告A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除包括医疗费、生活护理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费、辅助器具费用、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外,在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还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故原告A主张要求被告B煤业公司支付上述费用符合法律规定。

2、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低于职工实际工资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基数应以职工实际工资计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基数为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实际工资平均值。由于本案被告B煤业公司为原告A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远低于原告A实际工资,造成原告A以工伤保险缴费工资确定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无法完全弥补原告A因工伤残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全面保障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立法目的,还会使得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因此获利,纵容其违法行为。所以本案再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B煤业公司应以原告A实际工资为基数计算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向原告A支付上述费用,更好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 · 提示

本案涉及煤矿工作,与其他矿山开采工作一样具有高危的工作特性,所以相较于其他行业,更应加大对煤矿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本案再审法院以职工实际工资为基数计算工伤保险待遇,具有一定借鉴意义。在笔者近期代理的案件中,涉及劳务关系过程中因煤矿事故导致工人伤亡,则选择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矿山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尽可能规避用工风险。在矿山企业用工发生人身损害时,矿山企业、职工应当区分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因为两者赔偿的范围、标准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区别。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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