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于公众号:自然之律,原文链接:《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发布,三种情形下不予行政处罚
导言
为进一步规范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明确立案查处工作程序,2022年9月30日,自然资源部对外发布《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以下简称新《规程》),并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相较于2014年10月1日施行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国土资发〔2014〕117号),新《规程》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同时贯彻《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自然资函〔2019〕341号)对于行政执法的具体要求,针对自然资源违法行政的立案查处相关工作程序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01 新《规程》明确了三种情形下不予行政处罚
特别值得关注并点赞的是,新《规程》根据《行政处罚法》新修订的内容,明确了三种情形下不予行政处罚,充分体现了行政执法工作的“人本执法”的价值取向。
情形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形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情形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中情形2“首违不罚”以及情形3“无主观过错不罚”均是《行政处罚法》在2021年修订时的新增加内容。本次新《规程》也及时更新了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领域内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既与时俱进体现的新法的规定和精神,也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向好发展。
02 新《规程》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笔者关注到,在《行政处罚法》修订后,一些省份也出台了关于针对具体行政管理领域的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例如《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上海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等等,但是针对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领域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尚存在各地并未全面开展或制定机关级别较低的情形。对此问题,新《规程》也提出了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律师观点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新《规程》对于三种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进一步明确,将对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过程中,从客观、公允的角度出发合法合规认定行政违法行为起到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因历史原因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导致的矿业用地手续、无证开采以及其他或涉嫌违反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的行为,按照目前新《规程》的规定,相信会逐步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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