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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被关闭后能否获得行政补偿?矿山关闭与补偿系列法律实务文章之三

  • 2022-08-23 09:37:35
  • 来源:公众号:自然之律
  • 作者:计珺、李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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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被关闭后能否获得行政补偿?矿山关闭与补偿系列法律实务文章之三

 

导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因此,除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行政处罚导致矿山被关闭取缔的情形外,因法律规定及政策调整、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而关闭矿山导致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矿山企业有权获得合理的补偿。

1、目前我国并未针对行政补偿的专门性立法

我国对于土地征收的补偿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地也都有具体的补偿标准、补偿方案和实施程序。但是矿山关闭的行政补偿问题,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

2、行政许可法对于撤回行政许可应予补偿的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二款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此规定在实践中经常被作为因政策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应对关闭矿山进行补偿的法定依据,但是该规定也仅是原则性的规定,对于补偿主体、补偿范围、标准以及程序等重要内容缺乏明确的规定。

3、缺乏明确统一的补偿标准容易引发纠纷

由于缺乏上位法规范,依据政策而进行的矿山关闭行动中,关于补偿问题也多是由各地自行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例如,近年来各省所开展的关于各类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清理及退出工作,内蒙古自治区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补偿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等。但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地方针对政策原因关闭矿山却未对补偿作出具体规定的情况,从而导致没有补偿标准和实施方案未履行补偿责任,而使关闭工作推进不力或争议不断的情况。

结语:

综上所述,合法取得的矿业权受法律保护。由于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在政策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国家可以依法收回矿业权,但是应当对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适当的补偿。由于目前,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行政补偿法,关于收回矿业权的行政补偿也多是原则性的规定,导致在诸如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清理退出、淘汰落后产能、矿山整顿治理等过程中关闭手续合法矿山企业应予补偿的问题,各地政策规定和实际操作存在着十分明显的差异,侵犯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笔者认为,依政策对矿山进行关闭时,应当尊重矿山企业的合法权益,结合矿山的生产经营情况、开采规模、剩余储量和服务年限、缴纳矿业权价款(出让收益)等情况对关闭补偿进行全面的评估研判。切不可一关了之,无视矿山企业的合法权益。而对于被关闭的矿山企业,也应当及时收集、整理矿山投入、实际损失等相关的证据文件,依法依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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