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开展好中央环保督察典型案例整改,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新设采矿权准入管控
各地新设采矿权要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控,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以及征占用草原林地分区用途管控要求。对新设采矿权的,矿山所在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是否符合资源环境承载力要求进行论证并出具同意新设采矿权的意见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再办理采矿权新立登记。禁止勘查开采矿种的已设探矿权,不得转采矿权。禁止新设超贫磁铁矿采矿权,禁止新设砷和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采矿权,禁止新设蓝石棉、可耕地的砖瓦用粘土、汞采矿权;除煤层气、富铁、金、地热、矿泉水外,原则上不再新建小型及以下矿山。到2025年底,自治区在期采矿权数量原则上控制在2900个以内。
二、严格已设采矿权管理
各地要对经济效益差、治理成本高、超出资源环境承载力要求的已设采矿权坚决关闭退出。对符合资源环境承载力要求,需办理采矿权延续的,矿山所在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同意延续采矿权的意见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再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禁止开采矿种的已设采矿权,不扩大矿区范围,不提交新增资源储量,已查明资源储量耗竭后关闭退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控已设矿山由地下开采变更为露天开采,支持具备条件的露天矿山转为地下开采。各地要通过技改扩能、升级改造、资源整合等方式优化矿山布局,将资源开发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最小范围,减轻资源环境承载压力。
三、严格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管控
除符合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差别化管控要求外,禁止自然保护地内新设矿业权。未退出自然保护地的,要加快通过缩小矿区范围、注销、调整自然保护地范围等方式退出自然保护地,期间矿业权人依法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续、保留、变更登记申请的,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建账登记,待退出完成后再衔接办理后续工作。已退出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矿业权人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督促矿业权人做好植被恢复工作,自然保护地主管部门要做好后续管护工作。
四、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
开发利用方审查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根据矿产资源禀赋、开采技术经济条件等因素,严格露天开采方式审查,严控剥挖范围,严禁以自然山脊为界设置,切实做到最终边坡高度最小化、最终底盘面积最大化;与永久基本农田空间重叠的煤炭等非油气战略性矿产资源开采,开发利用方案必须落实保护性开发措施。要压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旗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规范开采,严禁“一面墙”式开采,严禁最低标高设在侵蚀基准面以下的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山以凹陷式方式开采。
五、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等制度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领导,每年组织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及专家就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植被恢复进度、成效等内容开展年度评估,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涉及闭坑的(含政策性关闭矿山),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情况进行验收。旗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采矿权人按照规定编制和及时修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年度治理计划并实施,确保矿山治理内容和进度与矿山实际开采相一致。对未达到进度和成效要求且逾期整改未通过专家论证的,在其申请新的建设用地、申请新的采矿权或者申请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政策性关闭矿山未按规定完成治理和植被恢复的,在退还矿业权价款中等额扣减治理费。矿山企业依法转让采矿权的,应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受让人的治理义务。
六、严格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林草等相关部门严把绿色矿山评估质量关,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要强化绿色矿山动态监管,已列入绿色矿山名录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入库绿色矿山年度评估,对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不能立行立改的,坚决移出绿色矿山名录。要强化绿色矿山评估机构监管,对发现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禁止再从事绿色矿山评估工作,并向社会公告。
七、严格开采行为日常监管
旗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是否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开采方式、开采范围、矿种、矿产资源“三率”指标组织开采加强监管,对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异常名录,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从严查处越界采矿违法行为,对拒不退回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持续强化对矿山企业非法占用破坏农用地行为的监管,当地自然资源执法部门要对非法采矿造成耕地破坏的,依法依规从严从重查处;当地林业和草原执法部门要严格监督采矿权人是否非法占用林地、草原,加大对矿山开采违法违规占用草原行为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矿山乱采滥挖破坏草原的行为。对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