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已经取消“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并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备案核准申请,不再进行合规性审查和出具备案文件。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加强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工作程序
(一)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委托。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采用随机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矿业权评估机构,并与评估机构签订矿业权价款评估委托合同书(范本见附件1),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评估费用。
(二)强化矿业权价款评估要求。矿业权评估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矿业权评估准则、合同要求和合同约定期限完成评估工作,并向委托评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报送评估报告的函、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参数表(范本见附件2)和承诺书(范本见附件3)等电子和纸质件各一份。矿业权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应在承诺书上盖章、签字,对评估报告独立、客观、公正和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加强矿业权价款评估公开公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10个工作日内,对于评估结果不低于各省(区、市)制定的矿业权价款基准价的,将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参数表和承诺书等在其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予以公开。评估结果低于各省(区、市)制定公布的矿业权价款基准价的评估报告不予接收、公示、公开。
对公示报告有异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意见交由评估机构处理,评估机构应对意见逐条研究并做出说明或修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参数表以及说明或修改情况予以公示(10个工作日),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评估机构与提出意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沟通,无异议后予以公开。评估结果自公开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四)明确部发证的矿业权价款评估与收取。部审批登记矿业权需要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矿业权价款评估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并由部委托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取价款。
二、事中事后监管
(一)建立矿业权价款基准价制度。各省(区、市)要制定本地区的矿业权价款基准价,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开,并根据市场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当矿产品销售价格上浮或下滑幅度超过(含)20%,及时调整。制定矿业权价款基准价可参考《矿业权价款基准价制订指导要求》(附件4)。凡涉及动用应有偿处置而未处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未有偿处置的资源储量进行价款评估。不涉及动用未有偿处置矿产资源储量的,不进行矿业权价款评估。
(二)建立评估合同履约监管机制。矿业权评估机构由于自身原因未履行评估合同约定的,负责委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该矿业权评估机构未履行评估合同约定的情况在网上公开,自公开之日起,负责委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一年内不与其签订其他矿业权价款评估委托合同,并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将其违约行为录入矿业权评估机构诚信档案。
(三)强化信用约束。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公开的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以随机方式确定抽查报告名单,组织专家或委托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对评估报告进行抽查。每年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各省(区、市)公开评估报告总数的5%。
抽查发现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有违规问题的,组织抽查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违规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在其门户网站公开。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应依照行业自律规定进行惩戒。
(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要进一步做好矿业权评估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健全行业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组织开展矿业权评估理论方法研究,修订完善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加强宣传、培训和服务工作。
(五)做好评估信息统计分析。部加强对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部统一要求,于每季度前15日内,将本行政区域上一季度矿业权价款评估信息,通过直报系统报部。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于每年3月底前,将全国矿业权评估信息汇总后报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按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40号)同时废止,其他部以往相关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7年5月24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