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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管理】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日前联合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通知提出,自通知执行之日起,出让新设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应按《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之前形成尚未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纳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规定比例分成。

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的,如完成有偿处置的,不再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如未完成有偿处置的,应按剩余资源储量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尚未转为采矿权的,应在采矿权新立时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应缴纳价款但尚未缴纳的,按协议出让方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按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 C 2017 J 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制定了《矿业权出让 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见附件),请遵照执行。如有问题,请 及时告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出让新设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应 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之前形成尚未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规定比例分成。

 二、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的,如完成有偿处置的,不再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如未完成有偿处置的,应 按剩余资源储量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尚未转为 采矿权的,应在采矿权新立时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三、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 取得的采矿权,应缴纳价款但尚未缴纳的,按协议出让方式征收 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中,探矿权出让收益在采矿权新立时征收; 采矿权出让收益以 2006 年9月 30 日为剩余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征 收(剩余资源储量估算的基准日,地方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分期缴纳探矿权、采 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按矿业权出让 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五、已缴清价款的探矿权,如勘查区范围内增列矿种,应在 采矿权新立时,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在采矿权阶段征收新增矿种 采矿权出让收益。

六、已缴清价款的采矿权,如矿区范围内新增资源储量和新 增开采矿种,应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征收新增资源储量、新增开采 矿种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其中,仅涉及新增资源储量的,可在已 缴纳价款对应的资源储量耗竭后征收。

七、经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已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国家基金),或以折股形式 缴纳的,不再补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八、欠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 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缴 纳滞纳金,最高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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