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审查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方案”报送审查时只需提交以下材料:“方案”审查申请登记表、“方案”报告书(或表)及附图、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证明。
我部不再组织或委托开展“方案”编制业务培训,审查时对编制人员培训情况不再作要求。“方案”审查不收取任何费用,审查结果将以公告形式定期公开。
联系单位及电话:
地质环境司 010-66558317 66558316(传真)
201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