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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生态修复领域十大政策

  • 2021-01-06 18:04:08
  • 来源:绿色矿山网
  • 作者:范小强 张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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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生态修复领域十大政策

范小强   张洋

(按时间排序)

 

一、《安顺市城镇绿化条例》及《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定了地区生态修复补偿制度

《安顺市城镇绿化条例》于2019年9月27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地方性法规,山体绿化是指对安顺市列入保护名录的山体及山体公园进行的山体绿化生态修复和修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山体绿化和修补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市人民政府组织受益县(区)和生态保护县(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经2020年6月23日鄂尔多斯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专节规定了“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时间,在矿山闭坑前或者闭坑后完成矿区生态修复工作;并专门规定,无主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由旗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了侵权人的生态修复责任及赔偿损失和费用的种类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意见》,强化修复措施,保障黄河生态环境治理。

2020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意见》(法发〔2020〕19号),强调:“坚持保护优先、注重修复司法理念,守住生态保护红线,促进生态环境修复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创新审判执行方式,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禁止令的作用,立足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要求,探索多元化生态修复方式,完善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审计监督及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推动修复主体多元化,在环境损害鉴定、修复方式选择和判决执行监督等方面加强与行政机关对接,拓宽第三方替代履行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渠道,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格局。”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2020年6月3日,国家发改委和自然资源部联合发布了《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坚持四大原则,分别是:

 

——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遵循自然生态系统演替规律,充分发挥大自然的自我修复能力,避免人类对生态系统的过多干预。

 

——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难点。着眼于提升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体系质量,聚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重点区域,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坚持陆海统筹,妥善处理保护和发展、整体和重点、当前和长远的关系,推进形成生态保护和修复新格局。

 

——坚持科学治理,推进综合施策。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理念,遵循生态系统内在机理,以生态本底和自然禀赋为基础,关注生态质量提升和生态风险应对,强化科技支撑作用,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科学配置保护和修复、自然和人工、生物和工程等措施,推进一体化生态保护和修复。

 

——坚持改革创新,完善建管机制。坚持依法治理,深化生态保护和修复领域改革,释放政策红利,拓宽投融资渠道,创新多元化投入和建管模式,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高全民生态保护意识,推进形成政府主导、多元主体参与的生态保护和修复长效机制。

 

五、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确定了中央和地方关于生态保护修复支出责任的划定原则。

2020年6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20〕19号)。

 

根据《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确定了中央和地方关于生态保护修复支出责任的划定原则。

 

1.将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要的全局性和战略性意义、生态受益范围广泛的生态保护修复,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2.将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及天然林、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草原禁牧与草畜平衡工作,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荒漠生态系统治理,国家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3.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外其他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地方各级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管理,地方公益林保护管理,非国家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六、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安徽省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在建与生产矿山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采矿权范围内的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

2020年7月2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为加强安徽省矿山生态修复制度建设,规范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管理,引导矿山企业积极落实“边生产、边修复”责任,推进在建与生产矿山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制定了《安徽省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暂行办法》,因政策性关闭仍需承担生态保护与修复责任的矿山,参照暂行办法执行。

 

该地方规范性文件规定,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在建与生产矿山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采矿权范围内的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并依法保护投资方合理收益;矿山企业将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任务的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计提、使用等工作进展情况,形成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年度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七、青海省人民政府发布《木里矿区以及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3年)》

2020年8月4日,媒体报道木里矿区非法开采煤矿事件后,青海省委省政府迅速行动,制定出台《木里矿区以及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3年)》;2020年11月,青海省林草局编制完成《青海木里矿区生态恢复总体方案》。

 

据媒体报道,木里矿区生态恢复实施进度将分四个阶段: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为前期准备阶段,完成方案的编制及评审、草种等物资调运储备;2021年5月至2022年6月为生态恢复阶段,完成种草复绿和已治理区补播改良;2022年6月至2023年12月为巩固提升阶段,完成年度追肥、管护和生态监测;2023年9月至12月为总结验收阶段,完成自查验收、省级评估。

 

八、三部委印发《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南(试行)》

2020年8月26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的部署要求,指导和规范各地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研究制定了《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南(试行)》。 

 

九、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开展省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强调统筹分类施策,突出科学修复。

2020年9月22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开展省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 [2020]45号)。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专项规划。省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要依据国家、省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衔接全国生态保护和自然资源利用规划、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落实全国和省级生态保护格局、生态修复目标任务,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强化农田生态功能、提高城市生态品质,同时作为市县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编制、科学开展生态修复工作的依据。

 

在生态功能空间,围绕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防风固沙、洪水调蓄、海岸防护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针对各种生态退化、破坏问题,按生态系统恢复力程度,科学确定保育保护、自然恢复、辅助修复、生态重塑等生态修复目标和措施,维护生态安全,提升生态功能。在农业功能空间,突出耕地、牧草地等的生态功能,保护乡村自然山水,开展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重点生态功能区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还湿,恢复退化土地生态功能,促进乡村国土空间格局优化,助力生态宜居的乡村建设。在城镇功能空间,统筹城内城外,保护和修复城市自然生态系统,连通河湖水系,重塑健康自然的河岸、湖岸、海岸,修复原有的自然洼地、坑塘沟渠等,促进水利、市政工程生态化,完善蓝绿交织、亲近自然的生态网络,减少城市内涝、热岛效应等,提高城市韧性和通透力,提升城市人居生态品质。在生态、农业、城镇三类空间相邻或冲突区域,注重建设生态缓冲带、连通生态廊道,发挥生态修复作用,促进形成点线面结合、生态功能互为支撑的国土空间格局。

 

十、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长江保护法》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长江保护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为加快长江流域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及督促采矿权人对在建和生产矿山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长江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土地复垦、恢复植被、防治污染等措施,加快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并加强对在建和运行中矿山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切实履行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第七十五条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财政投入。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专项安排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用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促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的政策措施。

 

国家鼓励和支持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来源:绿色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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