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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前沿:《中欧全面投资协定》(CAI)核心内容

  • 2020-12-31 12:06:51
  • 来源:公众号:欧盟法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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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重磅:《中欧全面投资协定》(CAI)核心内容

(图片来自欧盟委员会官网)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CAI)核心内容

布鲁塞尔 2020年12月30日

(翻译:章凯琪 张琨 杨昆灏 校对:叶斌)

在过去的20年里,欧盟对中国的外国直接投资(FDI)已经超过了1400亿欧元。就中国对欧盟的外国直接投资而言,这一数字也接近1200亿欧元。相对于中国经济的规模和潜力,欧盟在中国的外国直接投资仍然相对较小。 

在投资方面,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将是中国有史以来与第三国签订的最雄心勃勃的协定。除了禁止强制转让技术的规则外,中国在该协定中首次纳入履行国有企业行为义务、全面透明的补贴规则以及可持续发展有关的承诺。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将确保欧盟投资者更好地进入中国这个拥有14亿消费者且快速增长的市场,并确保欧盟投资者在中国享有更好的公平竞争环境。这对欧盟产业的全球竞争力和未来增长非常重要。 

中国向欧洲开放市场准入,展现巨大雄心 

首先,《中欧全面投资协定》要求中国过去20年的投资自由化,并以此防止倒退。协定明确了欧盟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且不受中国内部政策的影响。同时,该协定也允许欧盟在中国违反承诺的情况下,诉诸协定下的争端解决机制。 

此外,欧盟通过谈判取得中国在市场准入上进一步的开放和承诺,如取消一些行业的数量限制、股权上限或合资要求。上述限制严重阻碍了欧盟企业在中国的活动。该协定的整体方案比中国之前所承诺的要更加雄心勃勃。 

在欧盟方面,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市场已经开放,并在很大程度上对服务行业作出了承诺。在敏感领域,如能源、农业、渔业、视听、公共服务等领域,欧盟都在《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中作出保留。 

中国作出包括以下在内的市场准入承诺: 

  • 制造业:中国作出了全面的承诺,且仅有非常有限的例外条款(特别是在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就雄心勃勃的程度而言,这将与欧盟的开放程度相匹配。欧盟外国直接投资中大约有一半是在制造业(如运输和电信设备、化工、医疗设备等)。中国还没有与其他任何伙伴作出如此深远的市场准入承诺。
  • 汽车行业:中国已同意移除并逐步取消合资企业的要求。中国将承诺对新能源汽车的市场准入。
  • 金融服务业:中国已经开始逐步放开金融服务业的进程,并同意并将承诺对欧盟投资者保持开放。在银行业、证券交易、保险(包括再保险)以及资产管理领域,中国对合资企业的要求和外资股本上限已被取消。
  • 健康(民营医院):中国将通过取消对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和深圳等中国主要城市民营医院的合资要求,以提供新的市场开放。
  • 研发(生物资源):此前,中国从未承诺开放生物资源研发领域的外国投资。中国已同意不采取新的限制措施,并将在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下,对欧盟解除现有的限制措施。
  • 通讯/云服务:中国已同意取消对云服务的投资禁令。该领域将对欧盟投资者开放,但其股本上限为50%。
  • 计算机服务:中国已同意缩小计算机服务的市场准入限制,这相比当前情况有很大的改善。此外,中国将引入“技术中立”条款,该条款将确保对电信增值服务施加的股本上限不会应用于其他在线提供的服务,例如金融、物流、医疗等。
  • 国际海运:中国将允许对相关的陆上辅助活动进行投资,使欧盟企业可以不受限制地在货物装卸、集装箱库站、海事代理等领域投资。这将使欧盟企业能够组织全方位的多式联运,包括国际海运的国内分支。
  • 有关航空运输的服务:尽管《中欧全面投资协定》未涉及航权问题(该问题通常由单独的航空协议规定),但中国将开放电子订票系统、地勤以及销售和营销服务等关键领域。中国还取消了飞机租赁(不包括机组)的最低资本要求,这超出了GATS的规定。
  • 商业服务:中国将取消有关房地产服务、租赁服务、运输维修和保养、广告、市场调查、管理咨询和翻译服务等领域的合资要求。
  • 环保服务:中国将取消对污水、减噪、固体废物处理,废气净化、自然及景观保护、环境卫生和其他环境服务的合资要求。
  • 建筑服务:中国将消除目前在GATS承诺中保留的项目限制。
  • 雇员流动:允许欧盟企业经理和专家在中国工作,时间可达三年,不受劳动力市场测试或配额等限制。允许欧盟投资者代表在进行前期投资考察时自由访问。

改善公平竞争环境——使投资更公平

  • 国有企业(SOE)——中国的国有企业约占GDP的30%。《中欧全面投资协定》试图规范国有企业的行为,包括要求国有企业依据商业考虑采取行动,在购买和销售商品或服务时不得歧视。另外,中国还承担基于请求提供特定信息的义务,以评估企业的行为是否符合根据《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应承担的义务。如果问题仍未解决,可以基于《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寻求争端解决。
  • 补贴的透明度——《中欧全面投资协定》通过对服务行业的补贴规定透明度义务,填补了世贸组织规则中的重要空白。此外,《中欧全面投资协定》要求中国进行磋商,以提供可能对欧盟投资利益产生负面影响的额外补贴信息。中国也有义务进行磋商以寻求解决这些负面影响。
  • 强制技术转让——《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制定了非常明确的规则反对强制技术转让。这些规定包括禁止几类迫使转让技术的投资要求,例如要求向合资伙伴转让技术的要求以及禁止干涉技术许可方面的合同自由。这些规则还包括商业秘密保护,防止行政机关未经授权就披露其收集的商业秘密(例如在货物或服务审批过程中)。
  • 标准设定、审批、透明度——该协定还涵盖了欧盟其他存在已久的行业要求。中国将为欧盟企业提供平等进入标准制定机构的机会。中国还将在审批方面提高透明度、可预见性和公平性。《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将涵盖监管和行政措施的透明度规则,以提高法律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以及程序公平和获得司法审查的权利,包括在竞争案件中。

将可持续发展嵌入中欧投资关系 

  • 与中国签订的其他协定不同的是,《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将各方约束在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的基于价值的投资关系中。相关条款有专门的执行机制,以在高透明度和公民社会的参与下解决分歧。
  • 在劳工和环境领域,中国承诺不降低保护标准以吸引投资,不将劳工和环境标准用于保护主义目的,尊重其在有关条约中的国际义务。中国将支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 重要的是,《中欧全面投资协定》还包括环境和气候方面的承诺,包括有效实施《巴黎气候协定》。
  • 中国还承诺致力于批准未获批的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公约,并就劳工组织尚未批准的两项关于强迫劳动的基本公约作出具体承诺。 

执行的监督和争端解决 

  • 在《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中,中国同意执行机制(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就像欧盟的贸易协定一样。
  • 这将与在政治层面建立的诉讼前阶段的监督机制相结合,使欧盟能够在问题出现时提出问题(包括通过紧急程序)。


来源于公众号:欧盟法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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