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稀土、钨、锡、锑、钼、高铝粘土、萤石等矿产资源(以下简称“稀土等矿产”),保障可持续发展,根据《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9〕165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8号)等有关规定,部决定开展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编制工作要求
(一)总体要求
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属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是国家加强稀土等矿产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经批准发布后,具有法定约束力。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已发现稀土等矿产的矿产地、拟在近期开展稀土等矿产远景调查和勘查工作的省(区、市),省级矿产资源规划中对稀土等矿产勘查工作未作具体规划的,均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编制勘查专项规划,作为勘查项目部署和探矿权设置的依据。
编制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全国地质勘查规划、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及本省(区、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等。
编制范围
凡在本行政辖区域内已发现稀土等矿产的矿产地、拟在近期开展稀土等矿产远景调查和勘查工作的省(区、市),省级矿产资源规划中对稀土等矿产勘查工作未作具体规划的,均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编制勘查专项规划,作为勘查项目部署和探矿权设置的依据。
(二)技术要求总体要求
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要按照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的技术要求编制,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属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是国家加强稀土等矿产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规划编制过程中所采用的术语、符号等均应标准化,符合国家、行业和国土资源部相关的标准和规定。,其批准发布后,具有法定约束力,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为统一规范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编制工作,部制定了《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编制指南》(附件),供相关省(区、市)编制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时参考使用。
(三)编制工作主体和完成时间
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由相关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应参照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要求,成立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抓紧落实工作经费、制定工作方案,在2010年12月15日前完成预审稿并报部预审。
(四)编制依据
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全国地质勘查规划、部下达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及本省(区、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等。为统一规范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部制定了《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编制指南》(附件),供相关省(区、市)编制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时参考使用。
二、审批发布程序
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的审批发布主要包括初审、预审、报批、批复和发布等五个环节。
(一)初审。相关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论证、听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人员对提交的规划初审稿进行初步审查,形成规划预审稿。
(二)预审。国土资源部对相关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预审稿组织专家进行预审并下达预审意见书。
(三)报批。相关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预审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报批稿,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四)批复。国土资源部根据全国和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对报批稿进行审查,作出批准、原则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五)发布。相关省(区、市)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相关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的重要性,高度重视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认真落实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任务与要求,加强对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专项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请于7月20日前将联系人名单报部地质勘查司。
联系人及电话: 牛 力 010-—66558544 66558385(传真)
电话:010—66558544
传真:010—66558385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