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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项非煤矿山国家标准修订了,快来看看有哪些变化

  • 2020-12-23 23:14:31
  • 来源: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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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举行首场新闻发布会,介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尾矿库安全规程》国家标准制修订相关情况。

据介绍,2006年发布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2005年发布的《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部分条文规定已无法适应现阶段非煤矿山安全发展需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对上一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部分条文修订后重新发布;在完善《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相关内容后,出台《尾矿库安全规程》,并将其上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解读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修订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以下简称《安全规程》)以《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为依据,以保障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安全事故为目的,既是矿山生产建设所必须遵守的重要规范和依据,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各级安全监管人员监管执法的重要遵循。原《安全规程》自2006年发布以来,对有效减少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技术水平、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强化部门安全监管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原《安全规程》实施已经有十四年,期间我国经济、社会、科技水平迈上新台阶,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条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家对安全生产要求,以及广大从业人员对安全健康需求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安全规程》已不能满足现有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发展的需要。

一是需要适应国家和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十八大以来,把安全生产作为民生大事,纳入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中。随着我国安全生产事业的不断发展,严守安全底线、严格依法监管、保障人民权益、生命安全至上已成为全社会共识。2016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强化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提升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对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行业规范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二是需要与相关法规、标准相协调、整合和衔接。近年来,在总结各类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教训的基础上,国家出台和修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标准和指导性文件,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了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机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对企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演练频次和报备、应急物资储备等提出了明确要求,2013年和2015年发布了两批金属非金属矿山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目录,为强化地下矿山安全管理,发布了“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系列AQ标准。这些法律法规、标准和指导性文件等规定需要在《安全规程》中有所体现或整合、协调。

三是需要与科技技术水平进步相适应。经过十五年的发展,矿山行业有了长足的进步,科学技术水平有了很大的提升,原《安全规程》中的一些规定已经落后于技术的发展,如我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已经开始向超深、超大规模化方向发展,全国超过千米以上的矿井已超过30座,对通风、地压、提升运输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类矿山安全设施和装备的技术革新增强了现代矿山的智能化和自动化水平,目前,井下使用的最大凿岩台车长度超过15m,重量超过40t,全程电脑控制,仅需2至3人即可完成操作。原规程中矿山井下供电电压不超过10kV等规定,已不适用于超深、超大矿山供电需求,不能满足当前“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以科技强安全的工作原则,对矿山的安全发展形成了制约。

四是需要与进一步提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等现实要求相适应。我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呈现逐年稳定好转态势,但我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发展水平非常不均衡,既有世界一流技术的大型矿井,又有规模低下、工艺落后的小型矿井。总体状况来看,第一,矿山总量多,机械化水平低。全国共有金属非金属矿山3.2万余座,受工艺和规模影响,部分矿山机械化程度仍然偏低。第二,小矿山数量多,本质安全水平低。小型矿山占矿山总量的86%以上,多数在早期建设时没有正规设计或没按设计施工,虽经多次补正,但先天设计缺陷和建设标准不高的问题没有得到彻底根治。多数小矿山设备、设施、工艺简陋,仍有部分矿山在使用非阻燃电缆和非阻燃风筒等落后的材料。第三,高风险矿山数量多,安全保障水平低。全国有单班入井30人以上地下矿山550余座,提升、运输、通风、防灭火、防排水等任何环节出现问题,都极易造成重大事故。为应对当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需要对原有的《安全规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提高企业的风险管控水平。

新版《安全规程》主要做了哪些修订?

本次修订总体上沿用了原标准的章节结构,主要集中在井下提升运输、矿井火灾防治、供配电、通信、饰面石材开采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加入了应急救援和闭坑的相关内容,重点修订内容有:

一是强化了井下提升运输的相关要求。第一,为了进一步保证矿井提升运输安全,修改和增加了对无轨运输安全要求,明确了“用于运输人员、爆破器材、油料的无轨设备应采用湿式制动器”,同时要求“井下专用运人车应有行车制动系统、驻车制动系统和应急制动系统”、“行车制动系统和应急制动系统至少有一个为失效安全型”,可避免无轨运输车辆制动系统不可靠,引发事故;同时根据技术发展要求,加入了“无人驾驶电机车”,“大倾角输送机”的规定。第二,对提升钢丝绳检查与报废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对提升机卷筒与提升钢丝绳的直径比做了统一规定,修改了单绳提升机卷筒钢丝绳缠绕层数。对于提升人员的缠绕式提升机卷筒缠绕钢丝绳的层数,竖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宜缠绕单层;斜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可缠绕两层。

二是严格了井下防火灾、防中毒窒息的相关措施。第一,为了防止井下火灾事故的发展和扩大,强化了火灾发生的前期或发展过程中的降温灭火,新增了井下设置消火栓的规定,明确了消火栓设置场所为“内燃自行设备通行频繁的主要斜坡道和主要平硐、油储存硐室和加油站、主要中段井底车场和无轨设备维修硐室。”第二,进一步明确了应放置灭火器的地点和区域,同时增加了井下储油硐室和加油站的系统规定。第三,对井下非阻燃材料的使用进行了全面禁止,做出了“禁止采用木材或者其他可燃材料作永久支护”、“井下应采用低烟、低卤或无卤的阻燃电缆”、“平硐或者斜井内的带式输送机应采用阻燃型输送带”等相关规定。

三是适应了科技进步和矿业发展的需要。第一,随着自动化技术水平的提高,很多矿山都实现了箕斗提升自动化,人员提升也实现了远程控制,根据提升机控制技术的发展现状,修订了信号工、提升司机的相关规定,不再强调中段信号工和井口总信号工,矿山可以只设跟罐信号工,提升人员的提升机采用人工控制启动,不强调监护。第二,结合地下矿山规模化、深部化的实际情况将矿山井下供电电压的限值从10kV提高到35kV,增加了对中性点不接地、中性点低电阻接地等的规定。第三,根据饰面石材开采技术和开采设备更新情况,删除对已经淘汰的工艺及设备的安全规定,补充锯切开采和荒料装车设备的相关安全规程,同时,新增了地下开采石材矿山安全规定。

四是修订了防排水相关要求。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大水矿山,是矿山安全生产的重大风险,曾发生过多次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尤其是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差别巨大的地下矿山。如果矿山排水能力按照最大涌水量设计,往往排水系统投资巨大,还需要投入维护费用。实际上,在这些矿山出现矿坑最大涌水量发生频率很低,甚至在矿山服务期内不会发生,一旦发生几十年一遇的暴雨时,还有可能因日常维护或措施不到位达不到预想效果。本次修订引入了设计最大排水量的概念,即矿山设计中采取设置防水门等技术措施后,单位时间内需要排出的最大水量,较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

五是增加了应急救援和闭坑的相关要求。一是矿山开采是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做好应急救援预案和加强应急管理能够在发生事故时迅速开展有效救援,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本次新增应急救援相关内容,对矿山救护队的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审批和修订、避灾路线及指示和应急培训等方面做出了要求。二是闭坑作为矿山企业一个重要环节,如处置不当也会留下安全隐患,本次修订增加了露天矿山和地下矿山闭坑时的安全要求。

全文链接:https://www.chinacoal-safety.gov.cn/zfxxgk/fdzdgknr/zcfg/hybz_01/fmks/202012/P020201223408397922917.pdf

解读

《尾矿库安全规程》

此次《尾矿库安全规程》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尾矿库作为一种大宗固体废物的贮存场所,是潜在的高势能体,一旦失事,可能对其下游居民和生产、生活设施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容易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国内外历史上都曾发生过特别重大的尾矿库溃坝事故。2008年9月8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发生溃坝事故,造成281人死亡。2019年1月25日,巴西淡水河谷公司尾矿库发生溃坝事故,据报道,该起事故约造成350多人死亡或失踪。近年来,在应急管理部门及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尾矿库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但我国尾矿库仍然存在很大安全风险,当前全国尾矿库超过7000多座,总量仍居世界第一,其中有“头顶库”900多座,安全保障水平低的四、五等库仍占86%左右。我国现行尾矿库方面的标准、规范在尾矿库建设、运行、安全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专门用于尾矿库安全生产方面的行业标准《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为依法进行尾矿库安全监管提供了技术依据,但由于历史原因,这些标准存在内容缺失、技术滞后,标准之间交叉、重复、矛盾等问题。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尾矿库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同时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相关要求,制定国家强制性标准《尾矿库安全规程》工作势在必行。

一是强化红线意识、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当前,我国经济总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位,科技创新能力增强,技术进步速度加快,管理水平大幅度提升,特别是安全发展理念的确立,为尾矿库安全生产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原尾矿库行业标准《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升格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尾矿库安全规程》,完善相关技术要求,提高其法律效力,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提升尾矿库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更好贯彻和践行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确保守住尾矿库安全生产底线。

二是做好相关规章、标准的协调、整合和衔接。2011年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了《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并于2015年修订,该规定是专门针对尾矿库安全管理的部门规章,目前该规定也在修订中。我国现存与尾矿库直接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多达16部,这些规章、标准之间不尽一致,甚至出现一些矛盾、“打架”的现象,导致企业和执法人员无所适从。通过制定完善具有更高法律效力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可以有效协调相关规章标准要求,更有利于执行和实施。

三是完善和推进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一方面,近年来,随着干式尾矿筑坝工艺的快速发展,干式尾矿库建设数量逐年增多,但针对干式尾矿库的建设、运行等方面的安全要求未有规定。另一方面,随着国家绿色矿山建设的推进,尾矿综合利用越来越受到各方面的重视,尾矿库回采项目逐渐增多,现行标准中关于尾矿库回采方面的安全要求规定较少,难以满足尾矿库回采建设、运行和安全管理的要求。第三,通过各方努力,尾矿库安全生产水平不断提升,原规程一些规定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实际情况,如经过多年的尾矿库治理,当前已经消除了危库、险库,相关概念及要求已不符合当前实际。以上都需要借《规程》制定的时机加以完善、规范,体现科技进步。

四是总结事故教训、体现预防为主。制定《规程》是在吸取近年来的事故教训,总结一个时期以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完成的。通过梳理尾矿库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发生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漏洞和不合理因素,如尾矿库应急管理主体责任不明确,应急管理岗位设置不合理,岗位职责不清晰等,需要在《规程》中做出相应的修改完善。

此次新制定的《规程》与原先的《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主要有哪些地方不同?

新制定的《规程》共12章,228条,新《规程》是以《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为基础,并与《尾矿设施设计规范》、《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等规范要求进行了衔接,总体上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提升了《规程》的标准层级。新制定的《规程》是在原行业标准《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为基础进行制定的,升级为了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内容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的范围之内,全文均是强制性条款,突出了《规程》在尾矿库安全生产方面的主体地位。

二是明确了《规程》的适用范围。新制定的《规程》进一步明确了尾矿库定义: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排除了其他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等。明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尾矿库在建设、生产运行、闭库、回采、安全评价等方面的安全要求,既包括技术要求,也包括管理要求。

三是调整了《规程》的部分内容。第一,结合尾矿技术的发展水平,增加和修改了必要的术语和定义。一方面根据近年来新出现的尾矿干堆技术,为区分干堆与湿堆尾矿库的不同安全管理特点,增加了湿式尾矿库、干式尾矿库术语和定义,增加了库前式尾矿排矿筑坝法、库周式尾矿排矿筑坝法、库中式尾矿排矿筑坝法、库尾式尾矿排矿筑坝法等适用于干式尾矿库的术语和定义;另一方面为使相关的术语和定义既适用于干式尾矿库又适用于湿式尾矿库,对尾矿库、尾矿坝、尾矿堆积坝、堆坝高度或堆积高度、有效库容、调洪库容、安全超高等术语和定义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另外,新《规程》在附录中增加了各类尾矿库典型参数示意图,便于尾矿库从业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理解术语和定义。第二,落实对尾矿库安全生产的新要求,提高了尾矿库安全防范标准。一方面针对近年来陆续出现的一批高坝大库,为进一步保证尾矿库的安全,新《规程》对尾矿库等别、防洪标准等进行了修改,提高了尾矿库的安全防范标准。另一方面为使尾矿坝的安全更具可控性,依照尾矿坝坝体浸润线是尾矿坝生命线的原则,提出了尾矿坝的控制浸润线要求;同时,为使坝体抗滑稳定计算更具可靠性,补充了坝坡抗滑稳定的计算方法和计算要求,并对尾矿库运行过程中的坝体勘察及专项安全性复核提出了要求。第三,吸取尾矿库事故教训,对尾矿库建设条件和运行过程中的施工要求进行了规定。一方面针对近年来尾矿库重特大事故多发生在库形条件差,且库址下游人员较多的情况,新《规程》要求尾矿库库址选择时应避开尾矿库失事将使下游重要城镇、工矿企业、铁路干线或高速公路等遭受严重威胁的区域;同时针对上游式尾矿库,在库址选择时对库长和库底平均纵坡提出了相应的要求。第二方面针对加高扩容尾矿库易发生事故的特点,对加高扩容尾矿库的防洪标准、控制浸润线埋深等都提高了相应的标准,也对一次加高高度进行了限制。第三方面针对尾矿堆积坝和排水井容易发生事故的现状,对子坝堆存的取砂范围、岸坡清理和子坝堆筑质量进行了规定,并对排洪构筑物封堵预制件的制作、安装及封堵质量等进行了要求。第四,针对当前干式尾矿库的安全生产特点,规范了干式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要求。在总结近年来国内干式尾矿库运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新《规程》规定了干式尾矿库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堆存坡度、台阶高度等设计基本要求,提出了入库尾矿指标检测、尾矿筑坝与排放等运行管理要求,增加了尾矿运输道路和巡坝道路的安全状况、机械设备运行情况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检查的相关要求。第五,为保障尾矿综合利用安全,提出了尾矿库回采的安全措施要求。一方面通过规范尾矿库回采程序、回采顺序等保证回采过程中尾矿库的自身安全,另一方面要求回采工程涉及到的铲装作业、道路运输、电气设施等应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相关条款执行,规范了回采作业安全要求。第六,贯彻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和应急管理要求,增加尾矿库隐患判别标准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要求。根据目前国家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新《规程》对尾矿库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险情的判别标准进行了规定,对隐患治理进行了相应的要求,并取消了原规程中的尾矿库安全度,明确了安全监测项目、监测内容以及监测结果的应用,为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提供依据;同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结合自身情况建立行之有效的岗位责任制工作体系,制定应急管理规章制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做到层层落实应急管理责任,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另外对尾矿库应急道路等提出了要求,确保尾矿库出现险情时应急救援能够顺利实施。

全文链接:https://www.chinacoal-safety.gov.cn/zfxxgk/fdzdgknr/zcfg/hybz_01/fmks/202012/P020201223407382392566.pdf

来源: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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