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机构,各盟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对《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内财建〔2015〕12号)进行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0年12月14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简称地勘基金)管理,提高地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财监〔2019〕1343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招投标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国土资规字〔2018〕2号)文件,结合自治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地勘基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重点用于自治区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国家及自治区重点矿种、自治区重点成矿区带矿产勘查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地勘基金管理使用基本原则:
地勘基金应着力发挥政策调控和降低勘查风险的作用,引导和拉动社会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地勘基金管理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项目立项、承担单位确定、资金使用及技术管理公开透明,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确保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二)突出重点,择优安排。与“十四五”规划相衔接,重点安排自治区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项目和保障国家及自治区矿产资源安全及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地质勘查项目;择优安排新能源、新兴产业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工作。
(三)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地勘基金项目安排要符合绿色发展要求,避开禁止勘查区域。
(四)绩效优先,管理为要。切实加强对基金支出、基金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地勘基金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工作,范围包括:
(一)国家、自治区经济建设需解决的后备资源、战略性矿种、新能源等重要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和国家立项需自治区匹配资金的项目;
(二)自治区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战略性矿产勘查、地质找矿综合研究、信息化建设等项目;
(三)重点成矿区带、矿集区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四)关系到民生、生态环境建设用水及重点项目需要的地下水资源勘查项目;
(五)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限制开采总量的重要矿种勘查项目;
(六)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奖励获得重大进展和找矿有突出成果的项目承担单位和找矿有功人员。
第五条 地勘基金全额投资、匹配资金形成的项目成果,除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外,一律以市场方式出让。
第六条 地勘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讲求效益,全面实行绩效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地勘基金业务由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共同管理,共同委托自治区地勘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负责自治区地勘基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确定自治区地勘基金年度总预算及资金来源;
(二)审定并批复自治区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
(三)对地勘基金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评审和批复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五)会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对地勘基金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九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主要负责自治区地勘基金项目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定地勘基金投资方向,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发布地勘基金项目立项指南;
(二)组织地勘基金项目的采集、前期调研和立项论证工作;
(三)审核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
(四)负责组织编报和初审地勘基金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协调解决地勘基金项目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六)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监督检查地勘基金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自治区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地勘基金投资方向,经自然资源厅、自治区财政厅审查批准后负责落实;
(二)具体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的采集、前期调研和立项论证工作,实施地勘基金项目招投标工作;
(三)组织开展地勘基金项目设计审查、质量监督检查、野外验收、成果验收等日常工作。
(四)编报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拨付项目资金;负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检查。
(五)按规定开展地勘基金项目预算绩效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盟市、旗县财政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基金管理机构做好地勘基金项目管理,负责各自辖区内地勘基金项目范围核查、项目实施环境的协调及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立项及管理
第十二条 地勘基金项目确定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科学管理原则,严格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质量和绿色勘查监控制度。
第十三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财政厅根据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和《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确定地勘基金年度投资方向,发布自治区地勘基金项目立项指南,阐明项目立项原则和要求、项目安排重点和范围、项目申报方式、申报单位资格、预算标准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财政厅组织专家组对项目立项申请材料进行论证,通过的项目,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批准后予以公示,无异议的列入地勘基金项目库。
项目库由基金管理机构具体管理,入库项目实行滚动管理,保护期为2-3年。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的项目,应从项目库中进行选择。
第十五条 地勘基金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项目(包括院士项目)委托自治区承担相应职责、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其他项目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第十六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根据地勘基金年度财政预算安排计划,审核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和组织实施费预算,报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批准并下达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组织编制、下达地勘基金项目任务书。
第十八条 地勘基金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下达的任务书组织编写项目设计书,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设计书进行审查并批复。
第十九条 地勘基金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批复的项目设计书和有关技术标准,开展项目施工。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按要求向基金管理机构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按规定完成项目野外验收、成果验收;按规定向自治区地质资料管理机构汇交项目资料,并取得汇交凭证。
第二十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财政厅组织安排对地勘基金项目进行检查,加强对地勘基金项目的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和基金管理机构、项目承担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编制年度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和组织实施费预算,按程序报批后,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十二条 地勘基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 地勘基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和项目组织实施费。
(一)项目组成员工资性费用属于财政拨款安排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财政拨款中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人员,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项目费中各项费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规定执行。
(二)项目组织实施费是指项目前期调研、筛选和论证、招投标、质量监督管理、项目检查验收、绩效管理以及项目日常管理等所发生的各类费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项目费支出要严格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按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进行项目成本核算,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下列费用不得列入项目支出:
(一)应由事业费、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开支的
费用;
(二)归还各类贷款本息;
(三)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
(四)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
(五)其他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地勘基金项目费拨付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地勘基金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部门三年财政滚动规划分年度予以安排,并按项目进度拨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保证金为项目总经费的10%,待项目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经自治区财政厅组织评审和批复后,再拨付预留的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和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因地质条件重大变化和其他不可抗力需中止的项目,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完成的工作量和规定的预算标准进行财务清算,基金管理机构出具初审意见,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审核批复,将剩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退回。
需调整预算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将调整预算的原因及预算调整情况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核后,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财政厅组织评审和批复。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资料汇交并取得资料汇交凭证后,须在合同时限内提交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初审后,报自治区财政厅组织评审和批复。
第二十九条 按合同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全部工作的地勘基金项目,经竣工决算后结余的资金和以前年度结转资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地勘基金项目预算执行国家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财政厅结合实际情况可调整制定自治区地勘基金项目预算标准。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成果是指地勘基金项目实施形成的地质资料、勘查成果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地勘基金项目完成后,没有取得勘查成果的,地勘基金出资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予以核销;对取得矿产资源量、可供进一步勘查的,除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外,一律以市场方式出让。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定期上报地勘基金运转情况、年度工作要点、年度工作成果材料及年度工作总结。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负责对地勘基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立项目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和项目质量监控制度,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实行项目报告制度,及时处理和纠正项目执行和项目经费使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和技术质量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技术规范,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三十七条 建立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的三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绩效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十八条 对存在虚报项目、骗取资金、转包、隐匿项目成果等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因组织实施不力或者管理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项目中途撤销、未通过验收、未按国家规定汇交成果资料的,除追缴项目剩余资金外,对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查、论证、招标和管理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后30日起执行。2021年新安排的地质勘查项目按本办法执行,2021年以前年度安排的地质勘查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本办法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