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积极推动山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努力提升省矿产资源管理水平,推动矿业转型升级发展,近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于2020年7月1日正式执行。
围绕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主体作用和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通知》提出,全面实行同一矿种矿业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除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稀土等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出让登记外,山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炭、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等11种战略性矿产、战略性金属矿产外其他所有金属矿产,以及油页岩、二氧化碳气、金刚石、海砂4种重要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省出让登记矿产,以及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之外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采矿权出让登记工作。
在规范矿业权出让方面,《通知》提出,国家出资勘查或探矿权灭失且勘查工作程度达到设置采矿权条件的,2020年5月1日前形成并实际利用的现有地热井、矿泉水井和卤水井,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等无需勘查可直接设置采矿权的,以及采矿权灭失经核实仍存在可供开采矿产资源储量等情形的,无需设置探矿权、直接出让采矿权。
《通知》积极探索“净矿”出让,对拟出让矿业权开展联合踏勘、联合审查,科学划定出让区域,相关区域应具备正常办理相关手续的条件,无权属纠纷。对于储量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通知》规定,省级出让登记的以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储量评审备案,市、县级出让登记的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储量评审备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按照备案范围和权限开展储量评审备案工作。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矿保监督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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