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根据《江西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赣府厅字〔2019〕42号)要求,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制定印发了《江西省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赣自然资发〔2019〕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实施细则》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段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也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是否适宜建设的结论和建设中必须采取的具体防治措施。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按照资质等级和技术规范开展评估业务,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为优化发展环境,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提质增效改革,2018年10月,省政府出台《关于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提质增效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33号),要求在已经整体规划、地理空间确定、产业定位明晰的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等重点发展区域,对环评、能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水土保持、洪水影响、文物保护和考古、气候可行性、地震安全性等事项,按照"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原则,探索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提出推进承诺制改革分为开展区域评估、制定负面清单、进行承诺公示、加强全程监管、实施信用惩戒等五个步骤开展。要求省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服务,制定出台开展区域评估的实施细则,推动重点发展区域高质量开展区域评估、推进承诺制改革。2019年6月,省政府出台《江西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赣府厅字〔2019〕42号),在统一审批流程中提出推行区域评估和联合评估,推进告知承诺制,并在任务分解表中明确要制订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实施细则。为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建立完善我省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制度,根据赣府厅字〔2019〕42号要求,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出台了本《实施细则》。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实施细则》主要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提质增效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3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42号)等有关法规制度及技术规范制订。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十八条,对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适用范围、实施主体、评估等级、评估单位、成果编制、项目备案、技术审查、成果归档、成果共享、负面清单、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管进行了规定。
(一)适用范围。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高新区、新区、特色小镇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以下简称“功能区”)适用本《实施细则》。为减轻基层负担,《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功能区位于已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且评估结论为危险性小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时,可直接利用城市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
(二)实施主体。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由功能区管理机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经费由功能区管理机构承担。
(三)评估等级。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附录B表B.1,开展区域评估的功能区属重要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属中等以上,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表1确定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级别为一级。
(四)评估单位。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要求,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的单位必须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
(五)成果编制。区域评估执行技术标准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 0286-2015)。成果报告必须依据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的结果,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分区(块)确定危险性等级及建设用地适宜性等级。为有利于服务功能区内建设项目采取有针对性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成果报告要逐一说明各区(块)地质灾害的种类和危害程度,并逐一提出各分区(块)地质灾害的防治措施与建议。评估图件必须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编制。
(六)项目备案。为及时掌握各功能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工作进展,加强区域评估工作监管,区域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相应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
(七)技术审查。《评估细则》第八条规定区域评估技术审查应采取会审的方式进行,可由功能区管理机构自行组织或委托省级相关行业社会组织。批准设立功能区的同级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发改、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派代表参加区域评估技术报告审查工作并提出意见,其中国家批准设立的,由省级地质灾害防治、发改、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派代表参加。并对成果技术审查时间、专家组组成及抽取方式、成果修改进行了规定,要求评估单位应按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评估报告,经专家组长在《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报告专家复核表》上签字确认后,方可将评估报告正式提交功能区管理机构和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使用。
(八)成果归档。评估单位应在正式提交评估成果后15个工作日内,按成果地质资料归档要求,将地灾区域评估报告纸质和电子文档各1份送省自然资源档案馆归档。
(九)成果共享。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在相应网站上公开地灾区域评估成果,功能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地灾区域评估结果。
(十)负面清单。《评估细则》第十一条及附件4对区域评估负面清单进行了明确,负面清单内的项目仍需独立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负面清单之外的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负面清单中包括以下五类项目:①抽排岩溶地区地下水项目;②重要线状工程(铁路、轻轨地铁、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高架路、隧道工程、油气管线等);③航空建设工程、特大桥工程、1000吨级以上港口和航道工程;④对环境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化工项目、垃圾填埋场项目、液(气)罐站场项目等;⑤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其它建设项目。
(十)承诺制。《评估细则》第十二条对区域评估承诺制作出规定,要求位于区域评估报告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及以上区(块)的负面清单外的建设项目业主应签署《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诺书》,附件5提供承诺书样式。
(十一)事中事后监管。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地灾区域评估工作事前辅导及事中、事后监管。要指导督促功能区管理机构及时开展地灾区域评估工作,要重点对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地质灾害防治义务履行情况全面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未按承诺函履行地质灾害防治义务的,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法规章进行处罚,并将检查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按规定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四、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本《实施细则》已向有关部门、各设区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及相关处室进行了征求意见,对反馈意见按照能吸收尽量吸收的原则整理,共收到修改意见12条,采纳6条,部分采纳2条,未采纳4条,并对部分采纳及不采纳的情况进行了说明。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解 读 人:言会
电 话:0791-86717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