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记者祝华、通讯员唐玥、万亮)近日,省自然资源厅出台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十七条措施,释放系列政策红利,允许修复后3%土地可用于产业开发、修复产生的土石料可自用也可销售。
据介绍,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的范围包括六大领域。可聚焦国土空间修复规划确定的长江、汉江、清江等三大流域,秦巴山区、武陵山区、大别山区、幕阜山区等四大生态屏障区和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两大生态核心区,参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修复;矿山领域,开展历史遗留矿山、工矿废弃地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复垦复绿复耕等;在江汉平原、鄂东沿江平原、鄂北岗地等粮食主产区功能减弱、生物多样性减少、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矛盾突出的农田生态系统,实施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针对城镇生态系统连通不畅、生态空间不足、棕地修复等问题,开展城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水土流失治理、河道保护治理、野生动植物种群保护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其它修复;休闲康养、生态旅游等生态农业建设。
规定中还包含系列含金量高、实用性强的保障措施。政策红利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土地开发利用上,选择生态修复主体时,生态修复方案与土地出让合同一并签订,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企业可开发利用,不需另行公开出让;允许在生态保护红线一般控制区进行不破坏生态功能、适度的参观旅游及相关必要设施项目建设;全域国土综合整治、林草类项目修复后,可利用不超过修复面积3%的土地,通过点状供地方式,开展工业、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土地指标上,社会资本参与修复产生的耕地占补、增减挂钩等指标,按一定比例归投资者所有,既可自用也可交易;项目区修复产生的石料,可自用也可对外销售,收入可用于投资方的项目开支等。
此外,还出台了配套编制、财税、金融等激励措施,社会资本可参与生态修复方案编制,将投入回报等权利义务纳入方案;修复后的林地、水域可优先进行林权、水权碳排放权交易,推动绿色基金、绿色债权、绿色信贷支持社会资本用于生态修复。
(来源:湖北日报)
相关链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若干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