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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暂行)》近日正式印发

  • 2022-01-11 16:54:52
  • 来源: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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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用定治"修复废弃矿山

 

本报讯(记者 夏胜为)废弃矿山是指采矿权已经灭失、现状为废弃、今后不再进行采矿活动且明确由政府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矿山。废弃矿山修复功在青山绿水,事关民生福祉。省自然资源厅近日印发《安徽省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暂行)》,进一步规范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按照“整合资源、以用定治”原则,科学有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提高生态保护修复综合效益。

废弃矿山包括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废弃矿山、责任人灭失或难以确定的废弃矿山、政策性关闭时明确由当地政府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废弃矿山。

矿山生态修复是指针对矿产资源开发造成地灾隐患、占用和损毁土地、生态破坏等问题,通过预防控制、保护恢复和综合整治措施,使矿山生态环境达到稳定、损毁的土地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及生态功能恢复的活动。

省自然资源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按照“整合资源、以用定治”原则,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机制,因地制宜采用自然恢复、辅助再生、生态重建、综合利用等方式进行修复。

暂行办法明确,构建“谁修复、谁受益”的生态保护修复市场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畅通社会资本参与和获益渠道。

我省对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实施全流程、全周期的规范管理,明晰各级政府及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职责,在全面核查的基础上,分类建立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库,规范项目实施流程,严格审查和验收标准,明确监管手段和措施,从而建立职责明晰、流程规范、标准严格、监管有效的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是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各级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有关工作,支持将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与乡村振兴、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等有机结合、协同推进。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废弃矿山的区位、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生态环境状况、利用潜力等进行全面核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录入全省矿山生态修复管理系统,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省自然资源厅审核确认后,纳入全省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数据库。

省、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数据库中的废弃矿山依据相关规划分类建立项目库。适合自然恢复且无安全隐患的废弃矿山,纳入自然恢复项目库;具备区位、资源优势,可实现市场化综合利用的废弃矿山,纳入市场化项目库;拟申请中央及省级财政资金补助的废弃矿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审查,符合条件的,纳入中央及省级财政资金补助项目库。

废弃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通过招投标、协议或指定等方式确定项目移交后的管护责任单位。管护责任单位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并签订移交协议。废弃矿山修复移交后遭受二次破坏的,由管护责任单位负责修复。

省自然资源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建立全省矿山生态修复管理系统,实行从年度计划下达、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到移交管护等全过程监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监管,科学有序推进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规范管理,提高效益。

以上内容来源: 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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